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邢台市市政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10-25      发布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542     字体:[  ]

体裁分类: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邢自然〔2023〕56号

 

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印发《邢台市市政项目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

 

各县(市、区)局、分局,市局相关科室:

为深入开展“四型机关”建设活动,持续贯彻落实省、市加快建设一流营商环境安排部署,进一步提高我市市政项目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持续优化和改善我市营商环境,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加快建设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冀办传〔2023〕3号)、《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的通知》(冀自然资字〔2023〕1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的《邢台市市政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局领导审定,现印发给你们,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0月9日






邢台市市政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审批制度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加快建设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制,是指建设单位(个人)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可按照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布的《邢台市市政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要求,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以书面形式签订《邢台市市政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承诺遵守告知书有关要求以及违反告知书所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在提交申请材料后,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规划设计方案不再进行“方案初审”、不再进行“方案审定”,直接批准规划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许可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邢台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下列市政项目:

(一)邢台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职责以外的绿化、公园、河道、公厕、雨污水泵站等市政工程。

(二)市政管线工程(供水、供电、供热、(中低压)燃气、雨污水、通信、中水等)。

(三)城市支路等级的道路工程。

(四)符合《邢台市市政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试行)》但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市政工程。

第四条 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纳入诚信信用管理体系,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中心城区内告知承诺制的实施,并对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进行信用信息管理。

第五条 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过河北政务服务网、邮件、微信等方式向建设单位(个人)公开告知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提交材料的要求及建设单位(个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等内容(详见附件)。

第六条 遵循“谁申请、谁负责,谁出图、谁负责”的原则,由建设单位(个人)和设计单位共同承担项目设计相关承诺事项的主体责任,转变规划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告知承诺制由建设单位(个人)自愿选择。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的,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由法定代表人(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订承诺书,保证申请材料和相关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保证设计文件纸质和电子资料的一致性,满足规划设计条件、相关规范标准和图纸资料及相关部门审查要求,保证提交的设计文件与提交给其他部门的设计文件一致,并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损失。

承诺书经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签字盖章后生效,由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保存。

第七条 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对采用告知承诺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项目进行检查。

经检查发现承诺不实的,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和设计负责人将被列入失信行为,并要求在检查结果公布后即刻进行整改;对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权撤销行政许可。对做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及时告知批后监管部门、行政审批、城市执法等相关部门。

第八条 批后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采取告知承诺制项目的规划监管,参照一般规划批后监管程序实施重点巡查、监督、核验。发现违反承诺内容进行建设的,责令进行整改,经劝导拒不整改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停止建设并顶格处罚。同时,结合信用管理体系给予失信惩戒,取消建设单位(个人)、设计负责人及设计单位2年内其他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的申请资格。

第九条 根据“放管服”改革及国家相关政策要求,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结合工作需要对告知承制度相关事项进行适时调整。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政工程规划科、执法支队(规划)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局、分局可参照执行。

附件:1.邢台市市政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

告知书

2.邢台市市政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

承诺书

3.邢台市市政项目建设工程规划申请表


附件1---告知承诺制告知书.doc

附件2---承诺书.doc

附件3---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