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林业局 邢台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旅游景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3-13      发布机构:市林业局      浏览次数:88     字体:[  ]

体裁分类: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邢林字[2018]8号

各县(市、区)林业局、旅游发展委员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领导指示精神和全市森林防火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旅游景区的森林防火工作,严密防范森林火灾发生,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景区森林防火工作
随着气温的回升,外出旅游人员越来越多,野炊、吸烟、举办篝火晚会等野外用火行为管控难度大,火灾隐患多,森林防火形势严峻。尤其是涉林景区一旦发生森林火灾,扑救困难,将严重危及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直接影响我市经济和旅游事业的发展。各级林业和旅游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旅游景区森林防火的严峻形势,充分认识森林火灾的危害性和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切实把旅游景区的防火工作抓实、抓好。
二、广泛宣传教育,严禁景区违法用火行为
各级林业和旅游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广泛宣传,加强对景区工作及旅游人员的防火宣传教育。一要在进入旅游区的大门口、主要路口以及景区内重点区域的显著位置,张贴封山防火公告,设置森林防火宣传警示标牌,刷写森林防火宣传标语。二要在景区门票上印刷森林防火注意事项。三要在景区入口处设立防火检查站,逐人逐车进行防火教育,及时收缴火种,杜绝火源火种进山入林。四要全程警示。景区导游要佩戴防火袖标或其他明显标志,时刻提醒游客,将防火宣传贯穿始终。五要加强瞭望监测和地面巡护,禁止在林区吸烟、野炊或举行篝火晚会等一切野外用火。
三、强化基础建设,完善景区森林防火设施
各涉林旅游景区要加强景区内森林防火基础设施的建设,制定景区中长期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完善景区内了望、通信和扑火物资储备等森林防扑火所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及扑火物资的储备。在旅游景区内进行其他设施建设,必须符合森林防火安全要求,建设规划要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审查同意,建设期间要接受各级森林防火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制定应急预案,做好景区火灾扑救准备
各涉林旅游景区要根据景区内的实际情况,制订森林火灾扑救预案。要保证通信畅通、人员到位、机具完好。景区内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及时组织扑救,同时报告地方森林防火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扑火安全,加强对扑火人员和景区群众开展广泛的扑火技能和安全知识教育,增强应付突发火情和自救的能力,严禁动员老、弱、病、妇和未成年人参加扑火,确保景区内森林资源和游客生命财产安全。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景区防火责任落实
各级林业和旅游部门要加强对旅游景区森林防火工作的检查督导,发现隐患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单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要责令其改正、给予处罚或责令停业整顿。要认真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旅游景区的主要负责人是该景区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旅游景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旅游景区内的干部、职工、导游及其他人员,对森林防火负有宣传、监督和报告、扑救森林火灾的义务和责任。对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到位、引发森林火灾或组织不力、贻误扑火战机、酿成重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邢台市林业局    邢台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8年3月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