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27日邢台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 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避免和减轻暴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北省暴雨灾害防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暴雨灾害防御工作,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暴雨灾害,是指因暴雨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影响公共安全、公
共秩序的重大天气气候事件。
第三条 暴雨灾害防御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以人为本、科学防御,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暴雨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暴雨灾害预警与防汛应急响应联防联动机制,健全以气象预警为先导的暴雨灾害防御工作体系。多渠道统筹暴雨灾害防御工作经费。
暴雨灾害防御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防御指挥机构应当健全工作会议、联络员联席会议、专家会商会议等暴雨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所属办公室负责暴雨灾害防御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暴雨灾害防御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暴雨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当把暴雨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暴雨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章 预 防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水务、自然资源和规划、水文、交通运输等部门完善暴雨灾害监测体系,统筹协调气象站、雷达等气象观测网建设,在暴雨及暴雨衍生、次生灾害敏感区、易发多发区、主要景区以及监测站点稀疏区增设相应的自动气象监测设施。
气象监测设施的选型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确保气象监测数据准确可靠、有效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的气象监测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所获得的气象观测资料。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开展暴雨及暴雨衍生、次生灾害风险普查,摸清灾害风险隐患底数。地处山区和蓄滞洪区的县(市、区)要加强对暴雨灾害的风险评估,做好暴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历史暴雨灾害致灾特点,制定暴雨灾害应急预案,明确暴雨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标准和启动流程,并定期进行演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本级政府暴雨灾害应急预案要求制定行业或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防御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的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保障规范,建立、更新暴雨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信息库,加强对重点单位暴雨灾害应急预案编制、应急演练、知识培训、隐患排查的指导,提高重点单位防灾减灾、自救互救的能力。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防御指挥机构及其办公室应当组织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暴雨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做好应急联络人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协理员、信息员等应急联络人队伍建设。
应急联络人应当协助做好暴雨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防御知识宣传、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第十二条 鼓励保险机构针对暴雨灾害,拓展提供气象指数保险、暴雨灾害保险等保险品种,共同提升气象灾害风险综合管理水平。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保险等方式减少暴雨灾害造成的损失。
气象部门应当为保险机构发展天气指数保险、暴雨灾害保险等业务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三章 预警发布与传播
第十三条 暴雨预警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暴雨预警信息的发布、解除与传播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气象台按照发布权限发布暴雨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级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防范措施建议等。
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市辖区由市本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负责,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暴雨预警信息。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应当严密监视天气变化,提高暴雨预报、预警的准确率和时效性,及时调整和解除暴雨预警。
第十五条 根据降雨强度、降雨总量和持续时间,暴雨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四级,具体分级标准由气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六条 政府相关部门在当地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发布暴雨预警信息后,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并密切关注本行业领域暴雨衍生、次生灾害风险,并依照法定职责适时发布本行业的相关预警,同时报送属地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和气象灾害防御指挥机构。
第十七条 各媒体单位根据暴雨预警级别,按照下列规定传播预警信息:
(一)蓝色和黄色预警:电台、电视台、政府门户网站和新闻网站,通过应急广播直播、滚动字幕、网页新闻等多种方式进行传播,直至解除预警;
(二)橙色和红色预警:河北广电网络集团股份公司邢台分公司、电台、电视台、政府门户网站、新闻网站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通过应急广播直播、滚动字幕、网页新闻、网络推送和手机短信群发等多种方式进行传播,直至解除预警。
第十八条 社区、学校、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机场、车站、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做好暴雨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工作。
应急广播管理部门应与属地气象部门建立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绿色通道,将暴雨灾害预警信息接入应急广播主动发布终端,完善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应急广播发布流程。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利用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及时将暴雨预警信息传递给受影响人员。
应急联络人员收到暴雨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向责任单位和区域受影响的人员传播。
鼓励媒体和单位及时、准确传播暴雨预警信息,传播时应当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更改信息内容和结论,不得传播虚假、过时或非法渠道获取的信息。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十九条 暴雨灾害应急响应按照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范围,设定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4个响应等级。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防御指挥机构应当根据暴雨预警信息,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商研判,并按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决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启动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及时启动本行业、本部门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并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居住在低洼地带、各类危旧住房、厂房、工棚和临时建筑物内的人员注意可能出现的房屋漏雨、水浸等情况,并组织排查安全隐患。做好本区域内山洪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蓄滞洪区、河道行洪隐患区、水库周边及下游、尾矿库下游等可能受到暴雨和洪水灾害及其次生灾害威胁的其他区域的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各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气象部门组织做好暴雨天气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水务、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水文等部门,组织做好山洪、地质灾害、城市内涝、中小河流洪水等暴雨衍生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应急管理、交通运输、文化广电和旅游、教育、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做好本行业暴雨及暴雨衍生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供电、供水和供气等民生保障部门,加强设备设施检查和运营监控,及时排查故障、排除危险。
宣传、网信、发展改革、公安、农业农村、商务、国防动员、体育、通信管理、卫生健康、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暴雨灾害防御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暴雨灾害发生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居)民开展紧急转移和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采取应急响应或者处置不当,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发布、传播暴雨预警信息,导致损害发生的;
(三)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暴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的。
第二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