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审计局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 2018-03-29      发布机构:市审计局      浏览次数:77     字体:[  ]

体裁分类: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市局各科(室)、经责局综合科、投资中心、开发区办事处:

现将《邢台市审计局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邢台市审计局

2018312

 

 

 

 

邢台市审计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审计监督职责,确保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审计厅交给的各项任务,加快推进审计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和信息化,全面提升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科学的审计理念,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坚持 "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求真务实" 的工作方针,把 "推进法治、维护民生、推动改革、促进发展" 作为审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严肃查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加大对中央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力度,完善审计公开制度,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 "免疫系统" 功能,推动完善国家治理,努力在推进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第三条  审计局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审计,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领导职责

第四条  审计局领导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开拓创新,求真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充分发挥各科室的职能作用,保证政令畅通,不断提高审计机关的公信力、执行力和效率。

第五条  审计局领导由局长、副局长、总审计师、市纪委驻局纪检组长和其他党组成员组成。

第六条   审计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和主持全面工作。其他局领导协助局长工作。

第七条  除局长外的其他局领导,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或受局长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局长外出离邢期间,由局长指定的局领导代为主持审计局的工作。

第八条   各分管局领导应自觉维护班子团结,执行集体决定。要按照中共邢台市审计局党组(以下简称局党组)和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各负其责,全力协助局长抓好审计业务工作和内部管理;对分管的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对分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审计工作的进展情况必须及时向局长报告。

第九条   审计局领导在工作中要密切沟通,团结协作。审计局领导参加省审计厅和市委、市政府会议后,要及时将会议精神向其他局领导通报;参加省审计厅重要会议后,要及时将会议精神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

第十条   审计局各科室主要负责人负责本科室的工作,向分管局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重要事项向局长报告。各科室副职协助主要负责人工作。

各科室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局党组和审计局的各项工作部署,及时反馈执行情况,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第十一条  局领导和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 "八项规定" 的有关精神,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三章  依法行政

第十二条  审计局各科室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有关规定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第十三条  审计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审计工作实际,适时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不断完善审计制度规定。

第十四条  审计局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涉及审计局与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报请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审计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向市政府报送备案。

第十五条  提请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规范性文件,会前须由局法规科组织审查。审计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局法规科组织办理。

第十六条  严格审计执法,实行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审计、文明审计。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七条  审计局实行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审计业务会议制度。

审计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局党组会议由党组成员参加,由党组书记或其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请相关同志列席。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传达、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上级审计机关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讨论提出贯彻意见;

  (二)研究决定审计工作的规划和重大措施;

  (三)研究向上级审计机关和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四)研究部署审计局重要工作;

  (五)研究决定审计局内部机构设置和干部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六)研究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七)开展党组民主生活会;

  (八)研究议定其他需要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

局党组会议不定期召开,必要时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局党组会议研究讨论的问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组成员参加会议并通过,方可通过决定。局办公室主任负责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定期立卷存档。

第十九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总审计师、市纪委驻局纪检组长、其他党组成员和办公室主任参加,由局长或其委托的局领导召集,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同志列席。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落实上级审计机关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审计工作及其他经济工作的有关重要决定和指示,研究落实上级审计机关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要工作;

  (二)分析审计工作形势,研究决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要点和其他重大事项;

  (三)审定重要请示、报告和领导讲话稿,以及全局重要工作部署;

  (四)讨论和审议有关审计规范性文件,以及建立和完善审计管理办法、措施等;

  (五)研究市政府有关部门与审计局协调的重要事项;

  (六)听取局机关年度财务决算情况报告,讨论研究局机关年度财务预算安排及涉及干部职工生活的重大问题;

  (七)讨论决定各部门的业务分工;

  (八)研究议定其他需要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局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局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办公室收集,并在会前将有关材料送达与会人员。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分管局领导及有关部门会前须进行协调沟通并取得一致意见,未经协调的问题不予讨论研究。局长办公会议由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局长或会议主持人审定签发。会议材料定期立卷存档。

第二十条  审计业务会议由局长或局长授权的其他局领导主持。副局长、总审计师、市纪委驻局纪检组长、其他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法规科科长和有关审计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相关专家参加。主要任务是:审议各科室提交的需经审计业务会议讨论的审计(调查)工作方案、审计(调查)实施方案、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和审计公告稿。

  审计业务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实际参加人数达到应参加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才能召开。各科室向法规科提出召开审计业务会议申请,并在会前将会议材料送达与会人员。审计业务会议由审计项目组长(主审)负责记录并编写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局长或会议主持人审定签发。

第二十一条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局长会议、审计业务会议的议题,由分管领导审核或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后提出,报局长或会议主持人确定后提交会议研究,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提交审计业务会议讨论的审计(调查)工作方案,应事先由分管领导审核;提交审计业务会议讨论的审计(调查)报告,应按相关程序复核、审理,并经总审计师和分管领导审核。审计业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审计(调查)工作方案和审计(调查)报告,由责任科室根据会议意见修改后,按程序办理发文。

第二十二条  局领导不能出席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审计业务会议的,向局长或会议主持人请假。相关列席人员请假,由办公室向局长或会议主持人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上级审计机关和市委、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需局领导参加的,一般按分工对口原则由办公室报局长指定参会领导。会议内容如涉及审计局工作的,参加会议的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和贯彻落实意见,并向局长报告。如涉及重大问题需提交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的,按有关会议程序进行。

第五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二十四条  审计局机关公文应当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按照《审计署关于印发主要审计文书种类和参考格式的通知》(审法发〔201124号)等文件、局相关规定和要求办理。

第二十五条  报送局领导审批的公文,按照来文和发文的办理审批程序和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第二十六条  所有来文均由办公室统一受理,办公室视文件内容分出 "办件" 和 "阅件" 。 "阅件" 直接分发有关局领导和部门, "办件" 送局长阅批,局长阅批后转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要认真研究,提出办理意见或办理结果,报分管局领导审定,重大事项报局长审批。   

第二十七条  制发公文,须由主办科室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副职核稿后,呈报局长或局领导审签。

  以下审计项目结果文书,在提交局长审签前,须经总审计师审阅: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处罚决定书、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综合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第二十八条  以局党组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局党组书记或其委托局党组副书记签发。以审计局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局长或其委托局领导签发。审计局会同市委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联合发文或会签发文,由局长或其委托局领导签发。

第二十九条  局机关各科室属内设机构,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三十条  审计局印章由办公室保管,需经分管局领导签字后使用,重要事项需经局长签字后使用。

第六章  政务公开

第三十一条  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建立健全审计信息发布、审计结果公开、审计整改情况公开等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审计工作和内部管理各项工作的透明度。

第三十二条   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均应通过审计局门户网站和相关媒体,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主动回应相关方面的关切。

第三十三条   审计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需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加强依申请公开工作,依法及时答复相关申请。定期向审计局特约审计员通报审计工作情况。

第七章  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制度

第三十四条   审计局对外发布信息和宣传报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审批制度。各科室未经审核批准不得对外发送或提供工作信息、宣传稿件和工作简报。

第三十五条   上报上级审计机关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对外公布的重要数据,报前要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并由局长或局长指定的局领导签发。

第三十六条   新闻单位来审计局采访或约稿,统一由办公室负责协调,各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或提供工作信息。

第三十七条   各科室要及时撰写有关审计工作动态信息和宣传稿件,内容简明扼要,体现时效性和实用性。稿件经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审阅把关后,报科室分管领导审阅,并由分管信息局领导签发后对外报送。各科室不得擅自向上级审计机关、市委、市政府和新闻媒体报送或提供信息和宣传稿件。

第八章  来访接待制度

第三十八条  上级审计机关领导来审计局指导工作,由局长负责汇报和接待。重要来宾来邢考察调研,由办公室负责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上级审计机关来邢公务活动,一般由分管局领导负责汇报与接待。需由局长接待的,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具体接待工作由办公室协助有关对口部门进行。

第三十九条  公务接待本着热情、节俭的原则进行,严格执行邢台市的相关标准要求。公务接待统一由办公室安排,按程序进行审批。

第九章  外出请示报告制度

第四十条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局长出差或休假,要提前3天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同时确定一位局领导主持工作;其他局领导出差或休假,应向局长报告并告知办公室。局领导出差或休假返回后,应及时向局长报告情况。

第四十一条  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出差或休假,应确定临时负责人,并经局长审批。各科室其他人员,出差或休假在一天以内的,由分管局领导审批,一天以上的,由局长审批。

第十章  作风建设

第四十二条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 "八项规定" 和审计 "八不准" 纪律等有关规定制度,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作风建设。

第四十三条  局领导要深入基层调研,明确调研主题,掌握真实情况,解决实际问题。

第四十四条  建设学习型机关。局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大力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

第四十五条  局领导和各科室负责人应带头和防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 "四风" ,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四十六条  局领导和各科室负责人应切实做到 "责任、忠诚、清廉、依法、独立、奉献" ,恪守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的基本审计职业道德,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审计整体形象。

第十一章  廉政建设

第四十七条  结合审计局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廉政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确保局党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坚持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和大额资金使用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十八条  局领导干部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计纪律,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的影响为本人或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廉洁从政规定和审计纪律行为,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责任,实行廉政建设 "一票否决制" 。

第十二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五十条  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及时反馈办理结果。认真听取审计局特约审计员的工作建议,及时反馈意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重大问题应向市政府报告。

第五十一条  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涉及审计局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第一时间报告,审计局要积极主动地核查及整改。

第五十二条  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认真核实信访举报事项,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

第五十三条  进一步加强审计现场管理,实行审计项目实施进度管控。

  第五十四条  办公室要认真履行局内督办职责,对上级领导的批办件、交办件,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有关科室的办理件,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等要及时督办,并适时通报各科室办理情况。

第十三章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