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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乡村振兴局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 2022-03-31 发布机构: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46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部门制度文件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
邢台市乡村振兴局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 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各科室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 "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 的原则。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三、保密审查工作由办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四、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 "秘密" 、 "机密" 、 "绝密" 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五、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科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科室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办分管领导审查;
(四)经办主要领导和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同意后,进行发布。
六、各科室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科室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科室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七、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报送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八、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九、各科室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科室负责人应提出 "公开" 、 "免于公开" 、 "需报审" 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十、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十一、各科室负责人应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十二、对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 "秘密" 、 "机密" 、 "绝密" 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五、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科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科室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办分管领导审查;
(四)经办主要领导和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同意后,进行发布。
六、各科室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科室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科室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七、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报送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八、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九、各科室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科室负责人应提出 "公开" 、 "免于公开" 、 "需报审" 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十、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十一、各科室负责人应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十二、对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