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平台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22-03-31 发布机构:市科学技术局 浏览次数:526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科技、教育 文号:邢政发〔2016〕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科技创新平台和大型仪器设备面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16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科技创新平台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面向社会开放共享服务,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使用效率,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力争到2017年底前,建立和健全科技创新平台与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制度和激励措施,建成覆盖全市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和大型科研开发仪器设备专业化、网络化管理服务体系,实现与国家和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科技创新平台、大型科研仪器共享服务平台有效对接,形成一批重点开放基地和专业化服务品牌,基本解决大型科研开发仪器设备分散、重复、封闭、低效的问题,科技资源利用率进一步提高,协同创新能力和资源共享水平大幅度提升。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指科技创新平台,是在我市区域内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中间试验、技术服务等科研开发业务的各类机构和各类平台。包括科研院所、高等学校、技术服务单位;市级以上(包括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和企业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各类研发机构;各类检验检测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
本意见所指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是指我市区域内各类科技平台拥有的单台套原值在20万元以上的科研仪器和实验、分析、检测、试验设备。
科技创新平台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面向社会开放服务,是指科技创新平台及大型仪器设备的信息公开、对外开放、资源共享和协作共用。信息公开,是指科技创新平台、大型仪器设备、研发优势资源、专业科技服务项目、开放服务绩效等科技信息,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发布。对外开放、资源共享、协作共用,是指科技创新平台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面向社会各类法人、社会组织和自然人的创新创业活动,进行开放并按照市场机制提供专业性服务。
三、工作任务
(一)加强开放共享制度建设。制定《邢台市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办法》,明确市县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技术服务机构等各类主体,在科技创新平台和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方面的责任义务,研究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为科技创新平台开放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供制度保障。
(二)推进市级共享服务网络平台建设。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市、区)统筹全市科技创新平台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资源,建立和完善邢台市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将各类符合条件的科研开发平台和大型仪器设备纳入平台管理,及时发布、更新实现共享的仪器名录,形成跨部门、跨领域、多层次的网络服务体系。科技创新平台和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要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公开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开放制度、分布信息和使用情况,通过网络管理平台,对接用户需求,提供有效资源供给服务。
(三)积极对接国家和省网络平台。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出台的政策意见,组织和推动驻邢高校、科研院所和大型骨干企业,发挥自身科技资源优势,建立本单位研发机构和仪器设备开放服务平台,向社会开放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析测试中心及其所拥有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加快推动管理单位将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纳入国家网络共享服务平台。同时,积极推进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及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纳入省级网络共享服务平台管理,促进形成国家网络平台远程支撑、省级网络平台可靠保障、市级网络平台就近服务互联互通、密切协作的协同工作体系,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可靠的技术服务。
(四)实施分类管理和全面开放。完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市级研发机构建设条件和标准,将管理单位对外开放和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共用情况作为培育认定的重要条件,鼓励和引导高校、科研院校科技创新平台、企业研发机构面向社会开放服务。对市级研发机构和科研仪器服务单元,单台套原值在2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由市科技局统筹协调,全部纳入市级网络平台管理,统一向社会开放。对单台套价值在20万元以下的科研仪器设备,采取管理单位自愿申报、行政主管部门择优加入的方式纳入市级网络管理平台管理,参加共享共用。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等重点单位的通用科学仪器设备,引导和支持管理单位采用集约管理模式,设立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进行集中管理,配备专业操作人员,在保障内部使用的同时向社会开放,积累实验经验和科学数据,提高仪器设备利用效率和实验(试验)成功率。对利用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形成的科学数据、科技文献(论文)、科技报告等科技资源,要根据各自特点采取相应的方式对外开放共享。
(五)强化管理单位开放共享主体责任。管理单位是科技创新平台与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服务的责任主体。要强化法人责任,认真履行建设、管理和开放共享的职责,建立相应的开放、运行、维护、使用管理制度,保障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良好运行与开放共享,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管理、考核和社会监督。要配备必要的实验技术人员,开展上岗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分析、检测、实验服务技术水平。
对享受科教用品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免税政策的科学仪器设备,通过财政资金购置的科研仪器设备,因承担政府科技计划项目、接受政府奖励等形成的科研仪器设备,在符合开放共享条件的前提下,管理单位应当准予用于其它单位的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活动。鼓励和支持自购设备企事业单位参与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
管理单位对外提供开放服务,可按“成本补偿、非盈利性”原则收取材料消耗费和水、电等运行费,并根据人力成本收取服务费,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项目按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执行,其余项目按照市场机制协商议价,收费金额由服务需求方和服务供给方协商确定。对外服务收入单独记账,可用于本单位科研仪器设备的维修、技术改造、性能开发及人员培训。
管理单位应当保护用户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科学数据和技术秘密。用户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完成的著作和论文,应明确标注利用科研设施与仪器情况。
(六)建立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制度。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评价制度,制定《邢台市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服务评估办法》,引入第三方专业评估机制或专家组织,定期对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的运行情况、管理单位开放制度的合理性、开放程度、服务质量、服务收费和开放效果进行评价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管理单位实施奖励后补助、科研设施与仪器更新、科技项目申报立项的重要依据。对通用科研设施与仪器,重点评价用户使用率、用户的反馈意见、有效服务机时、服务质量以及相关研究成果的产出、水平与贡献。对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管理单位,同级财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评价考核结果和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进行开放共享服务后补助,调动管理单位开放服务的积极性。对不按规定如实上报科研设施与仪器数据、不按规定公开开放与利用信息、开放效果差、使用效率低的管理单位,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在网上予以通报,限期整改,并在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时限制购置仪器设备等方式予以约束。对于通用性强但开放共享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规定可在部门内或跨部门无偿划拨,或由管理单位在单位内部进行调配。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投诉渠道,接受社会对科研设施与仪器调配的监督。
(七)建立共享服务后补助奖励制度。市科技、发改、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优先推荐纳入国家、省、市统一共享服务网络平台、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服务业绩突出的管理单位申报国家、省级各类计划。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整合资金,优化支出结构,按照“省市县联动、双向补助”的原则,建立科技创新平台和大型仪器设备面向社会开放服务后补助机制。对纳入邢台市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开放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仪器设备等科技资源,且未享受省级以上财政科技资金补助的仪器设备拥有单位,经相关部门评价考核后,由市县财政科技资金按不高于出租仪器设备年收入的20%给予拥有单位补贴,补助经费可用于开放共享仪器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和操作人员培训及相关费用支出。
对租用开放服务的单位,由市县财政科技资金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总额的20%给予补助,补助经费用于相关研发工作、委托检测实验和仪器设备租用。按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商业活动,不属于后补助范围。
(八)大力引进京津冀开放共享科技资源。引进京津冀科技资源,鼓励和引导驻邢高校、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与北京、天津优势科技资源联合共建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企业孵化器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基地,强化联合研发和协同创新,引进京津冀高层次研发机构和高端仪器设备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带动和提升我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开放服务水平。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借助国家、省大型科研仪器共享网络服务平台,在寻求委托研发、分析检测共享服务的基础上,与京津冀高校、科研单位建立密切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引进高层次的人才,开展关键技术合作攻关,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
四、组织实施
(一)市政府成立推进科技创新平台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面向社会开放服务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科技创新平台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面向社会开放服务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工作任务。市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农业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科技局局长兼任。
(二)2016年,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我市科技创新平台、大型仪器设备进行调查摸底,分别建立全市科技创新平台和20万元以上大型仪器设备资源数据库,搭建邢台市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完善网络服务系统的组织结构、服务功能。市教育局组织全市高校,市有关部门组织所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技术服务机构,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组织市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建立健全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面向社会开放服务的规范制度,先行向社会开放。
(三)待《河北省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办法》修订后,由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邢台市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办法》,为科技创新平台和大型仪器设备开放服务提供法制保障。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管理单位服务平台的标准规范,制定并发布统一的评价办法,开展开放服务评价考核工作。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出台《邢台市科技平台和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后补助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完善查重和评议工作体系,建立对新购科学仪器设备的查重和联合评议机制。所有管理单位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明确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完善各自的服务平台,并与市级网络服务平台链接,形成跨部门、跨领域、多层次的网络服务体系。制定完善的配套开放制度,并在市级网络管理平台上向社会发布。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将我市所有符合国家和省开放共享服务条件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分别纳入国家、省网络管理平台,在国家、省网络管理平台上发布我市重点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开放清单及开放信息。到2017年底,建成有效对接国家、省网络服务平台,基本覆盖各类科技创新平台与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统一规范、功能完善的专业化、网络化管理服务体系,科技资源配置得到优化,资源利用效率和共享水平显著提升。
邢台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