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邢台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1年修订版)
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最大限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邢台市公安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和《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规范》,编制了《邢台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建议阅读本《指南》。
邢台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分为三类:一是主动公开的信息。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二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三是不予公开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警务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邢台市公安局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邢台市公安局政务公开事项清单》(以下简称《公开清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邢台市人民政府“中国邢台”门户网站链接邢台市公安局信息公开平台查阅《公开清单》。
(二)公开形式
1.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本机关网上信息主要在市政府门户网站邢台市公安局门户网站 上公开。
市政府门户网站: http://xingtai.gov.cn
市公安局门户网站 http://gaj.xingtai.gov.cn
2、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邢台市公安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邢台市公安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受理申请机构
受理机构:邢台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办公地址:邢台市郭守敬北路 42号
邮政编码:0540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时间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0319-2202045
传真号码:0319-2202031
邮 箱:xtgasqgk@163.com
(二)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邢台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 http://gaj.xingtai.gov.cn网站下载。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5)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网络下载或到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单位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做好记录。
(3)通过电子邮件申请。申请人或组织需上传身份证复印件或有关证明,同时填写上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成功提交申请后,我局将提供电子回执。
(三)申请处理
1.登记初审。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明是否真实。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2.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受理机构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传真等其他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答复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10、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1、本机关认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并根据第三方意见和对公共利益的影响情况进行答复。
12、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由本机关牵头制作的,本机关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1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共公开申请处理。
15、《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三、监督与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