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邢台市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开展邢台市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邢台市商务局领导简介、分工,工作规则、机构设置;
2、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5、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
6、《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门户网站公开和在各公共查阅地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具体网址www.xingtai.gov.cn。信息查阅场所地点:邢台市档案馆,冶金北路889号;邢台市图书馆,钢铁北路789号。
(三)公开时限
邢台市商务局各类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邢台市商务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邢台市商务局依申请提供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申请机构
受理机构名称:邢台市商务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襄都区顺德路229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负 责 人:张林
联系电话:0319--2622128;传真号码:0319--2621536
邮政编码:054000
电子邮箱:gangtielu201@163.com
(二)申请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邢台市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表样附后)。《申请表》可以在邢台市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下载,《申请表》复制有效。申请人申请与个人相关的政府信息时,应出示或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方式
1、通过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网络下载或到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通过电子邮箱申请。电子邮箱:gangtielu201@163.com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邢台市商务局,当场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邢台市商务局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和申请的主要内容做好记录。
注意事项:
1、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如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的特征性描述。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三)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法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8.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9.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10.本机关认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并根据第三方意见和对公共利益的影响情况进行答复。
11.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由本机关牵头制作的,本机关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1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共公开申请处理。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