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邢台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政府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编制本指南。
本指南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更新。需要获得邢台市统计局信息公开服务的申请人,请阅读《邢台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申请人可在邢台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查阅《公开指南》,也可到邢台市统计局索取。
一、邢台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分类
邢台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分为三类:一是主动公开的信息,即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二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我局提出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三是不公开的信息,依照《统计法》《国家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邢台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排体系
编入邢台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信息均为主动公开信息,在经局内部审核后,面向全社会常年公开。
邢台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1.目录类别
政府信息所属的目录分类
2.序号
政府信息的流水编号
3.信息名称
政府信息的标题或内容描述
4.文件编号
法规、公文类信息的文件编号
5.生成时间
政府信息产生日期
6.责任部门
本部门内具体负责提供该信息的具体机构名称。
三、政府公开信息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的信息
1.公开范围
邢台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邢台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邢台市统计局网站(www.xtstj.gov.cn)查阅该公开目录。
2.获取途径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获取:
(1)邢台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xingtai.gov.cn
(2)《邢台统计年鉴》
(3)新闻发布会
(4)新闻公报
(5)新闻媒体
(6)市档案馆
(7)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地获取政务信息的形式。
3.公开时限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邢台市统计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市统计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受理机构
邢台市统计局自2015年5月7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邢台市统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地址:邢台市红星街139号市统计局办公室;邮政编码:054001;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联系电话:0319-3288200;传真号码:0319-3288200;电子信箱:xttj3288200@163.com
2.公开范围
邢台市统计局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四条关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3.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向市统计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邢台市统计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式样附后)。《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市统计局办公室领取,也可以在市统计局网站下载。
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的方式
①通过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网络下载或到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字样。
②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单位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和申请的主要内容做好记录。
③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xttj3288200@163.com即可。
市统计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关的服务业务。
(3)申请的办理流程
①审查
本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须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②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将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③答复
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进行办理。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于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报经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一是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是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是不属于本单位的政府信息,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掌握该政府信息的机关名称及联系方式;
四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五是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4)收费标准及减免规定
本单位按照市有关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5)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单位有义务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市政府、市监察局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