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邢台市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5-21 发布机构: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288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邢安〔202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邢东新区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邢台市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邢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1年5月18日
邢台市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党委、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责任落实,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及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见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邢东新区管委会,乡镇(街道)和相关单位负责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
第三条 市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组织实施,其他约谈由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单独或共同组织实施。
共同组织实施约谈的,发起约谈的单位(以下简称“约谈方”)应与参加约谈的单位主动沟通,并就约谈事项达成一致。
第二章 约谈情形
第四条 发生较大事故或贯彻落实省市党委、政府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由市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约谈相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邢东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委会副主任或市安委办负责人、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谈相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邢东新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
(一)工矿商贸领域发生一般事故的;
(二)道路运输行业年内发生3起一般事故的;
(三)因地方政府原因致使事故危害扩大的;
(四)发生迟报、瞒报、谎报、漏报事故的;
(五)一般事故未按要求完成调查的,或未落实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
(六)市安委办或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七)存在地域性重大事故隐患或普遍性问题的;
(八)对市安委会、市安委办部署的重点工作未认真落实的;
(九)对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监管不力的;
(十)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六条 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谈市属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
(一)发生事故的;
(二)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迟报造成影响的,或因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舆论高度关注度的;
(三)对市安委办或安委会成员单位挂牌督办的事故,落实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不到位的;
(四)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的;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三章 约谈程序
第七条 约谈程序的启动:
(一)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的,由市安委办提出建议,报市安委会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组织召开约谈会议。
(二)约谈政府分管负责人的,由市安委办或安委会成员单位提出建议,报市安委会副主任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组织召开约谈会议。
(三)约谈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由市安委办督促市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启动约谈程序,组织召开约谈会议。
第八条 约谈经批准后,由约谈方制定约谈方案并书面通知被约谈方,告知被约谈方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第九条 被约谈方应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十条 被约谈方为相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邢东新区管委会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邢东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及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相关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相关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等接受约谈。
被约谈方为企事业单位的,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企事业单位主要出资方分管负责人和企事业单位上级分管负责人等接受约谈。
第十一条 参加约谈人员除主约谈人外,还包括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其相关内设科室负责人,以及组织约谈的相关人员等。
第十二条 根据约谈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新闻媒体、公众代表等列席约谈。
第十三条 约谈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约谈人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剖析问题及产生原因,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
(三)讨论分析,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
(四)约谈人总结发言。
约谈会后形成约谈纪要。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进行的约谈,约谈纪要抄送市安委办;市安委办进行的约谈,约谈纪要报市安委会。
第十四条 整改措施落实与督促:
(一)被约谈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约谈方,约谈方对照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二)落实整改措施不力,连续发生事故的,由约谈方给予通报,并抄送被约谈方的上一级监察机关或对被约谈方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邢东新区管委会一年内被约谈两次及以上的,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邢东新区管委会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邢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5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