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邢政办字〔2021〕24号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2021-05-17
发文日期: 2021-05-17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效力状态:有效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邢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邢台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5月7日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7日
邢台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行为,改善市容市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空间和公交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工地围墙(挡)等公共、自有或者其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以及公共交通车辆车身等户外设施,以展示牌、标识牌、指示牌、灯箱、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招贴栏、布幅、气球等为载体,以实物造型、图像、文字及其他形式发布的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
本办法所称招牌,也称门头牌匾,是指在办公、经营场所设置的,标示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的招牌、匾额等户外招牌设施。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单体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广告。不包含招牌及已建、新建商业楼体预留的宣传画面。
第三条 凡在市主城区范围内设置(包括:绘制、悬挂、张贴、发布)各类户外广告及招牌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利用城市公共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的,其广告设置权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第五条 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的审批备案,须以邢台市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标准为依据。
第六条 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应遵循政府统筹协调、部门联动、管理有序、群众监督、服务发展的管理原则,结合城市精细化管理等相关要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督促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并将该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行政审批局是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主管部门,负责大型户外广告的审批。
市市场监管局是户外广告内容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发布监督管理和检查,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查询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的技术规范。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位置、色彩、尺寸、样式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及备案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管辖高速路及国、省重点干线公路范围内户外广告的规划、建设、管理。
市气象局负责及时发布大雪蓝色、大风黄色以上和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市财政局负责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等有偿使用收入的财务监督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统筹用于市政公共资源建设、维护和管理等方面支出。
第二章 规 划
第七条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乡整体规划要求,本着总量控制、布局合理原则,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要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道路交通和城市容貌标准,划定户外广告宜设区、严控区和禁设区,确定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及商业广告与公益广告的空间配比等。
招牌设置应当有同街道景观设置相统一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三章 设 置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其形状、规格、材质、色彩等应当与城市空间的整体景观相协调,与原建筑主要风貌特征相一致;
(二)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范的有关规定;
(三)技术、材料、工艺符合环保和节能要求;
(四)符合牢固、安全、定期维护和技术规范标准;
(五)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健康。
第九条 以光电等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除符合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建筑墙体设置的,其设置高度不超过建(构)筑物顶部;
(二)不得与道路来车方向呈垂直视角设置;
(三)禁设区一律禁止设置光电形式户外广告,严控区原则上不得设置光电形式户外广告;
(四)符合城市照明管理要求和电子显示屏亮度控制标准,安装亮度调节装置,科学控制亮度和使用时间,并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批准单位、批准编号、广告设置单位、设置人和有效时间。
第十一条 招牌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置实行“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
(二)设置位置、高度和宽度等符合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内容限于本单位的名称、字号、商号、标识;
(四)与建(构)筑物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五)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构)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招牌应由该场所、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在建筑物出入口或建筑规划红线内统一规划,集中设置,统一备案;
(六)其他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及招牌: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其他不宜设置户外广告及招牌的区域或者载体。
第四章 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审批备案
第十三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实行审批制,非大型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实行备案制。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管理区域内大型户外广告的审批由市行政审批局负责,非大型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备案由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
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管理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审批、备案,由区政府确定的职能部门负责。
市、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管理区域应通过本部门公示栏、官网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向市、区负责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户外广告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广告实景效果彩图、广告画面效果彩图及广告具体位置平面图(实景效果彩图、画面效果彩图、具体位置平面图打印在A4纸上,一式两份加盖公章),附页写明申请单位、设置位置、设置形式、设置规格、材质;
(三)自有产权的场地、建筑提供合法证明文件(房屋产权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非自有产权的除提供合法证明文件外,另提供产权单位同意设置安装的意见或租赁协议;
(四)户外广告设施制作、安装、维护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措施(户外广告设施合格文件、施工单位安全资质文件、安全维护措施文件、施工合同、项目经理人和安全员证明文件);
(五)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书;
(六)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大型户外广告使用权的,应当提供《户外广告设置位置有偿使用合同书》;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五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为3年。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人申请续延期限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行政审批部门申请。
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土地或者建(构)筑物属于租赁的,其延长期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约定期限。
第十六条 非大型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向市、区负责备案职能的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实景效果彩图、画面效果彩图及具体位置平面图(实景效果彩图、画面效果彩图、具体位置平面图打印在A4纸上,一式两份加盖公章),附页写明申请单位、设置位置、设置形式、设置规格、材质;
(二)设置场地、设施使用权证明书(租赁协议、房屋产权证明、建筑规划许可证、城中村拆建政府文件)、产权单位同意设置安装的意见;
(三)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书;
(四)户外广告设施制作说明及安全维护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七条 以举牌、游走、流动等形式发布户外广告的,不得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和安全,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产和生活。
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的,应按照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地点设置,期满后及时撤除。
第五章 公共空间户外广告的有偿使用
第十八条 在下列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位置的使用权,由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实行有偿使用:
(一)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河道等公共场地;
(二)公交站台、公用电话亭、出租车停靠站、邮政信箱、供配电箱、阅报栏等公用设施;
(三)公共建筑物、构筑物。
对原已批准设置且未到期限的广告设施,可对设置成本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或由设置者继续使用至期满后,由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回其位置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
第十九条 因政府需要专门发布公益广告的广告设置位置,不纳入有偿使用范围。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凡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的广告经营者,均有权参加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投标、竞买活动。投标人、竞买人除应缴纳报名费用和履约保证金外,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单位或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二条 取得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的中标人、买受人,应当在10日内持中标、拍卖成交确认书,与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签订《户外广告设置位置有偿使用合同书》,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价款;逾期未支付的,中标人、买受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投标人、竞买人参加招标、拍卖未成交的,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在招标、拍卖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其履约保证金;中标、竞买成交的,履约保证金用于冲抵成交价款。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位置有偿使用所得主要用于城市公共设施建设与维护。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户外广告收入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章 管 理
第二十四条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市应急管理局可以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应急和预警信息内容,通知电子显示屏广告设置人在电子显示屏中免费发布应急和预警信息。
电子显示屏广告设置人应当在收到应急和预警信息发布通知后2小时内组织发布。
第二十五条 设立户外广告和招牌公开举报电话,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处理制度,由市场监管、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需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使用性质、载体形式、规格、材料等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的安全检测和检查责任由设置人承担。
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人应当定期对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含消防安全),履行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及招牌安全承诺书规定的义务并建立安全档案。对检测不合格的,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灯箱广告至少每月清理一次,木质结构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应每3个月检查一次,电脑喷绘形式的户外广告及招牌每6个月清理维护一次,钢结构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防腐保养每年一次。
市气象局发布大雪蓝色、大风黄色以上和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时,户外广告设置人及时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采取加固或者拆除等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的维护、管理由设置人负责。设置人应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户外广告及招牌的整洁、完好、美观。户外广告及招牌画面有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城市容貌的,应于7个工作日内维修、更新或更换。
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具有夜间照明功能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缺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在修复前应当停止使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经审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按审批内容和要求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条 因户外广告或招牌坍塌、坠落等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由户外广告或招牌设置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户外广告或招牌设置人对陈旧损毁、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未及时整修、清洗、更换的,由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应当按照备案的内容设置,期满后及时撤除。
未经备案或未按照备案内容设置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告应自批准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自行清理拆除,临时户外广告应自批准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24小时内自行清理拆除。
户外广告设施应自设计使用年限到期之日起15日内无条件自行清理拆除。
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期间因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需拆除的,及时自行拆除。
上述应自行清理拆除情形,设置人逾期未清理拆除的,由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组织拆除。
第三十四条 阻碍户外广告及招牌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户外广告及招牌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县(市)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后,原户外广告及招牌审批、管理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若国家或省出台新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国家或省的规定为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