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2022-03-31      发布机构:市科学技术局      浏览次数:376     字体:[  ]

体裁分类: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科技、教育      文号:邢办发〔2016〕38号     

邢台市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办发〔2015〕58号)、《中共邢台市委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京津研发+邢台制造产业协作模式初步形成,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大幅提升,基本建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备、运行高效具有邢台特色的区域创新体系,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由要素推动向创新驱动转型,进入创新型城市行列,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科技支撑。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基本确立,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比重达到25%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7500家以上; 科技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进一步提高;研究和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强度达到2.5%以上;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5.8件以上。到2030年,科技创新体系更加健全,科技实力和创新能力大幅提升,进入全省先进城市行列。

二、建立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

(一)完善企业为主体的产业技术创新机制。

1.建立高层次、常态化的企业技术创新对话、咨询制度,发挥企业和企业家在政府创新决策中的重要作用。吸收更多企业参与研究制定我市技术创新规划、计划、政策和标准,在相关专家咨询组织中产业专家和企业家应占较大比例。(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持续推进)

2.落实国家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技局牵头,落实省修订的《河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

3.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技局牵头,持续推进)

4.实施企业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政策,通过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共享服务后补助等方式,支持企业自主决策先行投入开展创新活动。(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牵头,持续推进)

5.做好省科技创新创业券推进工作,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创新服务、购置研发设备、开展技术合作,以及为创业者提供社会培训、管理咨询、检验检测等服务,降低创新创业投入成本。(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牵头,2017年启动)

6.开展龙头骨干企业创新转型试点,探索政府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的新机制,努力在创新发展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突破,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牵头,2016年启动)

7.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围绕规模做大、实力做强、结构做优“三个目标”,推进苗圃、雏鹰、科技小巨人、新三板上市“四项工程”,强化孵化、创办、引进、转型、提升“五个一批”,抓好政策落地、科技金融、平台建设、精准服务、能力提升、考核督导“六项举措”。加强统筹协调,坚持市县联动,形成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合力。(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持续推进)

8.建立健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技术创新的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加大科技创新在考核中的比重,对研发投入和产出进行分类考核,明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研发投入视同利润的考核措施,形成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考核机制。(市国资委牵头,2016年完成)

(二)探索创业孵化的新机制新模式。

9.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和科技创业社区,大力培育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新模式。引导科技型领军企业围绕创新需求和产业链上下游配套,设立众创空间,面向企业内部和外部创业者提供资金、技术和服务支撑。对盘活存量资源,利用老旧厂房、闲置房屋和商业设施等创办众创空间的,优先认定市级众创空间,优先申报省级众创空间,并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持续推进)

10.对经认定的省级以上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市、县财政对其在孵企业,自纳税年度起3年内,比照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标准给予一定补助。(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牵头,持续推进)

11.大力发展“孵化+创投”“创业导师+持股孵化”“创业培训+天使投资”等创业孵化新机制,构筑“互联网+”创业服务网络体系,完善“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的创业孵化服务链条。(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持续推进) 

12.探索企业研发机构和科技企业孵化器优先供地政策,优先安排县(市、区)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建设用地,原则上每县(市、区)每年不少于50亩。工业用地建设的省级以上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创业苗圃、留学人员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省级以上创业辅导基地,在不改变孵化服务用途前提下,其载体房屋可按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依法进行产权登记并出租或分割出售。(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2016年启动)

13.完善中小企业创新服务体系,推进创业孵化、知识产权服务、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等机构的专业化、市场化改革,构建面向中小微企业的社会化、专业化、网络化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质监局牵头,持续推进)

14.支持联盟和学会、协会等科技社团组织为科技人员和创业企业提供咨询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创办科技研发服务机构,实行企业化运营。鼓励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和社会组织,开展创业路演、创业大赛和创业论坛等社会性创新创业活动,市财政根据活动效果给予一定后补助。对市以上创新创业大赛等获奖项目,优先纳入市级科技计划予以支持。(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科协牵头,2016年启动)

(三)健全优先使用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政府采购制度。

15.落实符合国际规则的支持采购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政策和创新产品认定办法,鼓励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方式,通过首购、订购、远期约定购买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创新产品的研发和规模化应用。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相关措施,有针对性地制定采购标准,降低采购门槛,提高对中小企业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比例。(市财政局牵头,2016启动,持续推进)

(四)强化产学研协同创新组织和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16.完善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探索建立全新的运行机制、用人机制、管理机制和激励机制,支持骨干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合作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和其他研发机构。支持组建新型产业研究院、制造业创新中心,创新产业技术研发组织方式,加强创新资源的统筹整合。(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持续推进)

17.落实国家和省鼓励社会化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意见,探索非营利性运行模式。(市科技局牵头,2016年启动)

18.重点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采取企业主导、院校协作、多元投资、军民融合、成果分享的新模式,整合形成若干产业创新中心。(市发展改革委牵头,2016年启动)

19.鼓励行业骨干企业联合市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以及银行等金融机构,运用市场机制,组建以技术标准和专利许可为纽带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协同创新组织,对运作规范、效果突出的联盟给予适当运行经费补贴,允许联盟作为项目组织单位参与市重大科技项目和重点科技示范工程建设,并积极推荐参与国家和省重大科技项目和重点科技示范工程建设。(市科技局牵头,持续推进)

三、完善科技金融深度融合机制

(五)拓宽技术创新的间接融资渠道。

20.引导各县(市、区)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和保证保险补偿资金,对合作银行向依法纳税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坏账损失,按比例给予补偿;对申请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承保保险公司,分别给予保费补贴和风险补偿。(市金融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牵头,2016年启动,持续推进)

21.支持金融机构、投资机构在我市设立科技支行、科技担保、科技保险等科技金融专营机构。科技支行每新增1位客户,按其首笔业务一般准备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对银行科技信贷的风险损失、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产生的代偿损失给予补偿,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科技保险产品予以保费资助。(市金融办、人行邢台市中心支行、邢台银监分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2016年启动)

22.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初创期和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研究将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产生的代偿损失纳入市级风险补偿金覆盖范围。(市金融办、市科技局牵头,2016年启动)

(六)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

23.政策性银行在有关部门及监管机构的指导下,加快业务范围内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创新活动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探索商业银行为企业创新活动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方式,与创业投资机构、保险机构实现投保贷联动。(人行邢台市中心支行、邢台银监分局、市金融办牵头,2016年启动,持续推进)

24.深化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简化质押融资流程,建立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人行邢台市中心支行、邢台银监分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牵头,持续推进)

25.扩大专利保险试点范围,加快培育和规范专利保险市场,优化险种运营模式。支持依法开展互联网股权众筹、首台(套)产品保险、创业保险、集合债券、公司债券等新型金融工具,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市金融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牵头,2016年启动,持续推进)

(七)强化资本市场对创新创业的支持。

26.落实国家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机构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允许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牵头,抓好落实)

27.推动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石家庄股权交易所等境内多层次资本市场和境外市场上市挂牌融资,落实相应奖励政策。支持上市、挂牌科技企业通过增发股份和发行债券等方式实现再融资。支持上市科技企业并购重组做大做强。(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科技局,2016年启动)

28.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培育计划,建立市县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后备库,加强政策对接、资本对接等专项辅导服务。(市金融办、市科技局牵头,2016年启动)

29.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市金融办、人行邢台市中心支行、邢台银监分局牵头,2016年启动)

四、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

(八)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

30.按照国家和省安排部署,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国资委、市科技局牵头,2016年完成)

31.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分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其中,研发团队、成果完成人或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所得不低于70%。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不再审批或备案。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两年内没有实施成果转化时,允许成果完成人(团队)与单位协商自行实施转化,其所得收益按上述办法分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国资委、市科技局牵头,2016年起按省细则执行)

32.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用于人员激励支出的部分,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但不计入工资总额基数,不作为计提依据。(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依职能分别牵头,2016启动,持续推进)

33.完善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管理,探索建立适应无形资产特点的国有资产管理考核机制。(市财政局牵头,2016年启动)

(九)建立科技人员成果转化的考核评聘制度。

34.落实国家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完善科技人才职称评价标准和方式,促进职称评价结果和科技人才岗位聘用有效衔接。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职称评聘与岗位考核中,将成果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要求同等对待,技术转让成交额与纵向项目指标要求同等对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牵头,2016年起按省细则执行)

35.重大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突出贡献人员可破格评聘专业技术职称,不受岗位比例限制。依据国家职称制度改革意见,探索事业单位高级职称评聘试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待国家、省下发改革意见后执行)

(十)加大科研人员股权激励力度。

36.鼓励各类企业通过股权、期权和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探索实施国有企业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制度,支持科技创新能力强的国有重点骨干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试点,对有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实施股权和期权激励。(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科技局牵头,2016年启动)

37.对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放宽股权激励、股权出售对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的限制。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纳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地税局牵头,2016年启动)

(十一)完善技术产权交易体系。

38.加快构建符合我市特点的技术转移体系,鼓励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设立专门的技术转移机构。加快技术交易中心体系建设,依靠邢台科技大市场,积极开展技术交易工作,把邢台科技大市场纳入全省技术交易中心建设体系。(市科技局牵头,持续推进)

39.企事业单位承担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依服务内容可签订技术合同,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享受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税收和奖励等优惠政策。(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牵头,2016年启动)

40.落实国家出台的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技术入股形成的国有股转持豁免政策。(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牵头,2016启动,持续推进)

41.推动标准化实施,强化标准化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作用。健全科技与标准化互动支撑机制,制定以科技提升技术标准水平、以技术标准促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的措施,积极参与国家、省团体标准试点工作。鼓励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及学会、协会协调市场主体共同制定团体标准,加速创新成果市场化、产业化。(市质监局、市科技局、市科协牵头,2016年启动)

五、构建统筹协调的创新治理体系

(十二)深化市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

42.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对接国家、省科技计划体系设置,重构市级科技计划体系,将相关部门管理的各类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整合为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和技术创新引导计划等四项,全部纳入统一的市科技计划信息系统。(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2016年完成)

43.构建公开统一的市科技管理平台,成立由市科技部门牵头,市财政、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参加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联席会议,组建市科技创新专家咨询委员会,建立申报、评审、评估、监管一体的科技管理体系。(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2016年启动,2017年完成)

44.强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分类管理,应用技术研究项目突出创新导向,公益性科研项目聚焦社会需求,市场引导类项目突出企业主体,重大科研项目突出目标导向,建立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动态调整机制。(市科技局牵头,持续推进)

45.改变科研项目管理流程,逐步由政府部门直接管理项目转变为第三方专业机构管理项目,切实提高科技资源配置质量效率和市场化、专业化水平。引入第三方评估,强化市级科技计划实施和经费监督检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牵头,2016年启动)

(十三)改进财政科技经费投入和使用方式。

46.对基础前沿类科技项目,强化稳定性、持续性支持,鼓励研究机构自主布局科研项目,扩大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学术自主权和个人科研选题选择权。对市场导向明确的科技项目,综合运用财政后补助、间接投入、风险补偿和创投引导等方式,支持企业自主决策、先行投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导作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牵头,持续推进)

47.规范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探索将人力成本纳入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预算,完善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制度。改进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在研项目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在当年可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将使用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允许统筹使用的项目结余资金当年未使用完的,未通过验收或整改后通过验收的,以及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牵头,2016年启动)

48.强化绩效激励,合理补偿项目承担单位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应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体现科研人员的创新价值。(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牵头,2016年启动)

49.健全科研项目资金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制度,以及科研项目和资金绩效评估、审计等制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完善科研项目和资金使用监管机制。(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科技局等部门依职能分别牵头,持续推进)

50.探索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对个人创业、个体创新活动的支持模式。(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牵头)

(十四)创新项目生成和管理机制。

51.完善项目指南制定和发布机制,规范项目立项程序,加强项目验收和结题审查,实施项目全过程痕迹管理,实现项目管理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完善科研信用管理制度。(市科技局牵头,持续推进)

52.改进专家遴选制度,优化评审专家结构。扩大企业家、风险投资人、金融机构和行业协会专家参与市场导向类项目评估评审的比重;实行评审专家轮换、调整机制和回避制度,强化专家自律,确保评审公平公正。(市科技局牵头,持续推进)  

 六、创新人才培养、使用和引进机制

(十五)改进培养模式。

53.围绕我市产业发展的战略需求,建立产业对人才需求的预测调整机制,完善与产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人才评价机制。(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牵头,持续推进)

 54.加强与京津等地科技研发和高级管理、高技能人才的联合培养,支持我市高等学校、技工院校与京津高等学校开展联合办学,支持京津等地高等学校来我市联合建立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形成跨省市的集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为一体的知识联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牵头,2016年启动)

55.实施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计划,打造一批科技领军人才和专家团队后备力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牵头,持续推进)

56.加快建立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的科技创新智库,鼓励市内智库机构与市外高水平智库机构联合开展软科学研究,提升我市科技创新智库的整体水平。(市科技局牵头,持续推进)

57.建立人才国际化培养平台,加强与国内外知名大学、科研院所等机构合作,加强人才引育留用服务平台建设。(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持续推进)

(十六)健全人才流动和引进制度。

58.破除人才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完善创新人才薪酬、岗位管理制度和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健全创新人才供需信息发布制度,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方面之间人才合理流动,激发各类人才创新创业活力。(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牵头,2016年完成)

59.作出突出贡献的柔性引进人才,可享受市内高层次科技人才或高技能人才激励政策。(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牵头,持续推进)

60.加强与京津的职称、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障等人才制度衔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2016年启动)

61.对我市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积极探索采用年薪工资、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方式进行聘任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持续推进)

62.积极推进实施科研关键岗位和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公开招聘制度。(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牵头,持续推进)

63.深入实施“百家院所引进计划”“百名高端人才引进计划”等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引进培养计划。落实人才引进“二二二工程”,即全市企业每年引进各类人才不少于2000人,其中,高层次人才200人,海外人才20人。引进形式以柔性引进为主,引进重点为我市重点项目、高新项目急缺专业人才和工作团队。(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牵头)

64.发挥企业引才引智主体作用,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的购房补贴、安家费和科研启动经费允许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引进各类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或创新团队,并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企业,由所在市、县政府给予奖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牵头,持续推进)

65.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牵头,2016年开始并持续推进)

66.进一步加强在邢外国专家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协助聘外单位办理来邢外国专家的相关手续及证件,让外国专家愿意来、留得住,充分发挥外国专家的才智为我市经济发展服务。落实河北省关于外国专家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条件,“河北省外国专家燕赵友谊奖”获奖专家、执行国家重点和省级重点引智项目的外国专家,其本人及其外籍配偶和未满18周岁外籍子女,可申请办理永久居留手续。对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在创办科技型企业等创新活动方面,给予中国籍公民同等待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办、市公安局牵头,2016年6月前启动)

67.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在职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采取兼职兼薪方式创业或服务企业创新。支持在职科技人员离岗创业或到市内企业从事科研、成果转化工作,在明确单位及离岗创业人员双方权利义务,做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备案管理工作。其人事关系3-5年内可保留在原单位,由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单位部分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档案工资正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按原渠道申报但不受指标限制,创业创新所得收入归个人所有。将离岗创业情况与单位考核挂钩,不核减离岗创业人员工资等财政经费,可用于聘用人员或奖励本单位在岗工作人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牵头,2016年出台我市实施细则)

(十七)建立分类评价制度。

68.落实国家、省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改革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研评价制度,提升人才评价的科学性,对从事基础和前沿技术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等不同活动的人员建立分类考核评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牵头,2016年出台我市落实办法)

69.落实国家关于事业单位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收入分配激励机制的政策意见,健全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优化工资结构,保证科研人员合理工资待遇水平。推进科研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完善内部分配机制,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2016年出台我市实施细则)

70.参照国家和省改革方案深化我市科技奖励改革,逐步完善推荐提名制,突出对重大科技贡献、优秀创新团队和青年人才的激励。提高重点产业和企业主体科研成果获奖比例。(市科技局牵头,2016年启动)

(十八)建立健全创业导师制度。

71.鼓励拥有丰富创业经验和创业资源的企业家、天使投资人等担任创业导师。实施“创新创业导师河北行动计划”,支持创业导师在我市领办、创办、合办众创空间,开展创业辅导,根据工作业绩给予相应的资助和奖励。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纳入市级高层次创业人才管理序列。(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持续推进)    

七、构建全面开放的创新环境

(十九)建立京津冀协同创新新机制。

72.积极探索与京津共设基金、共搭平台、共建园区、共建基地、共促转化,推进区域创新资源互联互通和开放共享,以协同创新引领协同发展。鼓励各县(市、区)加强与京津产业园区、企业总部和科研院所创新合作,采取一区多园、总部--孵化基地、整体托管、创新链合作等模式在邢台建设各类园区基地,引进先进的开发模式和管理制度,探索共建共管共享的运作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科技局牵头,2016年启动,持续推进)

73.京津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或部分迁入我市,给予1年认定过渡期,过渡期后1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同级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相应奖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牵头,2016年启动)

(二十)强化要素配置。

74.推动国家、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向我市布局,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提升我市重点产业、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自主创新能力。(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牵头,持续推进)

75.支持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在我市建设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研发组织、技术转移和孵化中介机构,享受市内各项支持政策。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带技术、带成果在我市实施产业化的重大项目,可“一事一议”,优先入驻高新区和开发区、安排建设用地、列入市级科技计划给予重点支持。(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持续推进)

76.探索以共建合作园、互设分基地和联合成立创投基金等多种方式,深化市内外创新交流与合作。引导鼓励市内资本与市内、外合作设立新型创业孵化平台,引进先进创业孵化模式,促进市内、外高端技术成果在我市转化。(市科技局、市商务局、人行邢台市中心支行牵头,持续推进)

77.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执行科研项目(科学实验、观测、勘探、采集、合作研究等)、出席国际会议、执行多双边科技合作协议等,对其团组人数、在外停留时间、出国批次,根据实际任务需要和人员身份实行分类管理。(市外办、市科技局牵头,持续推进)

(二十一)鼓励创新平台开放共享。

78.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推进建立我市研发机构和仪器设备开放服务平台,积极对接国家和省科技创新资源统筹管理与公共服务网络平台,形成互联互通、密切协作的协同工作体系。(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2016年完成)

八、营造支持创新创业的良好生态

(二十二)建立健全法治保障体系。

79.统筹推进涉及科技创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废止工作。加强科技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创新创业的能力。(市科技局、市法制办牵头,2016年启动,持续推进)

 80.加大对科技创新和成果应用的司法保障力度,明确司法政策导向,依法维护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合法权益。(市法院、市检察院牵头,持续推进)

 (二十三)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

81.加强科技、经济、社会等方面的政策、规划和改革举措的统筹协调、有效衔接,增强创新政策普惠性、连惯性和协同性。建立健全创新政策协调督查制度,开展政策执行评估,推动科技政策惠及各类创新主体。(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2016年启动)

82.支持开展各类创新改革试点,在要素流动、激励机制、市场准入等方面鼓励先行先试,在全市开展创新型县市区、创新型园区和创新型城镇等试点示范。(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牵头,2017年启动)

(二十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83.放宽科技型中小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和集群注册。(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牵头,持续推进)

84.完善产业准入制度,制定和实施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对未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加强重点领域产业准入标准体系建设,放宽“互联网+”等新兴行业市场准入,改进对与互联网融合的金融、医疗健康、教育培训等企业的监管,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推动各行业创新商业模式,促进产业跨界融合发展。鼓励龙头企业结合乡村特点建立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商品集散平台和物流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依职能分别牵头,2016年启动)

 85.明确并逐步提高生产环节和市场准入的环境、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质量和安全指标及相关标准,形成统一权威、公开透明的市场准入标准体系。健全技术标准体系,实施强制性标准,加强产业技术政策、标准执行的过程监管。建立健全环保、质监、检验检疫、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的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邢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安监局牵头,持续推进)

86.降低创新创业门槛,推动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风险投资相结合,完善创新创业服务模式。允许初创企业依法合规自愿变更股东。(市工商局牵头,2016年启动)

(二十五)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87.深入实施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优质专利品牌产品培育、优秀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等知识产权“三优”工程,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促进知识产权与经济融合。落实商业模式等新形态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市科技局、市工商局、市文广新局牵头,2016年启动)

88.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系,引导各县(市、区)明确承担执法职责的机构,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责。探索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强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建立知识产权诉调对接机制,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效率。(市科技局、市工商局、市文广新局、市法院、市检察院牵头,持续推进)

89.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完善维权中心对执法办案的支持协助机制。加快知识产权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专利侵权、假冒等信息纳入社会信用记录。(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2016年启动)

90.抓好知识产权优势县(市、区)或园区进行重点扶持。通过开展试点示范,发挥区域在推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中的整体优势,全面提升区域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能力。(市科技局牵头,2016年启动)

(二十六)健全创新驱动发展考核评价体系。

91.发挥创新考核的导向标和指挥棒作用,将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及增长率、科技型中小企业增加数列入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定量指标体系。将研发投入强度、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规模以上企业中研发机构比重和技术合同交易额增长率等指标列入科技工作考核指标。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参考。(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牵头,2016年启动)

92.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是关系我市发展全局的重大改革。各牵头部门对分管任务要负总责,方向明确需开展试点突破的,抓紧制定试点方案,及时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措施具体需制定配套落实方案的,抓紧制定出台实施细则和办法;已经细化可操作的,立即启动执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责任人、路线图、时间表,按进度要求完成各项改革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