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邢台市人民政府国资委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监管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 知

发布时间: 2021-12-07      发布机构:市国资委      浏览次数:584     字体:[  ]

体裁分类:部门文件           文号:邢国资党办〔2021〕108号     

委管各企业党委

进一步规范监管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促进企业规范管理,持续将国有企业的政治优势转化为经营管理优势和核心竞争力,经委党委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推进监管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称《实施办法》)。请各监管企业根据《实施办法》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明确“三重一大”事项,严格规范决策程序,并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要求,及时将“三重一大”决策情况向市国资委报告。集团公司应指导二级企业建立规范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二级企业应按规定要求向集团公司报告决策情况。

请各企业于7月30日前,将本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及《实施办法》落实情况报市国资委备案。

 

 

 

                            2021年7月5日

联系人:徐立伟    电话:3288069


关于进一步推进监管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落实国有企业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推进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要求,以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为重点,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决策原则。国有企业应当健全议事规则,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国有企业党委、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等决策机构要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要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根据各监管企业实际,一般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职工代表大会和党委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诀定的重大措施,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企业或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

  (一)“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国有企业纪委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三)党委、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经董事会授权,经理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四)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六)决策作出后,监管企业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有关决策情况;企业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七)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事先与党委沟通,听取党委的意见。进入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的党委成员,应当贯彻党组织的意见或决定。企业党组织要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的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当向上级反映。

  (八)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回避制度;建立对决策的考核评价和后评估制度,逐步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四、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一)监管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未设董事会的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办法的主要责任人。

  (二)监管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制度规定,报市国资委审查批准。市国资委在制定或审批企业章程时,应当根据本办法明确相关要求。

  (三)监管企业应及时向市国资委主体办上报“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情况,市国资委应当对企业制定的“三重一大”事项范围是否全面科学、决策程序是否严密、责任追究措施是否有效进行严格审查,予以批准的,应当在批准后监督其实施。

    (四)监管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规定,结合年度考核进行监督检查,作出评估,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时,应当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重点内容。

(五)“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巡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民主生活会、企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六)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当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八)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及重点二级子公司,其他子企业由集团公司负责监督考核。

五、其他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