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2-09-02      发布机构: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414     字体:[  ]

体裁分类: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           


一、起草背景

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兜底中的兜底功能。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2014年10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建立和实施临时救助制度,有效防止了发生冲击道德底线的问题发生。2018年1月,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主要着眼于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进一步强化制度兜底性、提高救助时效性。2018年底,《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民发〔2019〕87号),主要着眼于助力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和防止脱贫群众返贫,确保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2022年6月30日河北省民政厅制定出台了《河北省临时救助管理办法》冀民规〔2022〕1号,进一步规范了临时救助程序,强化了临时救助功能,为临时救助救急难、托底线作用更充分的发挥提供了制度保障。

近年来,我市社会救助体系日益健全,2018年12月18日邢台市民政局邢台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了《邢台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邢民2018〕100),临时救助以其“精准、便捷、灵活、高效”的特点补齐了社会救助制度最后短板。按照省民政厅对临时救助工作要求,我们针对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等内容,对2018年12月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邢台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确保有效发挥临时救助的急难兜底保障功能。

二、起草依据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政府令〔2015〕第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冀政发〔2015〕3号)、《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民〔2018〕95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办传〔2020〕33号)《河北省临时救助管理办法》冀民规〔2022〕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邢台市民政局邢台市财政局2018年12月18日联合出台的《邢台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邢民2018〕100我市实际,起草了《邢台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三、主要内容

《邢台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共十一章四十一条,对临时救助工作遵循原则、救助对象、申请审核程序、救助标准、救助方式、工作机制、加强与慈善救助衔接、资金使用和管理、责任监督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总则。明确制定依据、救助功能、工作原则、责任分工等内容。

(二)救助对象。明确了临时救助类型,哪些情形应当给予急难型临时救助,哪些情形应当给予支出型临时救助,并对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等六种情形不给予支出型临时救助进行了明确。

(三)申请审核程序。分别对急难型临时救助和支出型临时救助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审查、审核、书面告知等程序和建立主动发现机制进行了明确。

(四)救助标准。规定各地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统筹考虑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保障水平,依据分类分档原则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额度,家庭人均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2个月城镇低保标准,对特别重大生活困难救助对象,临时救助标准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高救助额度。

(五)救助方式。明确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发放救助金、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的方式给予临时救助。

(六)工作机制。主要明确了三项机制,健全主动发现机制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推进“救急难”机制,确保临时救助的时效性和救急难、托底线作用。

(七)加强与慈善救助衔接。建立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衔接机制。鼓励各地制定相关政策,广泛动员慈善组织参与临时救助工作。鼓励、引导慈善组织建立专项基金,形成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接续救助。发挥市县两级社会救助基金作用。

(八)资金使用和管理。明确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承担临时救助所需资金兜底保障责任,多方筹集临时救助资金,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建立健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

(九)责任监督。对社会监督、保护申请人隐私、申请人履行责任、经办人员责任、建立容错机制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十)附则。明确了各县(市、区)民政局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牵头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和《办法》实施日期。

四、新旧对照

《邢台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照之前文件,主要修改和增加了以下四个方面内容: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临时救助概念、开展临时救助工作时应遵循的原则和县(市、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以及乡镇(街道办)具体职责

二是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明确规定:申请人可向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特殊情况,也可直接向急难发生地县(市、区)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是对现实行的“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进一步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实施内容和方法。

四是进一步明确了临时救助资金使用和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承担临时救助所需资金兜底保障责任,多方筹集临时救助资金,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并健全完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

五、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邢台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过程中,充分与市财政局和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沟通交流,并征求意见,均无修改意见。

     《邢台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市民政局办公室和法律顾问进行政策法规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