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22-06-27      发布机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50     字体:[  ]

体裁分类:部门文件                

邢台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需求,加快推进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提升我市既有住宅居住品质和居住舒适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8〕42号)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我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冀建房市〔201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按照“政府引导、业主自愿、依法合规、保障安全、方便办理、稳妥有序”的原则,鼓励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邢东新区管委会是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责任主体。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申请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既有住宅应当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且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

(二)既有住宅符合城市规划并满足建筑结构、抗震、消防等规范和标准。

(三)单位产权的房屋须征得单位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

(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征求所在单元全体业主意见,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就下列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1.加装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分摊方案。

2.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摊方案。

3.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同时签订承担电梯使用管理责任的书面协议。

4.对利益受损业主的资金补偿方案。

(五)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拟占用小区公共道路、绿地等的,须征求相关权利业主意见,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六)符合现行风景文物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四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资金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一)加装电梯及使用维护费用由拟加装电梯服务范围内的业主共同承担,具体按照书面协议中的分摊方案执行。

(二)可以申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三)征求所在单元全体业主意见,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四)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对有加装电梯需求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家庭和特困救助供养、城乡低保等特殊困难家庭给予适当补贴。

(五)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纳入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并给予政策和财政支持。

(六)可利用社会资本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以以住宅小区、幢或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以小区为单位申请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以幢或单元为单位申请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为该幢或单元业主。申请人可以委托业主代表或者自主选择其他相关单位作为建设单位组织实施。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等要指定专人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充分发挥社区工作优势,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居民协调工作,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给予正确引导。

第六条委托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委托原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专项设计应按整个小区或整幢住宅楼为单位进行设计,根据实际情况分步实施。

专项设计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加装电梯可行性评估报告。重点评估是否能够满足城市规划、消防、建筑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是否存在结构安全隐患,既有住宅供电等配套设施是否满足电梯运行需求。

(二)符合现行规范和标准要求的施工图纸设计文件。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时应统筹考虑加装电梯对供水、供电、供暖等配套设施及消防安全的影响,确保加装电梯后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不受影响,必要时可以要求建设单位聘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原有建筑进行检测鉴定。

专项设计文件应按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

第七条联合审查,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行政审批局建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绿色通道,指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受理窗口。建设单位应当持加装电梯可行性评估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加装电梯协议等相关书面材料,到当地受理窗口办理加装电梯手续。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召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当场无法确认意见的,有关部门应在会后7日内向行政审批局反馈书面意见。

经联合审查通过的相关文件由申请人负责在加装电梯小区、单元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经公示无异议的,行政审批部门出具该项目具备申请加装电梯条件的意见。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申请人应当与持异议的业主协商。

建设单位应当持联合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等相关书面材料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原房屋建筑竣工验收时已预留了电梯井加装电梯的,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

第八条 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以及经审查合格的加装电梯专项设计施工图、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施工合同(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的,应同时持监理合同)等相关书面材料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同步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和有关消防备案手续。

第九条 办理竣工验收和使用登记手续。建设单位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过程安全生产负总责,电梯施工、安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质量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并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安全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电梯井道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电梯设备安装。电梯安装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办理施工告知,申请电梯监督检验。设备安装完成后,建设单位应依法到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特种设备、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加装电梯申请人或其委托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到当地行政审批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

第十条 落实电梯使用安全责任。加装电梯申请人应落实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由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合同,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对电梯日常使用安全负责。

第五章 政策措施

第十一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运行后,申请人可按照《邢台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加装电梯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既有住宅在原有小区用地范围内加装电梯的,在不增加与电梯无关的建筑功能和建筑面积情况下,不需办理占用土地等相关手续,增加的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再补缴地价款,也不需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第4.0.9条第二款“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既有住宅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除外”的规定,日照情况不作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行政审批审核内容。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突出部分不再按照建筑整体校核间距、退距等指标,在符合消防、安全的前提下,防火间距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要求进行计算。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新增面积为加装电梯协议范围内全体业主共有,不予按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房屋产权发生转移的,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承接和履行转让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把此项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工程高度重视,优化服务,提高效率,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本着简便高效的原则,依法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有关审批和备案工作。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原市住建局等六部门印发的《邢台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细则》(邢建联〔2019〕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