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出台对受汛情影响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发布时间: 2023-11-22      发布机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193     字体:[  ]

体裁分类:部门文件                

今年受台风“杜苏芮”影响,我省部分地区企业受汛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为减轻受灾企业负担,帮助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出台对受汛情影响企业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政策。2023年受汛情影响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缓缴费款所属期为 2023 年8 月至2023 年12 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坚持自愿原则,企业(单位)可选择申请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中 1 至 3 项保险费,缓缴期限企业(单位)自主确定。已缴纳 8 月至 11 月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的,可申请从2024 年 1 月向后顺延缓缴相应险种缴纳月数。未缴纳8月至11月社会保险费的,可在 11 月、12 月份对8 月至11月份应缴社会保险费提出缓缴申请。

涿州等 16 个重点受灾县(市、区)域内企业(单位),可通过人社公共服务平台单位网报系统向参保地(省、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申请,系统自动审核。也可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线下申请,窗口受理后系统自动审核。省内其他地区受汛情影响企业(单位),可向省养老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缓缴申请,提交受灾情况相关材料,经核实批准后办理缓缴。

企业(单位)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可分次缴纳,也可一次缴纳,最迟应在2024 年12月底征期内全部缴纳到位。

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单位),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不得因缓缴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影响职工个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