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邢东新区工作委员会关于农村(社区)干部受到处分(处理)与 工资报酬挂钩的指导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 2022-05-26 发布机构:市高新区 浏览次数:533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部门文件 文号:邢东字〔2022〕17号
关于农村(社区)干部受到处分(处理)与
工资报酬挂钩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维护纪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提升对违纪违法农村干部和社区工作者的惩戒效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河北省《关于提高村级组织运转保障水平的意见》《河北省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邢台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社区)党组织和党组织书记星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享受财政发放补贴或薪酬的农村干部和社区工作者(以下简称“村(社区)干部”)。
第三条 一个年度内村(社区)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诫勉处理的,从处理次月起,扣发半个月的绩效补贴(薪酬)。若本年度再次受到诫勉及以下处理的,从处理次月起,扣发一个月的绩效补贴(薪酬)。
一个年度内村(社区)干部因工作中失职失责等过失行为受到诫勉处理的,从处理次月起,扣发半个月绩效补贴(薪酬)。若本年度再次受到诫勉及以下处理的,从处理次月起,扣发一个月绩效补贴(薪酬)的60%。
第四条 村(社区)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政务警告处分的,从处分次月起,扣发一个月绩效补贴(薪酬)。
村(社区)干部因工作中失职失责等过失行为受到政务警告处分的,从处分次月起,扣发一个月绩效补贴(薪酬)的60%。
第五条 村(社区)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的,从处分次月起,扣发一个月绩效补贴(薪酬)。
村(社区)干部因工作中失职失责等过失行为受到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的,从处分次月起,扣发一个月绩效补贴(薪酬)的60%。
第六条 村(社区)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的,从处分次月起,扣发三个月绩效补贴(薪酬)。
村(社区)干部因工作中失职失责等过失行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的,从处分次月起,扣发三个月绩效补贴(薪酬)的60%。
第七条 星级农村(社区)党组织,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存在违纪违法行为,受到本意见第四条至第六条处分的,依规调整该村(社区)党组织的星级评定标准。
第八条 本届任期内,村(社区)干部因违纪违法行为,在处分期内再次受到处分,按处分执行期限累计扣发绩效补贴(薪酬)。
第九条 村(社区)干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辞职或按程序予以免职,取消所有绩效补贴(薪酬):
(一)本届任期内,因违纪违法受处分后,再次违纪违法的;
(二)本届任期内,累计三次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或政务记大过处分的。
被免职或责令辞职的,换届选举时,不再将其列入候选人员。
村(社区)干部严重违纪违法的,按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依法罢免所任村委会职务,解聘社区职务。
第十条 责令辞职的,应当辞去所担任的党内所有职务和村委会职务、社区职务,不再享受补贴;对拒不辞职的,先予以停职停薪,再按程序依法免去、罢免其所任职务。
第十一条 对正常离任且享受生活补贴的村(社区)干部,发现离任前或离任后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党内警告以下(含党内警告)处分的,从处分次月起,扣发三个月生活补贴的60%;受到党内警告以上处分的,从处分次月起,不再享受生活补贴。
第十二条 对受到扣发绩效补贴(薪酬)的村(社区)干部,由受处分(处理)人员所在镇(办)纪(工)委提醒督促本级党(工)委根据上述规定标准,在处分(处理)作出后一个月内向党群工作部报告,同时报送扣发绩效补贴(薪酬)等相关佐证材料。新区党群工作部及时审核。
第十三条 对受到扣发绩效补贴(薪酬)的村(社区)干部,由所在镇(办)党(工)委负责将其事项在村(社区)微信群和事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未纳入编制管理的社区工作者由所在镇(办)管理。
第十五条 各镇(办)党(工)委要建立农村干部和社区工作者绩效补贴(薪酬)扣发执行情况台账,年末汇总同时报送新区纪工委和党群工作部备案。
第十六条 各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本意见贯彻执行。新区纪工委每年将对本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到位的责任人员予以追责问责。
第十七条 本意见由新区纪工委、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中共邢东新区工作委员会
202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