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审计局借(聘)用审计业务人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4-12-31      发布机构:市审计局      浏览次数:96     字体:[  ]

体裁分类: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邢台市审计局

借(聘)用审计业务人员管理办法

  

    根据审计工作实际,为加强对借(聘)用审计业务人员管理,规范借(聘)用审计业务人员工作运行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借(聘)用原则。局机关业务科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需借(聘)用审计业务人员时,必须遵循 "立足自主,从严控制" 的原则,一是从市局机关内部借用;二是从全市审计系统内部借用;三是从省直内部审计人员中借用;四是从社会中介机构聘请。

第二条审批权限。一是局机关各科室间相互借用审计业务人员,先由科室间相互协商,经借用双方科室主管局领导批准;二是局机关业务科室从市、县审计机关和省直机关借用审计和内审业务人员时,需提前向其主管局领导提交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方案,说明借用理由、借用时间及拟借用人员个人基本情况、所在单位等信息,同时明确借用人员所需费用标准和数额,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后方可借用;三是局机关业务科确需从社会中介机构聘请专业审计业务人员时,需提前向其主管局领导提交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方案,说明聘用理由、聘用时间及拟聘请人员个人基本情况、所在单位等信息,同时明确聘用人员所需费用标准和数额,经主管局领导审核同意,报经局长批准后方可聘用。

第三条从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聘请相关专业人员时,拟聘请人员所在机构一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能独立享有民事法律权利、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二)具备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三)社会信誉好,近三年未因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第四条从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聘请相关专业人员时,拟聘请相在专业人员一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专业技能和资格;

(二)从事审计相关专业三年以上;

(三)职业道德良好,近三年未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未受到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分。

第五条聘请社会专业人员时,应当与其签订聘请协议。聘请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审计目标、内容和职责范围;

(二)工作时限和要求;

(三)受聘人员的权利;

(四)费用及支付方式;

(五)回避和保密承诺;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六条借(聘)用科室要对借(聘)用的人员进行国家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审计业务培训,并对其进行审计工作纪律、审计职业道德教育。

第七条借(聘)用科室应当将借(聘)用的人员编入相关审计项目的审计组,但不得担任审计组组长。

第八条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 借(聘)用的人员凡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九条聘请社会专业人员所需经费,按照《邢台市审计局机关财务管理规定》和经领导批准的借(聘)用人员所需费用标准执行,由局办公室具体承办。

第十条借(聘)用科室负责对借(聘)用人员的管理,如出现失、泄密或违法违规行为时,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将追究借(聘)用科室领导的责任。

 第十一条 局机关业务科要加强借(聘)用审计业务人员人才库建设,对通过举办业务培训班达到优良等级、通过考试取得造价员等专业资格和近年来经常借(聘)用的审计业务人员的有关信息及时输入人才数据库,实行借(聘)用审计业务人员数据库管理。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法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