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邢台市扶持高层次创新团队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3-31      发布机构:市科学技术局      浏览次数:287     字体:[  ]

体裁分类: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科技、教育      文号:邢政办字〔2016〕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14部门制定的《邢台市扶持高层次创新团队实施细则(试行)》等14个文件已经2016年9月30日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31日

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等机构编制

自主权实施细则(试行)

市编委办

(2016年10月31日)

 

第一条  高等院校、中等以上职业院校、科研院所在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限额内,根据教学和科研工作需要,可自主调整设置内设机构和所属教学、科研机构,确定职责任务,向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第二条  高等院校、中等以上职业院校、科研院所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本单位事业编制总量内,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所属教学、科研机构的编制进行调剂使用、动态管理,优化编制结构,向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第三条  结合公立医院改革,对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可按照有关标准自主确定人员控制数,自主调整设置内设机构,向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第四条  实行引进高层次人才专项编制制度。高等院校、中等以上职业院校、科研院所可在本单位现有空余编制内预留一定比例,专门用于引进专业对口的高层次人才;本单位虽已满编但能够成功引进院士及后备人选、省“百人计划”、全日制博士等高层次人才的,可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申请,由机构编制部门调剂使用周转事业编制。

第五条  对高等院校、中等以上职业院校、科研院所成功引进“在原始创新上取得重大发现,技术创新上取得重大发明,产业创新上取得重大突破”的高层次创新团队,或经批准在邢台建立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的创新团队,经有关部门认定并确需设立机构、使用编制的,市机构编制部门在申报、审核和报批方面特事特办,予以支持。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编委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支持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税收优惠和优化

纳税服务实施细则(试行)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2016年10月31日)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型河北的决定》(冀发〔2016〕29号),支持和促进我市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免征增值税;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按规定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第四条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第五条  企业从高校、科研院所外聘研发人员直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外聘研发人员实际发生的劳务费用可按人员人工费用计入企业研发费用。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第六条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第七条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八条  科研人员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登记、税种登记、代开发票、缴纳车辆购置税等涉税事宜的,由导税员直接引导至对应的办税窗口,优先办理相关业务。如果科研人员提供的非关键资料不完整,提供“先办后补”服务,避免科研人员多次往返办税服务厅。

第九条  提供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通过办税服务厅、网站、手机APP、微信等方式,向科研人员主动宣传相关税收政策;科研人员到办税服务厅进行涉税咨询的,由“咨询辅导岗”安排专人提供“一对一”的咨询解答和政策辅导,并负责对科研人员携带的相关资料进行预审,辅助填写涉税表单,确保减免税优惠政策全部落实。

第十条  提供“服务直通车”联络渠道。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为科研人员发放“服务直通车”联系卡,公开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安排专人收集科研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响应涉税需求。如果发生纳税服务投诉,压缩投诉响应时间,并由20个工作日办结提速至3个工作日内办结,更好地保护科研人员涉税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实施细则(试行)

市发展改革委

(2016年10月31日)

 

第一条  为加快提升产业创新能力,依据《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应产业转型升级、建设创新型邢台需要,拓展产业创新平台建设领域,根据省修订完善的《河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河北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凝炼产业技术创新评价指标,整合优化申报流程,提升工作质量和效率。对不同领域创新平台实行个性化、分类指导,增强其对产业转型升级和“四新经济”(新技术、新产业、新经济、新模式)发展的支撑作用。

第三条  省产业创新平台年度建设重点领域、申报要求在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公开发布。进一步简化工作程序,产业创新平台申报材料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和证件属市发展改革委发放的,只要求提供文件名称、文件号等信息供统一查验,不再要求提供纸质原件或复印件。

第四条  对新认定、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创新平台。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省企业技术中心,可推荐1-3名工作业绩突出的研发和技术管理人员,申请由省发展改革委给予荣誉奖励。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在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高技术产业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相关工作中,对拥有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的企事业单位予以优先支持。

第六条  对企事业单位开展产业创新平台建设工作提供培训、辅导等服务。充分发挥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作用,积极为企事业单位产业创新能力建设提供产学研合作、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人才交流等多方位服务。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实施细则(试行)

市工商局

(2016年10月31日)

 

第一条  为鼓励支持我市科技人员创新创业,营造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根据《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将公安(刻制印章)、统计、社会保险登记纳入“多证合一”改革范围,进一步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性成本

第三条  探索实行住所信息申报制,由申请人提交住所证明改为提交住所申报信息表,申请人对住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第四条  对在众创空间、科技园、孵化园、创业园、创业基地等集中办公区域内初期创业,尚不具备或不需要实体办公条件的科技型市场主体,可以采用企业集群注册模式,以一家企业的住所进行登记。

第五条  放宽“互联网+”等市场主体准入条件,允许信息技术大数据产业等新业态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中使用符合国际惯例、行业标准的用语,体现行业和服务特点,促进产业跨界融合。

第六条  落实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各项政策,为涉及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所得的股权奖励分红成为企业股东的,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第七条  加快完善网上登记系统,推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公示。将新设立的、规模较大的科技、电子商务等行业纳入电子营业执照试点范围。

第八条  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或已开展经营活动但无债权债务的企业,简化企业注销流程,创新企业注销公告方式,完善市场退出机制,便利企业市场退出。

第九条  全面推行首问首办负责、一次告知、限时办结、一审一核、审核合一等制度,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规范审批行为。

第十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股权质押登记、动产抵押登记、商标专用权质押等方式融资。积极搭建银企对接平台,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

第十一条  对科技企业申报驰名商标实行全程服务,按照省工商局规定,适度放宽高科技企业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知名商标注册时限、经济指标等条件和标准。提升科技商标品牌运作水平和影响力,指导、支持科技企业积极实施商标国际注册,推进商标品牌国际化进程。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工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服务科研人员和科技创新的实施细则

市公安局

(2016年10月31日)

 

第一条  以保品牌、保名牌、保专利、促创新为目标,及时发现、打击侵犯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黑工厂”“黑作坊”“黑市场”,坚决打击整治。对本地公安机关无管辖权的涉企经济犯罪案件,积极协调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打击。

第二条  简化户政业务办理程序。省内居民户口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办理,省内居民可以异地办理身份证,派出所设立社区公共户口地址方便群众落户;对企业引进的科技人才,户口需迁入本市的,简化程序,优先办理。

第三条  对重点企业中方人员出国(境)证件办理,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属市公安局审批制作证件的,确保2个工作日内拿到证件。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金融助力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

实施细则(试行)

市金融办

(2016年10月31日)

 

第一条  科研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第二条  建立科研人员创新创业风险补偿机制。整合财政支持资金,市、县财政出资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和科研人员创新创业风险补偿金,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分担和损失补偿机制,对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呆坏账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偿,以财政资金撬动金融资本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和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引导金融资源向科技型企业倾斜。

第三条  建立科研人员自主创新激励机制。市、县两级制定出台企业挂牌上市奖励政策,对科技型企业挂牌上市开辟“绿色通道”,推进科技型企业挂牌上市。支持挂牌上市企业开展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试点,支持非挂牌上市企业开展分红激励试点。推进股权众筹融资业务,增强众筹对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服务能力。

第四条  设立科技型银行。指导地方银行设立科技支行,单列信贷规划,加强与科技部门的合作,对科技型企业和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给予信贷资金支持。科技部门配合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企业和科研人员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资金真正用于支持科技型企业和科研人员创新创业。

第五条  搭建科技金融服务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科技金融服务中心,金融、科技部门定期组织科技型企业与银行、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对接,建立科技型项目、科研人员研发项目与金融机构对接沟通机制,组织金融机构为科技型企业和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提供信贷政策和融资咨询全方位金融服务,促进金融资本、民间资本对科技型企业的投放支持。

第六条  探索建立科技型企业和科研人员信用体系。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适合科技型企业和科研人员的金融产品,探索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科研人员信用贷款等业务,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和科研人员创新创业。

第七条  开展“政府+银行+企业+保险”融资模式。政府设立风险铺底资金,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险公司为企业承保,合作银行为科技型企业和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提供信用融资支持,解决科研人员创业轻资产、无抵押的问题。

第八条  优化对科技型企业的金融服务。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科技型企业和科研人员创新创业降低贷款门槛,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降低贷款利率,减少融资成本。加强与省内外高等院校的合作,定期对相关人员开展科技金融专业知识培训。

第九条  强化金融支持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政策的落实。建立健全科技金融人才引进和股权激励政策,落实和完善科技金融扶持政策,引导支持科研人员加大创新创业力度。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实施细则(试行)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6年10月31日)

 

第一条  改进工作方式,简化办事流程,高校及科研院所直接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条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引导企业设立研发费用专门账户,正确核算研发费用,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经费占当年销售收入比重达到5%以上,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发活动、已实现产业化目标的,经核算经费投入和绩效情况,给予适当研发经费。

第三条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企业购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科研成果进行转化的(包括中试和产业化),按购买科技成果实际费用的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  建立企业科技创新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跟踪检查制度。进一步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技术转让、高新技术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建立联合督查制度,对全市各县(市、区)、各部门落实国家、省和市支持企业研发的各项优惠政策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督导。

第五条  进一步加强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工程实验室、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资助100万元、50万元;对上述创新平台新认定为市级的,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对经绩效评估考核优秀良好的给予重点支持。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流动站和工作站,分别资助10万元。对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著名企业、跨国公司、国家级研究机构、重点大学等,在邢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并属于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点领域的研发机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项目资金补贴。对我市企业在京津等人才集聚地设立并经认定的省级以上研发机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项目资金补贴。

第六条  强化科技资源共享平台建设。对纳入邢台市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开放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仪器设备等科技资源,且未享受省级以上财政科技资金补助的仪器设备拥有单位,经相关部门评价考核后,按不高于出租仪器设备年收入的20%给予拥有单位补贴。对租用开放服务的单位,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总额的20%给予补助。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各项资助、补贴,由企业申报,市科技局牵头进行审核,所涉及的资助、补贴,由同级财政予以支付。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深化薪酬分配制度改革

鼓励科技创新创造实施细则(试行)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16年10月31日)

    

第一条  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对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业绩特别突出的优秀人才,以及受聘在关键岗位的特殊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制或年薪制。

协议工资或年薪的水平,由用人单位根据拟聘用或被聘用人员的能力水平、市场价位,并综合考虑预期效益及工作周期、对人才的吸引力等因素,与受聘人员协商确定,并签订协议工资或年薪合同。

    第二条  单位承担的国家、省级和市级高新技术项目、重大工程项目、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和重点科技平台建设项目等,根据项目的工作量、预期效益等情况,在项目推进期间,可对项目负责人(或负责小组、学术团队)实行项目工资制。

项目工资方案应在本单位公示,接受监督。公示的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任务,完成项目的具体要求、考核指标、完成期限,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项目工资发放办法等事项。

    第三条  事业单位科技人员中实行协议工资、年薪、项目工资的,不再执行现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改革性(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和医疗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等)和奖励性(精神文明奖)补贴按现行规定执行。

    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加大对科技人员激励力度。对取得高水平科研成果或完成重要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及研发团队,单位可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各单位制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奖励办法应包括奖励范围、奖励标准、评选程序等内容。

    第五条  单位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移转化职务发明和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分配。其中,获得的净收益可提取不低于70%奖励给研发团队、成果完成人或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

    第六条  单位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给研发团队、成果完成人或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

科技人员个人拥有的科技成果,可作价投资与市内企事业单位合作实施转化,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由双方按照市场价位协商确定。

    第七条  单位可根据科技成果转化净收益情况,对科技成果的研发团队、成果完成人或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进行期权奖励。即:授予奖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行权价格购买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期权奖励的股权价值总额不得超过相关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近三年产生的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35%。行权价格为激励方案批准日上一年度末每股净资产价格。

    第八条  单位将科技成果自行投资实施转化、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共同实施转化的,自项目开始盈利的下一年度起,在35年内每年从上一年度项目净收益中提取不高于30%的比例作为分红,奖励给研发团队、成果完成人或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

    第九条  鼓励单位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在本市范围内兼职从事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服务企业等活动,由此产生的收入归个人所有。

    第十条  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经本人向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单位审核、与单位签订书面协议后,可在市内离岗从事科研创新和成果转化工作。离岗从事科研创新或成果转化工作实行备案管理,由单位填写《邢台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备案表》,附个人书面申请、离岗创业项目书、离岗创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每年年底向同级人社部门报送离岗创业人员花名册。离岗人员实行另册管理,3-5年内在原单位保留人事关系,由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档案工资正常晋升,创业所得收入归个人所有。不核减原单位离岗科技人员工资等财政经费,可用于聘用人员或奖励本单位在岗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协议工资、年薪、项目工资、单位科研奖励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获收益用于人员激励支出的部分,计入单位工资总额,但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从事科技创新创造、科技成果转化的我市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国有企事业单位。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审计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建设创新型

邢台实施细则(试行)

市审计局

(2016年10月31日)

 

第一条 审计定性要全面把握科技创新的新要求。要以是否符合中央决定精神重大改革方向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作为审计定性判断的标准,领会精神实质,把握政策意图。

第二条 审计处理要严格把握三个区分。把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创新工作中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客观审慎地做出审计处理和提出审计建议。

第三条 审计重点要推动科技创新相关政策落实和体制制度的完善。一是关注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等政策、措施的进展和效果,揭示有关部门和地方贯彻政策措施不到位,不能发挥政策实效等问题,促进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不断完善和发挥实效。二是关注相关主管部门履职尽责情况,促进相关部门转变职能、推进科技领域的“放管服”改革,提高科技项目行政审批效率。三是关注科技经费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重点揭示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科技资金使用中效益不高,以及侵蚀科技资金影响科技项目正常开展的问题。四是关注建立完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提示和反映制约和阻碍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双创”环境优化、提高科技资金绩效和科技成果转化等体制机制性方面的问题。关注影响科技创新的深层次问题,关注创新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完善科技制度和深化改革。

第四条 审计机关要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注重保护科技创新中的新生事物,注重保护科技人员的创新性和积极性,注重维护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完善保障和激励创新的分配制度。

第五条 审计机关要解放思想、锐意创新。要在审计思路、审计制度机制、审计方式方法上与时俱进。要加快审计信息化建设,提高审计的精准度和时效性,注重从宏观层面进行大数据分析,提升审计工作的层次和水平,更好地服务于创新型邢台建设。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支持企业研发人员创新的实施细则(试行)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6年10月31日)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型河北的决定》(冀发〔2016〕29号),鼓励我市企业研发人员创新,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引导企业按照“有人员、有场所、有设备、有经费、有项目”的要求,建立多种形式的研发机构,组织研发人员开展产品、技术和工艺创新活动。

第三条  鼓励企业完善财务制度,建立健全研发机构会计核算制度,对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等进行合理、准确的归集。落实其科研人员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据实扣除的政策。

第四条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按不低于销售收入的0.6%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技术创新积极性。

第五条  支持企业积极开展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引进高层次创新团队,对创新团队带来的技术、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省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优先给予支持。

第六条  鼓励企业建立健全职务发明知识产权成果权益归属、奖励报酬机制和知识产权转化服务机制,根据发明人(团队)贡献程度及发明所获经济效益以约定方式给予合理报酬。鼓励医药企业在专利有效期内,每年可提取不低于5%的可分配净收益作为发明人(设计人)的报酬。

第七条  落实《河北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评选办法》(冀工信科〔2015〕218号),组织企业参加河北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评选。鼓励企业从优秀新产品投产后前两年实现的净利润中提取5%—10%,用于奖励在新产品开发和推广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研发和营销人员,将获奖情况作为主要研发人员考核、晋级、评定职称、评优等依据。

第八条  鼓励企业争创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省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将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的企业给予奖励,用于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建设。对替代进口钢材产品的生产企业、通过CMMI认证的企业省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支持。

第九条  支持制造企业联合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及各类创新平台,加快构建支持协同研发和技术扩散的“双创”体系。省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对制造业互联网“双创”平台建设运营等项目给予资金补助。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监察机关助力科研领域“放管服”改革

实施细则(试行)

市监察局

(2016年10月31日)

 

第一条  紧盯重大科研项目管理、科研经费使用、科技奖励评审等重点工作,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严格依纪依规查处科研领域弄虚作假、以权谋私以及借科技创新之名截留侵占、贪污私分科研资金等违规违纪问题。

第二条  加强对科研领域“放管服”改革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落实不力、失职渎职的,严格执纪问责,保障政策措施落地,推进政令畅通。

第三条  创新巡察监督方式和方法,逐步加大县级巡察工作力度,着力加强对科研管理部门及实施部门的巡察监督,及时发现问题,推动问题整改。

第四条  结合市直单位派驻机构改革,积极推进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国有企业等监察机构建设,理顺监督体制机制,提高监督执纪问责能力。

第五条  对在信访举报、审计、巡察、专项检查、舆论监督、调研等工作中发现的涉及科研领域的问题线索,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精准落实《邢台市干部容错(误)免责办法(试行)》,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通过开展“提醒谈话、组织约谈、民主生活会”,抓早抓小,把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充分保护和调动科研人员工作热情。

第六条  在监督执纪问责中,发现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国有企业等制定的不利于科技创新、科研发展的制度规定,及时提出监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修订完善;针对管理服务部门懒政怠政、作风不实等反映强烈的问题,及时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涵养科研领域政治生态,为科技创新营造优良环境。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邢台市扶持高层次创新团队实施细则(试行)

市委组织部 市科技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6年10月31日)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创新团队是指在原始创新上有重大发现、在技术创新上有重大发明、在产业创新上有重大突破,特别是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带资金到我市创办合办企业,开展科技成果孵化、转化和产业化的国内外高层次创新团队。

第二条 创新团队应具备以下基础条件

(一)基础创新团队:在基础研究领域有重大突破,并在国内外权威刊物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得到同行专家公认;

(二)技术创新团队:在工程技术领域有重大技术发明,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获得省级以上技术发明奖或2项以上发明专利;

(三)产业创新团队:以高层次创新人才为核心,掌握产业创新的核心或关键技术,具有较强的自主研发能力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能够或已经对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作出重要贡献,获得市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奖项。

第三条 各县(市、区)是支持、服务创新团队的责任主体,要加大扶持创新团队财政资金投入,进行先期培育。对高层次创新团队,在项目选址、土地指标、基础设施配套、要素成本、科研经费、作价评估、前期工作场所和生活场所提供以及团队成员配偶就业、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倾斜。

第四条 对创新团队申报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给予优先支持和推荐,建立创新团队申报市级以上科技奖励绿色通道制度,使优秀项目和高水平成果能够脱颖而出。对基础创新、技术创新、产业创新团队给予分类支持。

第五条 对基础创新团队,给予连续3年、每年5-10万元的稳定性支持,并进行追踪问效和综合服务,对3年期满绩效突出的继续给予滚动支持。

第六条 对技术创新团队,取得重大工程技术成果、具有广阔应用前景和推广价值的,采取奖励性后补助方式,受益财政给予20-50万元的专项经费支持;对获得省专项经费支持的,同级财政给予等额专项经费支持。

第七条 对产业创新团队,优先向省推荐纳入省级科技创新、工业技改或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争取省风险投资支持。对其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在创业投资、风险补偿、贷款贴息、贷款担保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优先推荐申报省和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第八条 对国家“两院”院士专家,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主要负责人,京津冀高校院所、大型科技企业集团高端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的,给予优先支持和倾斜。

第九条 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按照基础创新、技术创新、产业创新,分别建立创新团队后备库,定向培育、差异服务、择优推荐。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组织市内外专家或依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对推荐的创新团队进行综合评审,对符合条件的落实有关措施,对贡献特别突出的给予不同形式表扬。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财政奖励、资助、补助政策,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改进市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和

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市财政局  市科技局

(2016年10月31日)

 

第一条  市级财政科研经费是市财政安排支持科学技术研究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在我市(一城五星)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开展基础研究、市委市政府决策相关研究、其他社科类研究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研工作。

第二条  专项经费主要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并探索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购买科研成果等其他支持方式。具体支持方式,由市科技局、市有关部门商市财政局结合科研活动特点和承担单位性质明确。

第三条  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条  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经费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费用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五条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的间接费用总额原则上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20%比例安排。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间接费用中用于人员激励的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

第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按规定标准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赋予项目负责人劳务费审批权。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第七条  劳务费和项目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第八条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第九条  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

第十条  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因教学、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市属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  市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由采购人自行采购和选择评审专家,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采购信息公告,采购合同向财政部门备案。对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十三条  依据科研项目性质建立分类绩效考评和公示制度。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制定绩效考评细则,逐步推行第三方绩效考评。将绩效考评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建立科研信用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覆盖指南编制、项目申请、评估评审、立项、执行、验收、科技报告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评估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参与主体进行信用评级,各项目主管部门应共享信用评价信息。实施信用评级分类管理,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

第十五条  推进信息公开。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项目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科研项目的立项信息、验收结果和资金安排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实行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研究成果等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强化自我约束意识,完善内控机制,探索建立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预算编制、经费支出、财务决算等方面提供辅助服务,营造更好的科研环境。有关主管部门要落实管理和服务责任,做好经常性的政策宣传、培训和科研项目实施中的服务工作,精简各类检查评审,创造鼓励潜心科研的环境条件。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第十八条  本实施意见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财政助推全市科技创新投入

实施细则(试行)

市财政局

(2016年10月31日)

 

第一条  根据推进改革的需要和确需保障的内容,对科技创新重点支出统筹安排、优先保障,确保我市财政科学技术支出稳定增长。

第二条  持续增加财政供给。“十三五”期间,各级财政预算安排要向科技创新倾斜,市级和各县(市、区)财政科技资金预算逐年稳定增长。实行跨年度预算统筹,将实施企业技术创新行动计划、推进产业技术创新、深化重点领域改革、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等重大需求,编入中期财政规划。各级政府新增可用财力、按规定可统筹使用的财政资金,可优先用于解决新增的科技创新资金需求。

第三条  优化整合科技资金。通过撤、并、转等方式,整合各部门管理的各类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社科基金、政府决策咨询课题项目,整合纳入基础研究计划。支持某一产业或领域发展的专项资金中用于技术研发的科研经费,整合纳入重点研发计划。各专项资金中用于企业技术改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农技推广的部分以及其他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基金),整合纳入技术创新引导计划。用于人才引进与培育、天使投资、创业引导的资金(基金),整合纳入创新能力提升计划。

第四条  加大引导激励力度。完善市对县(市、区)财政工作绩效管理,将县(市、区)财政科技经费安排情况列入绩效指标评价体系,相关指标权重应高于各项指标平均权重。推动县(市、区)科技投入总量稳步提升。

第五条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提升创新能力。“十三五”期间,整合各级各类科技资金,发挥基础研究主力军作用。加大市属高校科研院所财政扶持力度,调整支出结构,提高基础研究特别是应用基础研究投入比重。推行政府向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和智库购买决策咨询服务。

第六条  支持各类企业提升创新能力。2017年起,市级财政要统筹安排科技专项资金,引导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有条件的县(市、区)也要设立专项资金,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设立科学基金,引导企业和社会力量增加基础研究投入。完善政府采购政策,鼓励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鼓励采用首购、订购等政府采购政策扶持科技创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第七条  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2017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资金,鼓励小微企业和优秀创新团队购买检验检测、研究开发、知识产权、科技咨询、咨询设计等科技服务。遴选具备条件的专业机构并赋予其项目管理资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其撬动企业技术转移及成果转化投入。

第八条  支持人才培养引进。坚持需求导向,统筹整合人才发展政策和资金,深入实施各类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支持培育我市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对用人单位引进“两院”院士、等国家高层次领军人才和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来我市创新创业的海内外顶尖高层次人才或团队,财政给予专项资金资助支持,并根据人才或团队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给予奖励。

第九条  落实税式支出政策。完善企业研发费用计核方法,调整目录管理方式,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适用范围。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科研启动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众创空间发生的研发费用,企业和高校院所委托众创空间开展研发活动以及小微企业受委托或自身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第十条  扩大政府投资基金规模。加大市级财政注资力度,设立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支持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等,力争到2020年科技创新领域的政府投资基金规模达到10亿元。支持市、县科技创新市级专项资金中安排支出,用于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设立政府投资基金或与市、县(市、区)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引导企业投资机构和其他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引导金融资本和民间资本向科技成果转化集中。加强我市政府投资基金与国家、省级基金对接,努力扩大国家、省级在我市设立的科技创新领域子基金规模。

第十一条  支持科技金融融合发展。市财政出资1亿元,设立政银合作产业发展基金,对工业园区、新兴产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贷款,市财政承担10%的风险补偿。设立过桥基金1亿元,满足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银行续贷承诺后的短期资金需求,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困难。

第十二条  支持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上市奖励政策。对在境内、外主板(含中小板)或创业板等首发上市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在石家庄股权交易所主板挂牌的企业奖励20万元。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组织部。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