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医疗保障局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0-08-18      发布机构: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148     字体:[  ]

体裁分类: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其他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突发事件信息的发布,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医疗保障领域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突发事件信息是指涉及全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应对的突发事件信息,包括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和突发事件处置信息。

第四条 突发事件处置信息是指突发事件发生、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情况等信息。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划分为Ι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级别。

第五条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应当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应对常识、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第六条 突发事件处置信息的发布,按照市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统一领导、口径一致、分级负责。  较大突发事件处置信息的发布,局党组负责信息的审核、呈批及其他协调工作;局办公室负责新闻媒体的组织协调,其他有关科室(单位)配合。一般突发事件处置信息的发布由局分管领导负责发布。

第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要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信息(有特殊规定的除外),随后发布具体的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应急响应结束后要及时发布终止响应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 发布的突发事件处置信息内容应当包括事件类别、发生的时间和地点、损失情况、相关措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下一步工作措施、咨询电话等。

第九条 突发事件信息主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进行发布。必要时,可以采用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方式,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第十条 要健全和完善信息发布机制。

第十一条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报道突发事件信息。

第十二条 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信息发布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