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扶持众创空间发展的十条意见

发布时间: 2022-03-31      发布机构:市科学技术局      浏览次数:504     字体:[  ]

体裁分类: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科技、教育      文号:邢政办字〔2020〕16号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扶持众创空间发展的十条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全市经济高质量赶超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力争到2022年实现全市新建设各类众创空间100家以上的任务目标,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如下扶持意见:

  一、支持众创空间建设。对可提供每千㎡50个工位且大学生工位不少于20个、引育创客企业和创业团队在每千㎡3个以上的众创空间运营单位(具体补助按同比例折算),经审核认定,给予五年补助,第一年按每年150元/㎡、第二年按每年125元/㎡、第三年按每年100元/㎡、第四年按每年75元/㎡、第五年按每年5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对每千㎡工位集聚每增加10个的,则每年增加10元/㎡的补助。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推动提档升级。对获得国家备案、省级备案的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可与众创空间原有其它奖励叠加享受)。鼓励打造星创天地,对于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运营单位,以带动群众规模和应用新技术为主要评判标准,给予一次性10-20万元奖励。

  三、开展评价激励。针对已认定的市级(含)以上众创空间,按不超过总数15%的比例开展优秀众创空间年度评定,每年择优评定不超过10个市级优秀众创空间,对首次评定为市级优秀众创空间的运营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可与众创空间原有其它奖励叠加享受)。

  四、鼓励开展创业辅导。鼓励众创空间聘请创业成功的领军人才、本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知名专家等担任创业导师,鼓励创业导师开展具有影响力的创业辅导活动。根据众创空间发展需求向各众创空间征集全市性创业辅导活动项目,从中甄选不超过20项予以后补助,每项活动补助额不超过该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五、完善创客企业培育机制。每培育一家“小升规”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经审核认定,分别给予众创空间运营单位5万元、10万元奖励;每培育一家上市企业给予众创空间运营单位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六、推广使用科技创新券。科技创新券是政府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免费发放的“有价证券”,用于向指定的科研院所购买科技创新服务。鼓励各众创空间内入驻企业申请使用,按照邢台市科技创新券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使用河北省科技创新券的企业和团队再给予不超过使用金额50%的财政补助。

  七、推进创投基金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种子基金、天使基金、众筹基金等,支持其优先投资众创空间内初创企业,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市财政出资设立或参股的创投基金,在实现约定目标退出时,可采用“一事一议”的原则将财政资金收益让渡给众创空间内企业。

  八、组建众创空间联盟。在各类众创空间中积极引导建立众创空间联盟。对于众创空间联盟每年按照开展活动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10万元,充分发挥联盟的主体作用,定期开展交流和活动,实现共同发展。

  九、组织各类创新创业活动。鼓励众创空间内创客企业及创业团队参加各类创客大赛、创客沙龙、创业训练营、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对获得省级及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奖项的优秀项目经审核认定后,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充分发挥工青妇等群团组织作用,鼓励群团组织整合各方资源,构建具有群团特色的众创空间,形成职工、青年、妇女投身“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社会氛围。

  十、建立容错机制。积极培育邢台创客文化,宽容对待众创空间内创业失败的企业,在全社会弘扬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创业氛围。健全落实创新创业推进工作容错免责机制,经权限机关确定予以容错的单位和个人,免予行政追责和效能问责,在绩效考核、评优评先、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和表彰奖励等方面不受影响。

  本意见中财政补助经费按市、县(市、区)各50%比例分担。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