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审计局公告审计结果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4-12-31      发布机构:市审计局      浏览次数:71     字体:[  ]

体裁分类: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邢台市审计局公告审计结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邢台市审计局(以下简称审计局)公告审计结果工作,提高审计结果公告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9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告审计结果,是指审计局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专项审计调查结果、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的结果及相关情况的行为。
  第三条 凡审计局统一组织审计的审计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内容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审计结果外,原则上都要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 审计局公告审计结果,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第五条 审计局公告审计结果需要履行以下审批程序:

(一)审计局需要公告下列审计结果的,应当事先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1.市本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务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以及审计查出问题纠正情况报告;

2.综合性专题报告;

3.其他认为需要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的审计结果。

(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经过市委或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审计署授权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当征得审计署的同意。

(四)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结果,应当经市政府批准;由审计署委托的,需征得审计署同意。

(五)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由审计局决定。

第六条 公告审计结果需要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的,应当在向省人民政府呈送的相关报告中加以说明,并形成公告稿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 审计局公告审计结果,应在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提请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满后的适当时机进行。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提请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审计局公告审计结果,应在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束后进行。

   第八条 公告审计结果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及审计评价意见;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三)审计处理处罚及建议;

(四)审计整改情况;

(五)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结果;    

(六)其他认为需要公告的内容。

第九条 审计局通过公开出版《邢台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同时在省级媒体或审计局官方网站发布。

第十条 审计局公告审计结果,应按照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在审计报告出具前将其送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注明审计局将以适当方式公告审计结果。公告时一般不再征求意见,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必须再次征求意见,在事实和定性等主要问题上取得一致。需公告涉嫌违法违纪或者犯罪案件移送事项情况的,应当与受理移送部门协商一致。需公告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结果的,应当与省财政局协商一致。需要公告对上市公司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的,应当在5日前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

    第十一条 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后,审计局有关部门应及时跟踪了解审计整改情况。审计局在公告审计结果时,应如实反映审计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公告审计结果的内部流程。

(一)申请。凡对外公告的审计结果,拟稿科室与相关部门协商一致后,填写《审计结果公告审批单》,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

(二)拟稿。业务科根据经局审计业务会议批准、主管局长签发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起草审计公告送审稿。有关业务科室对送审稿中涉及的有关审计事项的真实性负责。

(三)审核。法规科负责对公告的合法性把关。局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公告的文字、行文格式审核。

(四)审批。审计结果公告稿审核完毕后,按局领导分工先送主管局领导审核,再由局长审签。

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请批准。

(五)印发。由办公室对拟发布的审计公告进行文字把关、统一编号,按照审计公告审批权限送有关部门和领导签发后,制发审计公告文书,按照要求对外发布审计公告,并送达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公告涉及的有关单位对公告内容提出异议的,由审计局办公室商有关业务科或法规科进行解释。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公告审计结果的;

(二)审计结果公告后发现有重大事实差错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第十五条 公告专项审计调查结果,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局法规科负责解释,办公室负责承办。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