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期护理保险居家护理服务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6-08      发布机构: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589     字体:[  ]

体裁分类: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其他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局:

为推进邢台市长期护理保险居家护理工作,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失能人员的基本护理需求,根据《邢台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邢政字〔2019〕5号)的要求,现就长期护理保险居家护理服务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服务机构

(一)在邢台登记能够从事长期护理保险居家护理服务且已取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且在有限期内或依法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且年检(年报)合格的养老机构,或能够提供居家生活护理服务的其他服务机构。

(二)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须有居家养老、照护服务内容,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聘用或雇佣的护理服务人员应符合行业规范,人员数量应与自身服务能力和服务需求相匹配。聘用的照护服务人员30 人(含)以上(其中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工作 3 年以上的执业护士须在 3 人及以上)。人员配备、服务设施配置和计算机网络等符合规定要求。

(四)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应保尽保。

(五)居家上门服务工作制度健全:包括服务范围、服务质量、护理要求、值班制度、收费标准等。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

(六)应当购买商业责任保险,用于本机构及其长护险服务人员在提供服务时发生意外和事故应当承担的赔偿。

二、服务人员

(一)长期护理居家服务人员应当是受聘于居家护理服务机构的执业医师、护士,以及参加养老护理员、健康照护等执业培训合格的人员,与居家护理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

(二)信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无犯罪记录,熟悉居家养老服务程序和规范要求。

(三)具有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健康状况证明及语言表达与沟通能力。

(四)无精神病史和各类传染病。

三、服务内容及标准

(一)符合享受条件的长期失能参保人员,属于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详见附件《居家护理服务项目内容》)及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标准定额的85%比例支付。根据定额标准,原则上市本级评估为重度失能的参保人员,每月服务10次,每次75元,每次服务时间1小时;评估为中度失能的参保人员,每月服务8次,每次75元,每次服务时间1小时。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二)参保人员可根据自身需求,与护理机构签订相关服务计划,护理机构按居家护理服务项目标准提供服务。超出上述频次和时间标准的服务,护理机构可按上述待遇标准收费,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

附件:邢台市长期护理保险居家护理服务项目内容

 

邢台市医疗保障局   邢台市民政局

邢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