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 2020-08-18 发布机构: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145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其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根据市政府关于重大行政决策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职能分工: 局各职能科室负责局重大行政决策的起草工作。 局规划财务和法规科负责局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局办公室负责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和合法的原则,实行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定相结合,严格执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决策事项 第五条 包括以下事项: (一)贯彻落实上级机关重要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 (二)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或重大制 度措施; (三)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医疗保障长期发展目标的确定或调整; (四)年度重要工作计划和方案的确定或调整; (五)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确定或调整,以及重大项目资金的安排; (六)审定重要政策性文件、重大建设项目、基本建设预算内资金安排计划; (七)研究和决定机关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八)审定机关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及大额度经费开支等方面的有关重大事项; (九)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的采取; (十)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以下事项不适用本规定: (一)人事任免; (二)内部事务管理措施的制定; (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已对决策程序作出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每年3月份前,各职能科室应制订当年重大行政决策计划,局办公室汇总后报局领导班子会议审议。针对经审议通过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制订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 决策起草 第八条 第五条规定的决策事项由局长主持召开局党组会研究。依法应报市人民政府决策的事项按照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 第九条 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定: (一)局长提出的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二)局分管领导提出的决策建议,报局长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 (三)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提出的决策建议,经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局长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 第十条 决策起草科室应当对拟决策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充分协商,形成决策方案草案。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决策起草科室应征询专家及法律顾问意见,并形成《咨询论证报告》。 第十二条 对涉及医疗保障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决策起草科室应当开展社会稳定、社会效益、基金支付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对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并作出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决策起草科室应当就决策方案草案征求有关单位、部门的意见。对拟不采纳的反馈意见,决策起草科室应当与提出意见的部门进行协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决策起草科室应当作出专门说明。 第四章 公众参与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决策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起草科室应当通过网站、公众媒体进行,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众可以就决策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也可以提出其他决策方案。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市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听证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必须进行听证。听证会由决策起草科室组织。 第十七条 以座谈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起草科室应当邀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代表参加。决策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至少提前5日送达与会代表。 第五章 合法性审查 第十八条 完成公众参与工作后,决策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应当经局规划财务和法规科审核。决策草案起草说明应当对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重要决策文件和规范性文件,决策起草科室应将政策文件和政策解读一并报送。 第十九条 局规划财务和法规科应当自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合法性审查。重大、疑难、复杂的决策草案,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合法性审查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局规划财务和法规科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决策事项是否在法定权限内; (二)草案的内容是否合法; (三)草案起草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四)草案与有关政策、措施是否协调、衔接。 第二十一条 局规划财务和法规科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决策草案提出下列审查意见: (一)建议提交局党组会议审议; (二)建议提交局党组会议审议但需修改完善草案部分内容; (三)决策草案超越法定权限、草案内容或者起草程序存在重大问题需要修改完善的,建议暂不提交审议,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和起草程序后再重新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二条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决策草案,不予审议。 第二十三条 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及时报局分管领导审核。认为可以提交审议的,审核同意后,提请局党组会议审议;认为暂不能提交审议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审查说明或退回决策起草科室进行修改完善。 第六章 审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决策草案应当经局党组会议审议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会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 决策起草科室应当将决策草案提请局党组会议审议,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二)草案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 (三)其他有关材料。如征求意见汇总材料、风险评估报告、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听证报告等; (五)拟决策文件和规范性文件的政策解读材料。 第二十六条 审议决策草案,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决策起草科室作决策草案说明; (二)局规划财务和法规科作合法性审查说明; (三)决策事项的分管局领导说明情况; (四)参会人员发表意见; (五)局长作总结发言。 第二十七条 会议讨论决策事项时,应当记录会议讨论情况及决定内容,形成会议决定事项。对不同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八条 决策事项依法需要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或审议的,在依照本规定通过决策草案后,按照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或审议。 第七章 决策管理 第二十九条 决策作出后,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通过网站、新闻发布会及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决策结果。 第三十条 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重要决策文件和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材料原则上与文件同步公开,最迟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 实行决策实施效果评估制度。评估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评估组织单位为决策执行主办科室; (二)评估应当定期进行,其周期视决策所确定的决策执行时限或者有效期而定; (三)评估应当征询公众意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决策执行情况提出评估意见和建议,评估组织单位应当就采纳情况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四)评估组织单位应当制作决策实施效果评估报告。决策实施效果评估报告应当就决策内容、决策执行情况作出评估,并提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等决策执行建议。 第三十二条 决策实施效果评估报告建议停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决策的,经局党组会讨论同意后,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施意见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