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 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 2023-10-09      发布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225     字体:[  ]

体裁分类:部门文件                


邢台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

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投资建设项目全过程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1134号)、河北省自然资源厅等四部门《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多测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冀自然资字〔2021161号)及河北省自然资源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2023年“多测合一”改革加快推进分阶段整合相关测绘测量事项工作的通知》(冀自然资字〔2023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多测合一”,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中,将测绘内容相近或属于同一审批阶段的多个测绘业务整合为一个事项,由项目业主按需求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或联合体开展测绘业务,测绘成果供相关主管部门审批使用,实现“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邢台市中心城区(信都区、襄都区、邢东新区、邢台经济开发区)和下辖所有区县(含沙河市、南宫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迁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及国家、省、市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政府委托的测绘事项,由政府相关部门在“多测合一”平台中立项,填写项目信息,按需求选择测绘事项或其中单项进行委托并选择测绘服务机构。项目立项后由项目建设单位与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服务机构(或联合体)签订测绘合同,测绘服务机构进行测绘和提交测绘成果。

业委托的测绘事项,由项目建设单位通过“多测合一”平台自行委托,在线填写项目信息、按需求选择测绘事项或其中单项进行委托、上传办件材料、选择测绘服务机构;测绘服务机构通过“多测合一”平台接收测绘委托。

第五条 邢台市“多测合一”覆盖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工程规划与施工、竣工验收3个阶段。

(一)立项用地阶段包括:选址地形图测量、土地勘测定界、建设用地地籍调查;

(二)工程规划与施工阶段包括:规划放线测量、规划初始验线测量、规划过程验线测量、房产面积预测绘;

(三)竣工验收阶段包括:房产面积实测绘竣工验收测量(含竣工地形图测量、规划要素测量、建筑面积测量、消防测量、人防测量、绿地测量、车位测量、项目配套市政管线测量)。

第六条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查询和申请使用“多测合一”测绘成果,实现数据共享,避免重复测绘和投入,涉密涉敏数据应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查询和申请使用。

第七条邢台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涉及的“多测合一”业务委托、业务受理、成果确认、成果审核、满意度评价等业务,均应在邢台市“多测合一”信息管理平台中运行,各相关部门通过系统对接实现信息共享,严格落实全程网上办理。

第八条“多测合一”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当确有必要采用独立平面坐标系统时,应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建立联系。

第九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本市“多测合一”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行政审批局等主管部门建立“多测合一”工作机制;负责“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资质及信用监管、质量监督检查、地理信息成果安全等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负责运行维护“多测合一”信息管理平台,组织开展相关技术培训、数据保密及作业安全教育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行政审批局等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多测合一”相关管理工作,并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测绘事项做好宣传贯彻、业务指导等工作。

各县人民政府及所辖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防动员办公室、行政审批局等部门按照相应职责,负责落实辖区内“多测合一”具体工作。

第二章 测绘服务机构管理

第十条按照“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原则,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服务机构均可在我市开展“多测合一”业务,在邢台市“多测合一”信息管理平台上申请备案登记,进入“多测合一”测绘机构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名录库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从事邢台市“多测合一”的测绘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经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从事相应业务的资质,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三)无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不良信息。

(四)在其他行政区注册的测绘服务机构,建议在邢台地区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十二条 测绘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出名录库,两年内不再受理其备案申请:

(一)为取得“多测合一”资格,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测绘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二)在邢台市以其他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或者分包、转包测绘项目的;

(三)测绘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失控或与实际运行情况不符、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存在安全、保密隐患的;

(四)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查中,测绘项目不合格且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五)信用等级评价被列为最低等次的;

(六)存在其他违规行为,被认定为不适合承担邢台市“多测合一”业务的。

第十三条 在邢台市因伪造测绘成果或测绘成果质量出现严重问题,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涉及违法犯罪的,退出备案名录,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备案申请。

第十四条退出邢台市“多测合一”备案名录的测绘服务机构,不得继续开展尚未完成的“多测合一”业务,其退出前已经审核通过的“多测合一”测绘成果仍然有效。

第三章 项目实施程序

第十五条 “多测合一”业务按以下流程实施:

(一)业务委托。建设单位在名录库中选取测绘服务机构,委托“多测合一"测绘业务并签订测绘合同,相关信息通过平台系统同步进行线上登记。测绘服务机构应按资质许可范围接受委托,严禁超业务范围、超业务规模承接测绘业务。

(二)测量作业。在开展测量作业前,受委托测绘服务机构可向主管部门申请基础数据和项目前期测绘成果资料。测绘服务机构应根据合同规定的测绘任务和时间要求分阶段组织开展各项测绘作业,统一执行国家相应的测绘规范、标准和《邢台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按照规定编制测绘成果报告。

(三)成果审核。测绘服务机构分别出具每一阶段的测绘成果报告,按照自身质量管理体系完成质检后上传至系统平台,经由建设单位确认后推送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防动员办公室、行政审批局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成果提出修改意见并退回。测绘服务机构完成整改后再次汇交送审,直至审核通过。

(四)成果入库。审核合格后的测绘成果由主管部门统一录入到“多测合一”成果管理系统中,以便后期共享利用。

(五)成果共享。合格测绘成果将按部门需求推送至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防动员办公室、行政审批局等行政主管部门,上述部门要严格按照数据共享规定要求,对符合技术规程的测绘成果,不得拒收,不得要求当事人重复测绘和重复提交测绘成果。涉密测绘成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保密措施,确保测绘成果安全。凡未提交至“多测合一”信息服务平台的测绘成果,相关部门不得采用。

第四章 信用与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测绘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二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

第十七条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政策,市“多测合一”项目鼓励实行注册测绘师负责制,我市“多测合一”测绘成果鼓励注册测绘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实行终身追责。

第十八条测绘服务机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负责人对“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负责,测绘成果出现质量问题的,测绘服务机构须及时进行重测、修测、补测。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行政审批局及相关部门加强对“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成果审核机构开展相关工作,费用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第二十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强测绘服务机构信用管理,并依法将其信用信息予以公示,对测绘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启动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后续行政审批涉及“多测合一”的,可以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实施后新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3109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附件:关于印发《邢台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办法》的通知(邢自然字[2023]55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