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邢台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5-09      发布机构: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1476     字体:[  ]

体裁分类: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其他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各参保单位:

为将《邢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办法》(邢医保发〔2019〕52号)(以下简称52号文件)有关精神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生育保险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育医疗费待遇

(一)住院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标准

凡符合规定的住院生育医疗费用(含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床位费、药品费等)实行限额补贴。限额补贴标准按照52号文件规定支付,低于限额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费用支付。

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羊水栓塞、产后大出血、产科休克、产科弥散性血管内凝血、羊膜腔感染综合征)的医疗费用参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不含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列入生育保险待遇支出项目。

(二)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标准

凡符合规定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实行限额补贴,低于限额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费用支付。补贴标准为: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150元;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300元;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的800元;怀孕6个月及以上终止妊娠的按住院生育医疗费用支付;孕情、环情检查(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后怀孕的)70元;放置宫内节育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院检查150元;取出宫内节育环50元;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2000元;实施输精管结扎术的300元。

二、生育津贴

(一)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确定

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期限具体如下:生育产假98天,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另外延长产假6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生育同时符合难产、多胞胎生育的,增加的产假天数累加计算。

参保职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2天;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息3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息7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息21天。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同时采取下列节育措施的参保女职工,再增加以下假期: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息10天。

(二)生育津贴发放标准的确定
以参保职工生育时本人上年度实际月平均缴费基数作为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

三、生育保险不予支付的费用

(一)早孕反应及保胎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不孕症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犯罪、酗酒、自伤、他伤造成妊娠终止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婴儿发生的各项费用;

(五)女职工生育或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及职工配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违反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医疗费用;

(七)女职工及职工配偶出国或者在港、澳、台地区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胚胎移植)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其他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十)按有关政策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四、生育保险待遇的申报结算流程

(一)住院生育医疗费用

参保女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持以下材料进行登记备案:1、本人社保卡;2、符合政策内生育相关材料或生育二维码信息。

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在定点医疗机构通过信息系统确认参保男职工配偶不属于参保人员后,参保男职工(或家属)持以下材料进行登记备案:1、男职工本人社保卡;2、结婚证;3、符合政策内生育相关材料或生育二维码信息。同时填写《男职工配偶未就业、未参保承诺书》(见附件1)。

出院时只需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个人负担部分,其余合规生育保险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女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在统筹区外因公出差、探亲、休假,或派驻异地工作等期间需在异地生育分娩或终止妊娠的,在生育地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且未直接结算的,需出院后30日内持以下材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手工报销:1、住院发票原件、病历复印件及费用明细(盖章);2、社保卡复印件;3、符合政策内生育相关材料或生育二维码信息;4、男职工未就业配偶需提供《结婚证》并填写《男职工配偶未就业、未参保承诺书》。

(二)计划生育医疗费用

参保职工在医疗机构就医时,如需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结算时持本人社保卡、由医生开具的避孕措施失败证明进行直接结算,只需向医疗机构支付个人负担部分,其余合规生育保险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未实现直接结算的,持上述材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手工结算。

(三)生育津贴

女职工在生育后150日内或实行节育措施60日内,由用人单位填写《邢台市城镇职工生育津贴申报表》(见附件2)并持以下资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申报:1、本人社保卡复印件;2、符合政策内生育相关材料或生育二维码信息;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未存活的提供相关资料;4、出院记录(盖章)。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直接拨付至参保职工本人社保卡(开通金融功能),如需拨付其他银行卡的,提供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本市原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联系。

联系电话:0319-3690213

附件:1.《男职工配偶未就业、未参保承诺书》

           2.《邢台市城镇职工生育津贴申报表》

 

邢台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