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烟草专卖局政府公开信息保密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 2020-04-28 发布机构:市烟草专卖局 浏览次数:155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部门制度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国家局、省、市局(公司)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邢台市烟草专卖局(公司)(以下简称 "市局(公司)" )政府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主要包括:
(一)专卖管理方面的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烟草专卖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市局(公司)领导信息、机构设置和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四)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的实施部门、条件、程序、期限等;
(五)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七)法律、法规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市局(公司)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严格遵循 "涉密信息不公开,公开信息不涉密" 和 "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负责" 的原则。市局(公司)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市局(公司)保密委员会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市局(公司)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审查工作。
第五条 市局(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市局(公司)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第一负责人;市局(公司)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第一负责人。
第六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规定为依据,严格履行审查审核手续。
第七条 市局(公司)不得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 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 "秘密" 、 "机密" 、 "绝密" 的;
(二)依照国家局、省局规定,属于行业敏感信息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侵害的;
(四)属于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事项和资料的;
(五)与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人身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市局(公司)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息产生部门具体承办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信息产生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市局(公司)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人员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报市局(公司)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
(四)市局(公司)分管该政府信息产生部门的领导审核;
(五)市局(公司)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批准。
对拟公开信息是否涉密不明确的,应提交市局(公司)保密委员会审查决定。仍不能确定的,应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九条 不同部门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由主办部门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部门同意。
第十条 市局(公司)机关各部门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进行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各县(市)局(营销部)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邢台市烟草专卖局(公司)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邢台市烟草专卖局(公司)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附件1:
邢台市烟草专卖局(公司)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部门: 编号:
标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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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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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生部门 承办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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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生部门 主要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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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委员会办公室 承办人员初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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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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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公司)分管信息产生部门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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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公司)分管保密工作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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