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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 2020-08-18 发布机构: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92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其他
为进一步增强重大行政决策透明度,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市有关政务公开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重大决策透明度,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公开。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制度是指市医疗保障局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重大行政决策的标准、要求、程序等行政决策效能监察制度。
第三条 重大决策公开的基本内容:
(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医疗保障局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
(二)涉及发展和改革的重大决策和制度的制定;
(三)重大工作部署、重大项目安排、中长期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四)涉及政府规范文件的草拟,局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五)财务预算及一次性投入、额度较大的财务问题;
(六)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人员的任免和奖惩;
(七)重大事件、案件和紧急情况的研究处理;
(八)重大或者疑难的涉及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事项;
(九)处置重大或重要国有资产;
(十)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公开:
(一)市医疗保障局新闻发言人宣布;
(二)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或其他报纸、杂志;
(三)市政府信息网和市医疗保障局网站及互联网;
(四)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
(五)其他方式。
第五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向社会公示的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中收集到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等信息,要由具体承办该项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室形成公开报告。
公示报告应包括公示的基本情况、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对主要意见(建议)的处理意见等内容。公开报告作为局党组进行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对公开报告中提出的重要意见,决策中未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凡应该公示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不得提交局党组讨论。同时,书面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局机关各科室、工作人员年终考核的一项内容。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