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20-03-20      发布机构:邢台银行      浏览次数:106     字体:[  ]

体裁分类:部门制度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行务信息公开工作机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邢台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息的知情权,提高本行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邢台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本行在商业活动和提供社会服务过程中产生、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所称信息公开是指本行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将信息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众予以公布。
第三条 本行信息公开遵循及时、全面、便民的原则,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
第四条 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五条  若发现不利于社会稳定和本行声誉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报行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章 行务公开的领导和工作机构
第六条 本行成立行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推进、协调、监督信息公开工作。行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总行办公室,主管行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列入工作分工,对外公布。
第七条 行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处理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本行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
(二)维护、更新公开的信息;
(三)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编制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与本行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各行、部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与本单位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和保密性等要素负责。
 
第三章 行务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本行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行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本行领导班子成员、机构设置等基本情况;
(二)重要人事任免,工作人员录用计划及实施情况;
(三)本行服务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四)实时发生的各项金融规范的变化;
(五)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行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经依法审查,公开后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信息;
(五)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事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章 行务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对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政府网站、邢台网、本行内外网站、营业场所公示,向市政府、人民银行、监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材料等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本行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本行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十二条 信息公开申请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三条 行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信息公开申请,按下列情况予以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行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本行申请公开同一信息,本行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十四条 对于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将申请转相关的职能部门,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五条 处理信息公开申请发生的检索、复印、邮寄等成本费,由申请人承担。收费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行已明确答复不予公开或不予提供的信息,各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本行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本行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对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行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向档案馆、公用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信息,在每年2月中旬前正式发布上一年度的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本行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依法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本行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六)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行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