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资监管提示函工作规则〉和〈国资监管通报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3-29      发布机构:市国资委      浏览次数:206     字体:[  ]

体裁分类:部门文件                


国资监管提示函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加快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资监管体制,加大对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存在风险和问题的预警警示、整改落实、责任追究工作力度,指导和督促监管企业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切实做好相关整改落实工作,推动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务院国资委《国资监管提示函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提示函,是指市国资委在国资监管工作中,提示特定监管企业有效防范化解风险、整改存在问题的公文。

第三条 提示函主要适用于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发生以下情形:

(一)贯彻国家、省、市重大决策部署力度不够,进度缓慢或成效欠佳的;

(二)执行党章和党内其他法规以及市国资委党委规范性文件不到位的;

(三)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国资监管工作要求不到位或推动改革不力,可能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四)企业改革发展、党的建设、董事会运行中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较大风险隐患的;

(五)企业未按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或报告情况不准确、不及时,可能对国资监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在国际化经营、国际交流合作、外事管理等工作中行为不当,可能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七)落实出资人监管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等整改要求可能逾期或不达标的;

(八)需要监管企业追究其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但未做任何处理的;

(九)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第四条 市国资委在国资监管工作中发现监管企业存在上述第三条所列情形的,由相关职能科室与企业沟通后,按照有关工作程序,拟制提示函,报经分管委领导审签后,以正式公文形式印发有关监管企业并实行台账管理。

第五条 有关监管企业收到提示函后,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落实,明确企业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的工作责任,分析研判提示函事项,制定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风险防控、整改落实和责任追究工作。

第六条 对于提示的风险事项,有关监管企业应当开展全面排查,准确评估界定风险涉及的范围、影响程度等,积极应对风险,做好企业间风险隔离。

第七条 对于提示整改落实的事项,有关监管企业要严格对照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切实整改落实到位。

第八条 对于提示追责问责的事项,有关监管企业要根据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发挥工作体系作用,分级分层严密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第九条 有关监管企业自收到提示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工作方案报送市国资委;对提示函事项持有异议的,应当正式向市国资委作出书面解释说明

第十条 有关监管企业要根据提示函,完善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的管控制度,优化管理流程,强化内控体系运行,健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并通过企业内部审计监督检查、内部巡察等工作,确保风险可控在控,问题整改、责任追究工作落实落地

第十一条 对于需要长期整改落实的事项,有关监管企业应当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对于可能造成较大、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及时报告市国资委。

第十二条 有关监管企业在提示函事项办结后,要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具体举措、整改成效、有关人员处理结果等形成专项工作报告,正式报送市国资委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加强对监管企业落实提示函事项的监督检查工作,挂账督办未结事项,跟踪评价整改成效,切实消除风险隐患,提升国资监管效能。对有关监管企业报送的工作方案、书面解释说明、进展情况报告、总结报告,履行收文程序,呈报委领导审示,转相关职能科室阅办,同时抄送委监督科。

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定期汇总分析提示函所反映出的监管企业存在的风险隐患和问题,有针对性地健全完善国资监管制度机制。对典型性、普遍性、多发性和系统性问题,视情纳入年度综合检查或专项检查范围进行抽查复核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对提示函事项整改、追责不及时、不彻底或推诿敷衍的监管企业,进行约谈,印发通报;对违规经营投资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需市国资委直接开展责任追究工作的,严肃追究责任;对涉嫌违纪违法的,及时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构。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资监管通报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加快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有效开展对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重大违规问题和资产损失事件的通报工作,发挥警示教育和惩戒震慑作用,强化整改落实工作,推动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资监管通报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通报是指国资委在国资监管工作中,对监管企业存在的典型性、普遍性或重大违规问题和资产损失事件,在监管企业范围内予以批评、教育和警示的公文。

第三条 通报主要适用于监管企业发生以下情形: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以及国家、省、市决策部署存在重大问题或产生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二)严重违反党章和党内其他法规以及国资委党委规范性文件的;

(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规定的;

(四)企业改革发展、党的建设、董事会运行中存在突出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重大风险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五)企业未按规定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或恶意瞒报漏报谎报,对国资监管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对出资人监管和审计、纪检监察、巡察监督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拒绝整改、敷衍整改或反复整改不到位的;

(七)在国际化经营、国际交流合作、外事管理等工作中行为不当,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八)其他需要通报的事项。

第四条 国资委在国资监管工作中发现监管企业存在上述第三条所列情形的,按照有关工作程序,相关职能科室拟制通报稿,报经委主要领导审签后,统一编号,以国资委函件的形式向各监管企业印发通报,并抄送监督科。

第五条 有关监管企业收到通报后,及时传达部署,企业主要领导人员、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关职能部门认真分析通报事项产生的根源,研究制定整改工作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主体和时间进度,认真落实整改要求。

第六条 有关监管企业在收到通报2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工作情况及整改工作方案报送国资委。

第七条 有关监管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立即纠正违规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减少或挽回资产损失,有效防范类似事件发生。

第八条 有关监管企业内控(风险)管理部门对照通报事项反映的重大缺陷和管理漏洞,完善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的管控制度,优化管理流程,强化内控体系有效执行,切实提升内控体系管控水平。

第九条 有关监管企业审计部门、企业内部巡察应当将通报事项纳入年度工作重点,强化对企业重大风险和问题整改工作跟踪检查力度,检验整改工作成效,确保整改工作落实落地。

第十条 对于通报事项涉及违反党规党纪、违规经营投资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有关监管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

第十一条 对于需要长期整改落实的通报事项,有关监管企业应当定期向国资委报告整改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有关监管企业对通报事项整改落实后,要将整改工作开展情况、具体举措、整改成效及人员处理情况等形成专项工作报告,正式报送国资委。

第十三条 各监管企业要从通报事项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主动开展对照检查,发现类似问题应当按照通报相关要求做好整改落实工作。

第十四条 国资委将加强对监管企业通报事项整改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估整改成效,推动企业不断完善内部管控机制。对于有关监管企业报送的工作方案、进展情况报告、总结报告,履行收文程序,呈报委领导审示,转相关职能科室阅办,同时抄送委监督科。

第十五条 国资委将定期汇总分析通报反映监管企业存在的重大风险事件和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国资监管政策制度,并纳入年度综合检查或专项检查范围进行抽查复核。

第十六条 国资委对整改不到位或拒绝整改、拖延整改的监管企业,要严肃追究责任;对涉嫌违纪违法的,及时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构。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