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改进建设系统行政复议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08-04-12 发布机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4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
根据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精神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冀办发[2007]5号)要求,结合全省建设行业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全省建设系统行政复议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重大意义
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和法定渠道,集中体现了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建立诉求表达机制、利益协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的要求。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是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关系的重要途径;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建设行业是发生行政争议较多的行业,近年来,全省建设系统行政复议案件呈上升趋势,依法做好建设系统行政复议工作,是新阶段新形势的迫切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殷切期盼。建设厅和设区市建设系统各行政主管部门要站在践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服务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的大局出发,加大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力度。
二、坚持 "以人为本、复议为民" 的工作宗旨,畅通行政复议通道
要把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作为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着力点和突破口,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解决行政复议机构不积极受理复议案件的问题。要结合 "五五" 普法,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法》的宣传普及工作,采取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向全行业、全社会宣传行政复议制度的重要作用及其 "定纷止争" 的优势和效果,使广大人民群众知晓并通过行政复议这一法定渠道,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努力营造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良好氛围。在化解行政争议过程中,要依照有关程序,做到来件必处理,件件有着落。凡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建设厅和设区市建设系统各部门必须依法受理。任何单位和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排斥合法的复议申请。对不履行告知义务、一推了之,以及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单位和人员,要给予通报批评,及时督促纠正。对仍不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受理,以及由于不依法受理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坚持公平正义的根本要求和办案原则,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
坚持公平正义,是做好行政复议的根本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以 "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为办案标准,做到依法审查,公正裁决。对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要坚决撤销,该变更的要坚决变更,该确认违法的要坚决确认违法,该赔偿的要坚决赔偿。行政复议案件的办案质量,直接关系到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在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实践中,既要重视合法性审查,也要重视适当性审查;既重视实体性审查,又要重视程序性审查,处理好原则性与灵活性、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处理好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要不断健全和完善复议工作规则、流程、调查、通报、备案等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行为,保证行政复议工作受理有据、审理有序、裁决合法,使双方当事人口服心服。
四、注重行政复议的调解、和解功能,发挥行政复议在 "三位一体" 调解体系中的作用
各级各部门要把依法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矛盾,作为衡量复议办案质量的重要尺度,在办案过程中高度重视、积极探索和善于运用行政调解、行政和解的方式处理。要通过建设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劝导工作,力争把行政纠纷化解于未形成状态。对于已经发生的行政争议,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争取通过调解解决矛盾,以增进当事人与建设部门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最大限度地减少负面效应。
五、发挥创新精神,不断改革完善行政复议方式
行政复议案件的数量和复杂程度的增加,要求行政复议工作必须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可采取以简易程序、书面审理为主;对事实不清、争议较大的案件,要认真核清事实,充分听取有关各方面的意见,力戒偏听偏信;对案情事实或适用法律依据争议较大,社会关注程度高,案情复杂的案件,要深入调研,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度。对复议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法律规定不明确,如何适用法律等新问题,各部门要注意收集和研讨。对疑难复杂、处理难度大的案件,要进行充分论证咨询,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保证办案的质量,提高办案效率。
六、发挥行政复议的全面监督作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监督作用,是监督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手段。各部门复议机构在审查行政复议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对发现被申请人其他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也要一并审查,对属于与行政复议案件直接相关的违法或不当具体行政行为,要一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不属于与行政复议案件直接相关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要依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的规定,以《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或《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的形式作出处理,通过行政复议切实履行层级监督职责。
七、加强行政复议基础工作,为做好行政复议工作提供有力保证
设区市建设系统行政主管部门要着力解决行政复议能力偏低、工作人员短缺、有的部门群众 "复议无门" 等问题,按照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提出的 "一般复议案件至少有2人承办,重大复杂案件有3人承办" 的依法办案的基本要求,大力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建设。要选择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法律素养好的人员充实到行政复议岗位。对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特别是新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要加强培训,促进行政复议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要将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积极创造条件,解决行政复议所需的办公设备、交通工具、办公场所,特别是 "庭审" 场所,群众接待场所等问题,保证行政复议工作的顺利进行。
八、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水平
行政复议工作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是建设部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各部门要把行政复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高度关注本部门、本系统行政复议工作的发展状况,对争议较大、社会关注程度高、案情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一把手要听取有关工作汇报,必要时要召开专门会议进行集体讨论,确保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和适用法律的准确性,认真负责地签署有关法律文书。要积极支持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研究解决行政复议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把行政复议渠道是否畅通、行政复议质量是否过硬、行政复议机构设置是否与工作任务相适应作为重要考核内容。要及时总结本部门、本系统行政复议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对存在的问题和差距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解决和改进,促进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复议工作上新水平。
要建立健全全省建设系统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告制度。每年年底,建设厅将对全系统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和复议决定情况予以通报。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