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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将2019年河北省药品目录中部分谈判药品纳入门诊重大疾病及特殊药店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5-09 发布机构: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299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其他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国家医保局 人社部《关于将2019年谈判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医保发〔2019〕65号)、河北省医保局 河北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冀医保发〔2019〕15号)、邢台市人社局《邢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邢人社规〔2018〕11号)、邢台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将部分特殊药品纳入特殊药店管理的通知》(邢医保发〔2019〕39号)等文件要求,现将2019年河北省药品目录中部分谈判药品纳入门诊重大疾病、特殊药店管理范围。具体通知如下:
一、纳入药品
(一)纳入门诊重大疾病目录范围的药品
1、恶性肿瘤(含淋巴瘤):阿来替尼、呋喹替尼、吡咯替尼、芦可替尼、奥拉帕利、食道平散、雷替曲塞、帕妥珠单抗、信迪利单抗、地拉罗司。
2、血液系统重大疾病:芦可替尼、信迪利单抗、地拉罗司。
(二)纳入特殊药店管理的药品
阿来替尼、呋喹替尼、吡咯替尼、芦可替尼、奥拉帕利、食道平散、复方黄黛片、参一胶囊、雷替曲塞、阿扎胞苷、西妥昔单抗、贝伐珠单抗、尼妥珠单抗、曲妥珠单抗、帕妥珠单抗、信迪利单抗、重组人血管内皮抑制素、注射用黄芪多糖、利妥昔单抗、硼替佐米。
具体药品信息见附表。
二、支付标准
纳入重大疾病目录与特殊药店管理的国家谈判药品个人先行自负比例20%,其余部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三、调整部分药品支付时限和条件
对2017年谈判药品中2019年续约未成功的药品,2019年12月31日前已经开始使用的患者,设置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基金可继续支付,定点医疗机构要在6个月内适时调整替换治疗药品,涉及重大疾病及特殊药店的药品有:拉帕替尼、氟维司群、重组人干扰素β-1b。
部分药品 "备注" 的限定支付范围有所变动,请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四、相关要求
信息系统按要求做好维护,各定点医药机构做好政策宣传及药品供应,各经办机构做好督导和政策解释工作。
本通知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邢台市44种特殊药品信息表
邢台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