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烟草专卖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 2020-03-23 发布机构:市烟草专卖局 浏览次数:135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部门制度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第一条 为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烟草专卖管理等方面的政府信息,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市政府与省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是指邢台市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市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发布或者获取的烟草专卖管理方面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除本规定第九条所列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凡属于公开范围内的烟草专卖管理方面政府信息,均应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是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市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办事机构,设在市局办公室。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具体组织、协调和承办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事宜;
(二)结合工作实际,谋划工作思路,研究制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和方法措施;
(三)组织指导机关各部门抓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任务的落实,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随机检查指导,跟踪问效;
(四)组织对全市行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调研,收集汇总工作情况,总结推广经验;
(五)组织编制市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六)维护和更新市局公开的政府信息;
(七)掌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和工作动态,及时向上级反馈情况;
(八)建立信息公开工作档案;
(九)承办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须认真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指定兼职信息公开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各科室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事宜;
(二)组织编制和更新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政府信息公开员应定期对政府信息进行整理统计,每月25日前经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领导审核后连同电子文档一并报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要或重大政府信息及时报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各部门负责人和信息公开员对本部门提供的政府信息真实性负责,并按有关要求执行保密审查。
(五)政府信息公开员将政府信息整理报送后,要按有关保密管理和信息管理制度的要求,分类存档。
(六)承办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市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保密审查严格遵循 "涉密信息不公开,公开信息不涉密" 和 "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负责" 的原则。
主要包括:
(一)专卖管理方面的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烟草专卖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市局领导信息、机构设置和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四)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的实施部门、条件、程序、期限等;
(五)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七)法律、法规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市局主要负责人是市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第一负责人;市局机关各部门和县局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第一负责人。市局、县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审查工作。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规定为依据,严格履行审查审核手续。
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息产生部门具体承办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信息产生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市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人员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报市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
(四)市局分管该政府信息产生部门的领导审核;
(五)市局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批准。
对拟公开信息是否涉密不明确的,应提交市局保密委员会审查决定。仍不能确定的,应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不同部门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由主办部门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部门同意。
各县(市)局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第七条 市局应当通过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等固定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烟草专卖管理方面的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烟草专卖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市局领导信息、机构设置和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四)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的实施部门、条件、程序、期限等;
(五)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七)法律、法规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市局拟作出的关于烟草专卖管理的决策、制定的规定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按规定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第九条 市局不得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 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 "秘密" 、 "机密" 、 "绝密" 的;
(二)依照国家局、省局规定,属于行业敏感信息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
成侵害的;
(四)属于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事项和资料的;
(五)与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人身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根据规定和需要向市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申请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和提供方式等。
第十一条 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三)不属于市局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四)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六)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二条 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适时或者不相关的,有权要求市局及时予以更改。市局无权更改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第十五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
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
第十七条 要及时编制和修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目录应当记录政府信息的名称、基本内容的简单描述及其产生日期,适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目录,并通过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等途径公开,以供查阅。
第十八条 本着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和管理。
(一) 考核工作由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局监察科组织实施。考核对象为市局机关各部门。
(二) 考核内容:
1、组织领导情况。部门负责人是否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重要日程,是否明确专人负责。
2、公开目录编制及公开工作情况。公开目录是否具体、全面,是否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要求;是否将该公开的政府信息及时报送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3、基础资料情况。是否按要求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档案,工作记载是否及时,资料是否齐全。
(三)考核定于每年的十一月份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并将考核结果适时在市局机关进行通报。
第十九条 强化责任追究,及时纠正和处理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为。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并重、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由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局监察科负责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追究。
一、 市局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按照规定的公开范围、时间和期限公开政府信息的。
(二)违反保密审查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而公开政府信息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的。
(四)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不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的。
(五)不及时编制、调整、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隐瞒或者对应当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的;不更正与申请人自身相关的信息的。
(七)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八)拒绝、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九)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 责任追究方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纪律处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免于处理:
(一)问题发生后,主动配合调查处理的;
(二)及时改正错误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避免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推卸、转嫁责任的;
(二)干扰、妨碍调查处理的;
(三)问题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或者不良影响扩大的;
(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情形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市局机关各部门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进行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邢台市烟草专卖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