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邢台市师德师风建设问责办法 (试行)》《邢台市学校安全工作问责办法 (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2-13 发布机构:市教育局 浏览次数:368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科技、教育 文号:邢教字〔2021〕31号
邢教字〔2021〕31号
邢台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邢台市师德师风建设问责办法
(试行)》《邢台市学校安全工作问责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属(驻市)学校:
《邢台市师德师风建设问责办法(试行)》《邢台市学校安全工作问责办法(试行)》已经市教育局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邢台市教育局
2021年12月12日
邢台市师德师风建设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压实各级责任,规范我市教师职业行为,落实《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河北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河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河北省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问责原则
(一)依法依规,实事求是;
(二)失责必问,权责一致;
(三)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第三条 问责对象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学校(含民办)主要领导。
第四条 问责情形
(一)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主要领导存在以下情况,导致辖区内出现重大师德师风问题的,追究相应领导责任。
1.不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不熟悉师德师风建设相关文件和要求,不牵头开展师德师风工作研究、部署的。
2.对辖区内师德师风不调研、不过问,对本地师德状况不熟悉。
3.在出现师德危机事件后,漠然处之,隐瞒不报,被动处理,甚至在处理师德师风事件中违规违纪的。
4.对涉及师德师风的信访件不认真对待,敷衍塞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对各学校上报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处分报告研究处理不及时,久拖不决,甚至在相关案件处理中优亲厚友,违反纪律的。
6.对多次出现师德师风问题或出现重大师德师风问题形成负面舆情,受到上级批评性批示的。
7.存在师德师风建设其他应作为而不作为情形的。
(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分管领导存在以下情况,导致辖区内出现师德师风重大问题的,追究相应分管责任。
1.不认真组织开展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对上级师德师风建设文件不传达、不学习、不贯彻落实或贯彻落实搞形式,无实际措施办法的。
2.对师德师风建设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不熟悉,不深入学校一线开展调查研究,不了解具体情况,缺乏谋划当地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思路,未按年度研究并部署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
3.对师德危机事件反映迟缓,推诿责任,被动处理,或者软弱涣散,缺乏原则,甚至在处理师德师风事件中违规违纪的。
4.对涉及师德师风的信访件办理不认真,重视不够,方法不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对学校上报违反师德师风的处分报告,不及时提请研究,采取推、拖、压的态度,或者在相关人事处理中违规违纪的。
6.对多次出现师德师风问题或出现重大师德师风问题形成负面舆情,受到上级批评性批示的。
7.存在师德师风建设其他应作为而不作为情形的。
(三)学校主要领导存在以下情况,导致学校出现师德师风问题的,追究相应领导责任。
1.未将师德师风建设纳入学校全盘工作进行部署,未建立完善的师德师风考核评价体系的。
2.对上级师德师风建设的安排部署落实不认真,或采取应付态度,搞形式主义,缺乏有力有效措施的。
3.不熟悉师德师风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能模范遵守师德师风要求的。
4.不关注教师平时的教学行为,对教师不规范的行为视而不见,对学生、家长反映本校师德师风问题漠然对待,使一些不规范甚至败坏师德师风的言行不能早发现、早处理而酿成危机事件的。
5.对上级安排的师德师风考核评价工作搞形式主义,对发现的师德师风问题不较真的。
6.在评先选优、教师晋级晋升等工作中搞暗箱操作,优亲厚友,人为制造不公平的。
7.对学校发生的师德师风危机事件,采取瞒报、遮盖、搪塞的态度,甚至在事件的处理中违规违纪,导致事件矛盾扩大升级的。
8.对存在师德师风问题的教师不予批评教育,该处分而不处分,不上报的。
9.对多次出现师德师风问题或出现重大师德师风问题形成负面舆情,受到上级批评性批示的。
10.存在师德师风建设其他应作为而不作为情形的。
第五条 问责方式
(一)对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在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中出现问题,情节较轻的:
1.严肃约谈。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被问责人员进行约谈,做出书面记录并报送其所在县(市、区)党委、政府,作为个人考核的重要依据。
2.通报批评。在全市教育系统通报批评,并通报至其所在县(市、区)党委、政府。
(二)对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在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中出现问题,情节较重的:
1.组织处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教育行政部门向被问责人员所在县(市、区)党委、政府提出组织处理建议,包括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对于民办学校,责成学校撤换相关负责人。处理结果在全市教育系统通报。
2.行政、纪律处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教育行政部门向被问责人员所在县(市、区)党委、政府提出行政或纪律处分建议。处理结果在全市教育系统通报。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邢台市学校安全工作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各级责任,有效防范学校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提升全市学校安全工作水平,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教育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和《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问责原则
(一)依法依规,实事求是;
(二)权责一致,错责相当;
(三)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第三条 问责对象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学校(含民办)主要领导。
第四条 问责情形
(一)区域内学校发生消防安全责任事故,造成较大及以上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
(二)区域内学校发生一般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区域内学校发生交通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
(四)区域内学校发生性侵、校园欺凌及暴力事件的;
(五)区域内学校因防溺水宣传教育不到位,造成溺水伤亡事故的;
(六)区域内学校发生校内意外人身伤亡事故(自杀、猝死等事故)的,因处置不当造成负面舆情或社会不稳定事件的;
(七)区域内学校因“三防”(人防、物防、技防)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学校财产损失、师生员工伤亡的;
(八)区域内学校发生校舍安全责任事件造成人员伤亡的;
(九)区域内学校因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及人员伤亡的;
(十)区域内学校发生网络安全事件,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被市级以上有关部门通报的;
(十一)区域内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未进行相应安全教育、采取必要安全措施,造成学生伤亡事故的;
(十二)因瞒报、迟报、错报、漏报安全信息导致产生不良后果或导致事态扩大的;
(十三)未按规定执行信息发布,任意、随意发布涉及安全事故信息,造成负面舆情信息或事态扩大的;
(十四)因安全工作不力造成负面舆情信息或受到上级批评性批示的;
(十五)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第五条 问责方式
(一)对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出现问题,情节较轻的:
1.严肃约谈。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被问责人员进行约谈,做出书面记录并报送其所在县(市、区)党委、政府,作为个人考核的重要依据。
2.通报批评。在全市教育系统通报批评,并通报至其所在县(市、区)党委、政府。
(二)对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出现问题,情节较重的:
1.组织处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教育行政部门向被问责人员所在县(市、区)党委、政府提出组织处理建议,包括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对于民办学校,责成学校撤换相关负责人,并对学校在政策支持、招生计划、学科专业设置等方面进行限制或调减,直至停止办学。处理结果在全市教育系统通报。
2.行政、纪律处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教育行政部门向被问责人员所在县(市、区)党委、政府提出行政或纪律处分建议。处理结果在全市教育系统通报。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