邢台市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制度
发布时间: 2020-10-14 发布机构:市审计局 浏览次数:198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部门制度文件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邢台市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制度
为了规范审计业务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审计业务会议是为了确保审计质量,在局领导分工负责的基础上,运用法律、法规依据对审计事项的评价及处理处罚施行集体研究的会议制度。
第二条根据审计项目重要程度,审计业务会议分为两种形式。
(一)大型审计业务会议。由局长或其指定的其他局领导主持召开,局长外出期间,由主持工作的副局长或指定的其他局领导主持召开。参加人员包括局长、副局长、总审计师、纪检组长、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办公室主任、审计组所在业务科科长、法制科科长、监察室主任、法规科审理人员、项目审计组组长、有关专家和其他有关人员。
(二)小型审计业务会议。由分管副局长主持召开。参加人员包括分管副局长、总审计师、审计组所在科科长、法规科审理人员、项目审计组长、监察室和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条 由局长或其指定的其他局领导主持召开的大型审计业务会议负责审定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由分管副局长主持召开的小型审计业务会议负责审定一般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
第四条由大型业务会议审定的重要审计项目包括: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和对各市政府财政决算审计、审计署授权的行业审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市委市政府领导交办重大项目的审计。除以上重要审计项目外,均为一般审计项目,由小型审计业务会议负责审定。
第五条 审定重要审计项目的大型审计业务会议实行例会制。原则上,每月双周的周五为大型审计业务会议例会日。
经局长或其指定的其他副局长根据大型审计业务会议例会日确定大型审计业务会议召开时间,由法规科商办公室统一安排,并通知相关人员参加。
第六条审定一般审计项目的小型审计业务会议,经分管副局长确定会议召开时间后,由业务科商法规科,并通知相关人员参加。
第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以上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审计业务会议,每次会议可审定一个或若干个审计项目。
第八条审计项目完成后,一般在法规科审理后15日内召开审计业务会议。
第九条在业务会议召开前,有关业务科将经过审理修改后的审计报告提前拷贝给法规科审理人员及会议室视频系统,做好业务会议召开的准备工作。
第十条审计业务会议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讨论审定: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二)事实是否清楚;
(三)审计证据是否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
(六)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七)其他需要审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业务会议应执行以下主要程序:
(一) 审计组长(或主审)汇报下列事项:
1.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的实现情况;
2.违规事实基本情况;
3.审计取证情况;
4.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具体情况;
5.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决定;
6.审计程序;
7.其他需要审定事项。
(二)参会人员展开讨论。
(三)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讨论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取得会议多数人同意后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议。
第十二条审计业务会议应当认真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审计项目所在业务科负责;审计业务会议研究不同的审计项目应按项目分别记录,分别装订归档;审计业务会议记录统一使用《邢台市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记录》纸。
第十三条 审计业务会议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应按不同审计项目分别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的编号为 "邢审X会决[xxxx]x号" ,如 "邢审财会决[2009]1号" ;审计业务会议决定的标题为 "关于xxxx的审计业务会议决定" ,如《关于省教育局2009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业务会议决定》。
第十四条 审计业务会议记录及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应全面、真实反映集体研究的意见。
第十五条 审计业务会议决定报主持审计业务会的局领导审签。
第十六条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应当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决定,修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等。
第十七条审计业务部门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决定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报送相关领导签发。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