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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等事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2-21 发布机构: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1107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部门文件 文号:邢医保字【202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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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等事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国家医疗保障局成立以来,我国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周期大幅缩短,从原来的最长8年调整1次缩短至每年1次,一些新药上市当年就被纳入医保药品目录,切实减轻了参保患者的用药负担,同时,也对医疗机构快速准入和临床医生短期内广泛使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出现了部分谈判药品“进院难”现象。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2021年4月,国家医保局、国家卫健委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2021年10月,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关于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等事宜的通知》(冀医保字[2021]45号),对谈判药品落地提出明确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我市对标省文件精神,联合卫健部门及时转发省文件,并就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落实有关事项和“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遴选标准进行了明确。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谈判药品范围。将目前国家医保目录内的221种谈判药品全部纳入我省“双通道”管理,并根据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中谈判药品的调入、调出进行调整。
(二)促进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压实定点医疗机构配备谈判药品责任,要求定点医疗机构要确保谈判药品有需必采,按需配备,对临床有使用需求的谈判药品,要定期一次性全部配备。
(三)明确“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遴选条件和流程。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双通道”管理。充分发挥定点零售药店分布广泛、市场化程度高、服务灵活的优势,明确“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双通道”管理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实现电子处方流转及追溯;二是要实时上传药品“进、销、存”数据和结算费用;三是所售谈判药品不允许加成。同时,要求“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所售谈判药品须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
(四)加快实现电子处方流转,推进医保信息平台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子系统建设。坚持全省“一盘棋”,确保“双通道”政策落实落地,省医疗保障局在全省范围内统一部署医保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处方流转中心,进一步推进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子系统建设,实现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信息互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