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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邢台市“三未”土地处置达标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6-11 发布机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浏览次数:138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
邢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邢台市 "三未" 土地处置达标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邢东新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 "三未" 土地处置工作,根据《邢台市 "五未" 土地处置专项行动方案》中关于 "三未" 土地处置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邢台市 "三未" 土地处置达标标准(试行)》,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实施。
附件:邢台市 "三未" 土地处置达标标准(试行)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邢台市 "三未" 土地处置达标标准(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 "三未" 土地处置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标准, "三未" 土地处置达到以下标准的认定为处置到位。
第一条 对用而未尽土地通过政府收回重新安排新项目方式实现盘活处置的,县政府已完成土地收回,按照标准地要求安排新项目且已开工的。
第二条 对用而未尽土地通过协议整体或分割转让方式实现盘活处置的,县相关部门已办理完成土地整体或分割转让的相关手续,按照标准地要求安排新项目且已开工的。
第三条 对用而未尽、建而未投土地通过追加投资方式实现盘活处置的,实际追加投资达到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协议)约定的投资强度且已投产的。
第四条 对用而未尽、建而未投土地通过租赁方式实现盘活处置的,承租企业和项目符合标准地中亩均投资或产值要求且项目已投产的。
第五条 对用而未尽、建而未投土地通过并购重组方式实现盘活处置的,县相关部门已办理土地变更等手续且企业投资达到标准地要求的。
第六条 对 "三未" 土地通过人民法院依法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实现盘活处置的,县相关部门已办理土地变更等手续且新项目按照标准地要求已开工的。
第七条 对投而未达标的土地,通过帮扶升级等措施,亩均税收达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产业投资协议约定的。
第八条 对 "三未" 土地通过政府协议收回或法院依法拍卖等方式调整为非工业用地且已办理变更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