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 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9-02      发布机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38     字体:[  ]

体裁分类: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来源: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 

为加快推进我省知识产权强企行动,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根据《2021年河北省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工作方案》,省局制定了《河北省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9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河北省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工作

指导意见


为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企行动,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加强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目标任务

在我省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中,选择一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对接专业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工作,帮助中小微企业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强知识产权布局与规划,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支撑企业创新发展。

二、托管服务内容

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原则,托管期内,重点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申请、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利用、知识产权运营、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知识产权纠纷诉讼和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等托管服务。

三、托管机构条件

登记注册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经正式备案、声誉良好,并符合以下条件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可参与省内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工作:

(一)有开展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工作的意愿。

(二)业务范围涵盖各类知识产权代理和咨询服务且具备良好全面的知识产权综合服务能力,能够辅助中小微企业制订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并结合企业自身特点和整体发展建立和制订相适应的知识产权方案,推动中微小企业自身知识产权工作的全面、协调发展。

(三)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托管服务对象

(一)注册登记且税务关系均在河北省内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认定。

(二)有意向接受知识产权托管服务,拥有知识产权相关意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采纳知识产权托管机构提供的相关意见。

(三)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托管工作要求

(一)托管服务对接。符合托管要求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可通过对接活动等多种方式自行进行托管服务对接,双向选择开展托管服务的机构和企业。

(二)签订托管服务合同。对接成功的托管服务机构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应当签订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合同,可参考省局制作的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合同,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参考内容。

(三)托管工作备案。自愿开展知识产权托管服务的机构应当于签订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合同后,及时到所在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托管机构和企业须提供真实材料和证明文件。

(四)托管工作考核。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应加强协调指导,制定相应的激励措施,积极推进中小微企业托管工作,于每季度末和每年12月25日前将各地托管工作情况报省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省局将定期对各市托管工作情况进行通报,托管情况将作为年度绩效评价参考依据。托管机构应积极主动与企业对接,加强辅导、服务,托管成效将作为承担省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项目评审的参考指标。


附件:1.河北省知识产权托管服务机构备案登记表

   2.河北省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合同(参考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