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医疗保障局邢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邢台市市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10-21      发布机构: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1473     字体:[  ]

体裁分类: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国防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好市直机关公务员的医疗保险待遇,邢台市医疗保障局 邢台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邢台市市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邢台市医疗保障局          邢台市财政局 
   2020年9月16日            

 


邢台市市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机关公务员合理的医疗待遇,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国办发〔2000〕3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照 "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的原则合理使用,并且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第三条 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管理工作由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医疗补助的预算编制、待遇审核、业务经办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

第四条 享受医疗补助的范围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批准列入参照机关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机关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批准列入依照机关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五条 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可参照本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具体单位由市医疗保障局与市财政局共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医疗补助经费的筹资标准,根据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医疗保险费用的实际支出和财政的承受能力,市直医疗补助经费的筹资水平暂定为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2%,全部由单位负担。

第七条 市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当历年结余金额达到当年征缴费用2倍时,可暂缓征收;原享受公费医疗补助的事业单位所需医疗补助经费,仍按原资金渠道筹措。

第八条 属于财政负担的,由财政部门按年度预算拨付给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其他单位的医疗补助经费,由单位年初可随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一并缴纳。

第九条 医疗补助经费用于享受医疗补助人员个人账户的一次性补助。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退休人员以本人上年度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0.5%的比例划入本人个人账户。其使用范围、支付方式与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使用相同。

第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自付部分补助标准为:参保公务员患病住院或门诊特殊慢性病就医医疗费,当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自付部分,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厅级公务员补助80%、其他参保公务员补助70%。

第十一条 大额保险支付限额以内自付部分的补助标准为:参保公务员患病住院或特殊慢性病门诊就医医疗费,当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大额保险以内的自付部分,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厅级公务员补助90%;其他参保公务员补助80%。

第十二条 超大额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及床位补助费,年终根据公务员补助金的使用情况,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再补偿。

第十三条 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公务员医疗补助金的监督管理和使用;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监督检查医疗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审计部门要加强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并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

第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及国家、省、市相关配套办法,均适用于对机关公务员的医疗补助就医行为的规范和管理。

第十五条 县(市、区)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