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 2023-08-23 发布机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99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名称:邢台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暂行)
发文日期:2023年7月21日
效力状态: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传承历史文化,优化产业结构,创新城市发展模式,增强城市永续发展动力,根据《河北省城市更新工作指南(试行)》《河北省城市更新规划编制导则》《河北省城市更新工作衡量标准(试行)》,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邢台市市区〔信都区、襄都区、任泽区、南和区、邢台经开区、邢台高新区(邢东新区)〕范围内的城市更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市区内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整治、改善、优化,从而实现房屋使用、市政设施、公建配套等全面完善,产业结构、环境品质、文化传承等全面提升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具体包括:
(一)以消除危旧楼房、老旧小区、城中村等房屋安全隐患,保障居住安全,提升居住品质为主的居住类城市更新。
(二)以推动老旧厂房、低效产业园区、老旧低效楼宇、传统商业设施等存量空间资源提质增效为主的产业类城市更新。
(三)以更新改造和优化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打通断头路,保障安全、补齐短板为主的设施类城市更新。
(四)以提升绿色空间、滨水空间、慢行系统等环境品质为主的公共空间类城市更新。
(五)以统筹存量资源配置,优化功能布局,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实现片区可持续发展的区域综合性城市更新。
(六)省、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
第四条 城市更新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空间、规模、产业三大结构,坚持全局思维。
(二)统筹规划、建设、管理三大环节,坚持系统思维。
(三)统筹改革、科技、文化三大动力,坚持可持续发展思维。
(四)统筹生产、生活、生态三大布局,坚持以人为本思维。
(五)统筹政府、社会、市民三大主体,坚持共治共管共享思维。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五条 健全工作组织机构。市政府加强对城市更新工作的领导,成立邢台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市有关部门及各区政府(管委会)为成员单位。市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城市更新工作,决策重大事项,协调重大问题,审定政策措施,审批项目建设方案,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工作等。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更新日常工作的协调指导。
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参照设立本地组织机构,统筹推进城市更新工作。
第六条 确定责任主体。城市更新以片区为单元,在市、区两级层面推动。
市有关部门作为市级城市更新工作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管辖经市政府确定且涉及市直多部门参与、需市级协调推进的重大城市更新项目。
各区政府(管委会)作为区级城市更新工作责任主体,要依据本办法规定履行城市更新职责,建立城市更新协调推进机制,明确目标任务,组织、协调和管辖辖区内城市更新项目。
第七条 工作及决策程序。城市更新项目决策及实施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开展:
(一)责任主体依据《邢台市城市更新规划》或市政府工作要求编制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市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制定市区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建立城市更新项目库。
(二)确定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
(三)实施主体编制城市更新项目建设方案。
(四)责任主体对城市更新项目建设方案进行初审,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专家评审论证,上报市领导小组。
(六)市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进行批复。
(七)实施主体按照批复意见组织实施城市更新项目。
市政府因优化营商环境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可按照规定优化相关工作程序。
第三章 规划编制
第八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区政府(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市有关部门配合,编制《邢台市城市更新规划》,确定城市更新总体规模,明确近中远期目标、功能结构、规划布局等内容。
第九条 《邢台市城市更新规划》经专家评审、公示征求意见、合规性审查等程序后,提交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邢台市城市更新规划》是城市更新单元划定、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制定、城市更新项目建设方案编制的重要依据。经批准的《邢台市城市更新规划》相关内容应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第十一条 城市更新鼓励采用策划、投融资、设计、建设、运营一体化的运作模式,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利用政策支持,实施一片提升一片,力求实现项目自身或城市更新单元、多个城市更新单元盈亏平衡。
第十二条 城市更新单元是市、区政府(管委会)综合考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整,以道路、河流等自然要素和产权范围为边界,所划定的相对成片并可以进行设施和利益统筹的区域。城市更新单元可包括一个或多个城市更新项目。
城市更新单元应紧密结合城市发展战略定位,本着市场运作、项目自平衡、合作共赢原则,优化调整传统产业,塑造高端城市业态,对城市功能、业态、形态等进行整体策划,高水平、高质量推动城市更新。
第十三条 除违法建筑和经专业机构鉴定为危房且无修缮保留价值的建筑外,不大规模、成片集中拆除现状建筑,原则上城市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内拆除建筑面积不应大于现状总建筑面积的20%。
除增建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大规模新增老城区建设规模,不突破原有密度强度,不增加资源环境承载压力,原则上城市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内拆建比不应大于2。
要尊重居民安置意愿,鼓励以就地、就近安置为主,改善居住条件,保持邻里关系和社会结构,城市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居民就地、就近安置率不宜低于50%。
注重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完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改善公共环境,消除安全隐患,同步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统筹解决新市民、低收入困难群众等重点群体租赁住房问题,城市住房租金年度涨幅不超过5%。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责任主体依据《邢台市城市更新规划》或市政府工作要求编制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市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申报的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应当包括具体项目(储备项目和实施项目)、前期业主(行业主管部门)或实施主体、边界和规模、投资及进度安排等内容。
第十五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责任主体经批准的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制定市区城市更新年度计划。
建立年度计划动态管理机制,纳入市区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城市更新项目,进入城市更新项目库,实施动态监督管理,享受城市更新相关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 确定实施主体。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定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历史风貌保护、重大市政基础设施整体提升等情形的,也可由市、区政府(管委会)依法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项目实施主体。
第十七条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根据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组织制定城市更新项目建设方案。城市更新项目建设方案内容涉及相关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应依法征求意见、充分协商,达成合法一致的意见。同时,还应征询辖区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
第十八条 城市更新项目建设方案应当包括基本情况、边界规模、实施主体、可行性分析报告、规划设计方案、产业定位、建设运营方案与实施计划、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资金来源、进度安排等。项目需分期完成的,应按照公共优先和各期效益平衡的原则制定分期项目建设方案,原则上应将公共性内容安排在首期交付使用。
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现代建筑、工业遗产保护类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不可移动文物及其他各类历史文化遗产类建筑的,还应包括保护方案与实施计划。
第十九条 责任主体负责城市更新项目建设方案初审,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专家评审论证报市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项目建设方案批准文件是实施城市更新项目的依据。
第二十条 责任主体将城市更新项目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可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规划、综合产业功能、区域配套、公共服务等因素,将项目功能、建设计划、运营管理、物业持有和年限、节能环保等要求,纳入与实施主体签订的履约协议书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施主体应当依据批准的项目建设方案开展城市更新工作。城市更新实施中需要对房屋等不动产进行搬迁的,可以采取房屋置换、货币安置等方式进行安置,并签订搬迁安置协议。
第二十二条 实施主体应当在工程建设完成后组织竣工验收。对于需要无偿移交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完成相关设施移交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在符合项目建设方案中运营管理模式前提下,城市更新项目按照行业规定制定运营策划方案,开展试运营、运营等工作。鼓励社会专业企业参与城市更新项目运营管理,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不断提高城市更新项目长期运营收入。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二十四条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地上地下立体开发建设,科学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
第二十五条 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土地出让的,依据经批准的土地出让方案办理供地手续。
第二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人根据《邢台市城市更新规划》,结合城市更新方式进行地价评估、确定土地使用年限等。
第二十七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通过公开、公平、公正方式参与城市更新项目。
第二十八条 市、区政府(管委会)财政视财力状况,统筹安排城市更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城市更新工作。
第二十九条 鼓励积极利用国家政策性金融对城市更新的支持政策筹集资金。引导商业金融机构创新服务产品,支持城市更新资金筹措。
第三十条 城市更新不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动的,可通过市场租赁方式取得原建筑使用权。
城市更新既不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动,也不需要取得原建筑使用权的,经充分征求原建筑权利人意见后依法实施。
城市更新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动的,可通过房屋征收、房屋买卖、资产划转、股份合作等方式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三十一条 开辟城市更新项目绿色通道,精简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各有关部门积极支持项目实施主体办理项目及各子项目用地、建设、融资等相关手续,保障项目顺利合法推进。对城市更新重点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从项目审批、土地供应、用地调整、方案制定、资源配给、资金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更好保障项目落地。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市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制定支持城市更新的土地、规划、建设、财政、金融、行政审批等方面细化措施。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对城市更新涉及的不动产办理登记。
第三十三条 其他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