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审计局机关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4-12-31      发布机构:市审计局      浏览次数:93     字体:[  ]

体裁分类: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邢台市审计局机关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审计机关的档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局档案是指局机关在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数字、声相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局的文件材料以科、室、中心为单位,各单位应配备兼职档案人员,在局档案室指导下进行立卷归档工作。

第四条本局档案由局档案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档案室具体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建立健全本局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档案现代化管理,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二)统一管理、接收、整理、保管、利用、鉴定、编目,编制各种检索工具和统计本局的全部档案材料,确保其完整与安全。

(三)指导监督各单位立卷归档工作,负责全市审计系统的档案监督指导,年度统计报表工作。

(四)对局机关档案定期进行检查和鉴定,按有关部门规定向省档案局移交。

第五条 档案的接收、整理、保管和统计

(一)档案室接收档案时,应当进行详细的清点,经清点无误后,由经手人在交接手册上签字,以备查考。

(二)档案库房必须坚固,并经常注意防火、防盗、防虫、防鼠、防尘和注意通风。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如有破损或字迹失真的,应当及时修补或复制。

(三)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在离岗前将本人保管的档案数量和状况进行清理、交接、写出书面材料,并由交接双方签字存查。

(四)档案室应建立登记、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要在流水簿上进行登记,对保管、利用情况定期进行统计。

第六条 档案的利用

(一)局内各科、室工作人员借阅档案时,由借阅人在借阅簿上登记后即可借阅。

(二)借阅党组的档案须经党组成员或办公室主任签字并履行登记手续后才能借阅。

(三)各科室借阅的案卷,用毕后应立即送还,借阅时间一般不超过十五天。如果必须延长时间,应当办理续借手续。

(四)借阅档案人员,对所借案卷要妥善保管,防止遗失、泄密和污损,也不得抽换、涂改、拆散和转借。档案室在收回案卷时要进行严格检查,如发现有问题时,应由借卷人说明原因,情节严重的要报告领导处理。

(五)外单位借阅本局档案时,应持有机关介绍信,写明借阅人姓名,借阅目的等,经本局办公室主任签字后方可借阅。

第七条 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一)档案室应当根据本局情况和档案部门有关规定,制定本局档案材料保管期限表,报请领导批准,作为进行签定档案的依据,并报省档案局备案。

(二)档案室应当根据档案材料保管期限的规定,并结合实际工作情况,会同有关科室及时对所保管的档案材料进行鉴定,报局领导审批后登记销毁。

(三)销毁档案时,必须注意保密,并指定两人进行监销,监销人应在销毁注册上签字。

(四)对已销毁的档案,应在原案卷目录备考栏注明 " ××年销毁" 字样,并作总的移出说明。

第八条档案的保密

(一)档案在立卷归档、整理保管鉴定销毁、提供利用等各个环节中都应注意保密。

(二)利用档案时,不得随意抄录复印。如有特殊情况,需经领导批准,抄录复印后,应将复制件按原件要求管理。

(三)销毁失去保管价值的档案,应造具清册,经主管领导批准,到指定地点销毁,并有两人监销,不得卖给非指定的废品收购部门或个人。

(四)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档案内容。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携带秘密档案、资料外出工作。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档案和保管状况。

(五)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秘密档案、资料。

(六)未经机关主要领导批准,不得在报刊、书籍、声相制品和广播、电视、电影中公布档案资料。

定期检查档案情况,发现泄密或可能泄密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领导。

第九条  档案的移交

档案室应按照规定将应该移交的档案拣选出来,编造移交目录一式三份,经领导审核批准后向省档案馆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