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邢台市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邢台市气象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关于邢台市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可参见《邢台市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公开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邢台市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开两种公开形式。网址:可以在市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平台(http://info.xingtai.gov.cn:8000/)。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地点:市公共图书馆和市档案馆。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申请机构

受理机构名称:市气象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邢台市守敬北路76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夏季8:30-12:00、14:30-17:30,其他季节8:30-12:00、13:30-17:30

联系(传真)电话:0319-2211396

邮政编码:054000

电子信箱:xtqxj2211396@163.com

(二)申请

申请人在邢台市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邢台市气象局专栏”下载并填写《邢台市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申请方式

1.通过信函申请。信函方式申请时需在信封左下角注明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通过电子邮箱申请。电子邮箱xtqxj2211396@163.com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做好记录。

4.传真申请。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传真号码:0319-2211396。发送传真后电话联系进行确认。

注意事项:

1.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如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法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8.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9.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10.本机关认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并根据第三方意见和对公共利益的影响情况进行答复。

11.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由本机关牵头制作的,本机关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1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对于超出合理范围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需要收取费用的,依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三、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表:邢台市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