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邢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政府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编制本指南。

邢台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分为三类:一是主动公开的信息。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二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三是不予公开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警务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概况信息。包括本单位领导及分工、工作规则、机构职能;

2、法规文件。包括本单位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

3、发展规划。本单位年度工作、重点工作、阶段性工作的计划。

4、工作动态。包括本单位重要公务活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政务公告、公示;综合性和阶段性统计数据。

5、人事信息。包括人事任免、任前公示、考录招聘。

6、行政执法。包括本单位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行政执法及行政复议等情况。

7、公共服务。政府有关面向公民、企业和其他经营者及涉外服务方面的信息。

(二)对外发布政府信息的渠道

邢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www.gzw.xingtai.gov.cn/)。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受理机构:邢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时间下午14:30--17:30)。

办公地址:邢台市襄都区红星街139号

联系电话及传真:0319-3288081  0319-3288080

电子邮件:gzw3288081@163.com

邮政编码:054001

(二)申请所需材料

申请人须填写《邢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在邢台市国资委门户网站下载电子版本(附件1:邢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制有效,不具备下载条件的,可在本单位领取。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信息、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所需政府信息描述应尽可能准确、具体,以便精准查找;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申请接收渠道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4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到邢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办公室,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邮政寄送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邢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办公室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并提交本单位邮箱(gzw3288081@163.com),本单位将通过电子邮件告知申请人信息。

4.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传真至本单位。

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办理流程

本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单位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构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单位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单位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单位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五)申请注意事项

1.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单位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单位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 委托他人或组织代为申请的,需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4. 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邢台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