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1年版)》说明

发布时间: 2021-11-30      发布机构: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浏览次数:371     字体:[  ]

体裁分类: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1年版)》说明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162号)、《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运行机制的通知》(文旅综执发〔2021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9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在《河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1年版)》(以下简称《省级指导清单》)总体框架和编制规则基础上,我局商请市委宣传部编制了《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1年版)》(以下简称《市级指导清单》)。

一、关于事项确定。一是《市级指导清单》基本沿用了《省级指导清单》以法律法规“条”或“款”为事项设定依据的编制规则,对“条”或“款”中罗列的多项具体违法情形,原则上不再拆分为多个事项;但罗列的违法情形涉及援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条款的,单独作为一个事项列出。二是部门规章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做出的具体规定,在实施依据中列出,不再另外单列事项。三是同一法律、行政法规条款同时包含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的,分别作为一个事项列出。四是《省级指导清单》已经列明的行政执法事项,在《市级指导清单》实施依据中增加邢台市实际工作中常用的相应内容。

二、关于事项名称。一是列入《市级指导清单》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名称,原则上根据设定该事项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条款内容进行概括提炼,统一规范为“对XX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二是部分涉及多种违法情形、难以概括提炼的,以罗列的多种违法情形中的第一项为代表,统一规范为“对XX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三、关于实施依据。一是对列入《市级指导清单》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按照完整、清晰、准确的原则,列出设定该事项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具体条款内容。二是被援引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条款已作修订的,只列入修订后对应的条款。

四、关于实施主体责任部门。《市级指导清单》以《省级指导清单》确定的实施主体为立足点,结合我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有关部门“三定”规定,进一步厘清了行政执法事项中有关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执法边界。明确在县(市、区)层面,设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县(市、区)责任部门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职责划入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县(市、区),责任部门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河北省推进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方案》将部分事项责任部门明确为“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地方需要对部分事项的实施主体作出调整的,可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作出具体规定,依法按程序报同级党委和政府决定。

五、关于第一责任层级建议。《市级指导清单》以《省级指导清单》有关第一责任层级的确定规则为遵循,结合我省机构改革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同城一支队伍”实际,对部分事项的第一责任层级作出合法合理调整。一是明确“第一责任层级建议”,主要是按照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原则,把查处违法行为的第一管辖和第一责任压实,不排斥上级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和处罚权。必要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按程序对重大案件和跨区域案件实施直接管辖,或进行监督指导和组织协调。二是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关于“减少执法层级,推动执法力量下沉”的精神和落实属地化监管责任的要求,对法定实施主体为“县级以上XX主管部门”或“XX主管部门”的,原则上明确“第一责任层级建议”为“设区的市级、县级”。各地可在此基础上,区分不同事项和不同管理体制,结合实际具体明晰行政执法事项的第一管辖和第一责任主体。三是对于吊销行政许可等特定种类处罚,原则上由地方明确的第一管辖和第一责任主体进行调查取证后提出处罚建议,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转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落实。四是根据《河北省推进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方案》要求,对下放到乡镇和街道的执法事项,“第一责任层级建议”为“乡镇”。

六、关于未列入《市级指导清单》的其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业务主管部门既可委托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以业务主管部门名义开展执法;也可本部门自行开展执法,在执法工作中可根据需要请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给予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