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邢政办字〔2023〕51号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2023-09-28
发文日期: 2023-09-28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
效力状态:有效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市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邢台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9月26日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邢台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河北省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地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建立机场管理机构与相关单位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协调机制,至少一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负责指导协调所辖区域的民用机场净空与电磁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 市政府负责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综合管理与协调工作。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所属民用机场的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职责范围内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政府和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行政审批、市场监管、文化广电和旅游、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体育、气象、无线电、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供电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知识,提高公民对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保护意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民用机场净空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对破坏民用机场净空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并向市民航行政主管部门或机场管理机构举报。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最新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图报送相关县级以上政府备案。
第八条 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统一管理。
第九条 市、相关县级政府行政审批部门审批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当对项目是否符合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要求进行审查,并书面征求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的意见。
第二章 净空保护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以机场基准点(包含远期规划跑道)为圆心,半径55公里范围构成的区域,分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为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加上适当的面外区域,一般为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以内的区域。净空关注区域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之外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第十一条 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超过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高度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三)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四)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五)在民用机场围界外五米范围内,搭建建(构)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六)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七)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风筝、孔明灯等其他升空物体;
(八)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
(九)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
(十)燃放升空的爆竹、烟花、焰火等;
(十一)国家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活动。
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从事前款所列活动的,不得影响民用机场净空安全。
第十二条 任何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活动,应当依法获得批准,并采取确保飞行安全的必要措施,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及以外区域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或者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有民航许可证的障碍灯和标志,并予维护管理,保证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 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政府应当建立机场邻近区域内施工机械类的临时障碍物管控机制。
临时的施工机械不得高出过渡面、起飞爬升面和进近面,在内水平面或者锥形面区域内,因建设需要拟设置时,机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其对飞行安全和机场运行安全影响的评估结果,采取设置障碍灯或者临时调整飞行程序及运行最低标准等有关安全管控措施后方可设置,在安全管控措施生效前通报机场飞行管制部门,并向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航空情报原始资料。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拆除并通报机场飞行管制部门。
如果对飞行程序或者运行最低标准有影响的,需经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批准临时调整。对于施工时间较为短暂的情形,可以协调机场飞行管制部门采取航班间隙或者航后施工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小对机场运行和飞行安全的影响。
第十五条 民用机场围界范围外、净空保护区域内发生危及飞行安全的鸟类活动时,民用机场所在地的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县、乡级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或者协调相关部门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排放大量烟尘、粉尘、废气,焚烧农作物秸秆产生大量烟雾,施放风筝,燃放升空的爆竹、烟花、焰火,放飞孔明灯、无人机等“低慢小”飞行活动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县、乡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每年应当不定期向机场周边居民宣传放养鸟类对飞行安全的危害,及时控制和减少民用机场附近区域内垃圾场、农作物(植物)晾晒场、鱼塘、鸟类养殖户的数量和吸引鸟类的农作物、树木等,并采取措施消除鸟类巢穴、食物源、水源、栖息地、觅食地等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 民用机场新建、扩建的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的,由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责令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体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九条 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设置22万伏及以上、高度在45米及以上的高压输电塔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障碍灯或者标志,保持其正常状态,并向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民航华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和机场管理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信鸽协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做好协会会员、俱乐部等的组织管理工作,教育和监督其在放飞信鸽和组织竞翔比赛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机场净空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影响飞行安全。
第三章 升空物体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除经批准执行的特殊任务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禁止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无人机、航空模型等“低慢小”飞行活动。
第二十二条 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开展“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飞行活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规定向机场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县级政府应当建立机场邻近区域及跑道两端航道区域内空飘物管控机制,在重点区域内依法禁止或者限制销售、使用气球等空飘物,在可能形成空飘物的施工工地、废品收集点、露天垃圾站等地点采取针对性的管控措施。
第二十四条 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的,应当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依法批准后方可进行,并不得影响民用航空飞行安全。发生下列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情形时,升放单位、个人应当立即向机场飞行管制部门和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一)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的;
(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异常情形。
第二十五条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发现影响飞行安全的升空物体等其他情形时,机场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制止消除影响。不能立即消除影响的,应当立即报告相关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处置。发现升空物体等严重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时,还应当通报机场飞行管制部门。机场管理机构接到飞行员、管制员及其他人员关于影响净空情况的反映时,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置。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取消飞行活动。
第二十六条 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实施人工降雨作业的,应当向机场飞行管制部门申报作业空域和作业时限。依法获得批准后,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空域和时限实施作业。
第四章 电磁环境保护
第二十七条 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由设置在民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民用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两部分组成。
(一)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1.以民用机场跑道所占用的矩形范围,长度从跑道中心线的中点分别到跑道两端的距离,再各增加500米,宽度1000米。即以跑道中线及两端延长线为基准,分别向两侧延伸500米。
2.以民用机场场外导航台天线中心为圆心,半径为500米的圆形范围内。
(二)民用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以民用机场跑道两端入口为圆心10千米为半径的弧和与两条弧线相切的跑道的平行线围成的区域。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种植高大植物;
(四)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在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新建阻断无线电信号传输的高大建筑、设施,不得设置、使用干扰其正常使用的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设置或者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
第三十一条 在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应当经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审核后,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审批。
第三十二条 在民用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工业、科技、医疗设施,修建电气化铁路、高压输电线路等设施不得干扰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
第三十三条 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受到其他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或者不明干扰源的有害干扰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干扰;无法消除的,应当及时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依法查处,排除有害干扰。
第三十四条 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和机场管理机构开展电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章 净空审核管理
第三十五条 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应遵照《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机场净空审核内容为:建设项目对机场障碍物限制面、目视助航设施保护区、飞行程序及运行最低标准、最低监视引导高度、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民航气象探测环境等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对于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内未纳入地方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通讯铁塔、广告牌等,相关部门和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向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书面征求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低慢小”航空器是指飞行高度低、飞行速度慢、雷达反射面积小的航空器具和升空物,主要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含轻型和超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载人气球(热气球)、飞艇、滑翔伞、动力滑翔伞、无人机、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风筝、孔明灯等。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空飘物是指在机场及周边区域飘浮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气球(不包括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探空气球等),以及易被风吹起的边长或直径0.3米以上的各类材质的块、条、幡、网、袋、膜等物体。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影响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河北省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四十一条 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文件解读:《邢台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