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防空地下室规划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12-12 发布机构: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浏览次数:447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2023〕—112
河北省防空地下室规划建设
技术要求(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规划建设工作,推动构建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比例协调、安全可靠的城市防护体系,依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等法规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技术要求。
第二条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防空地下室规划、设计、审批等工作,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防需要工程按本技术要求执行。
第三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范围详见附件1;工业生产厂房及配套设施、公益建筑、构筑物及其他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构)筑物范围详见附件2。
第四条 防空地下室的战时功能应结合民用建筑性质合理确定。其中,已编制人防工程专项规划并获批准的,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按其规定执行;其他按本技术要求执行,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配置表详见附件3。
围绕完善人防工程体系布局,经认真研究论证,各市可调整优化本地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配置要求。
第五条 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级别应根据威胁环境、战时功能和有关标准综合确定,甲、乙类人防工程防护级别配置要求详见附件4。
第六条 应结合城市规划、人口分布等确定防空地下室位置,做到布局合理。各类防空地下室服务半径详见附件5,规划布局原则详见附件6。
第七条 鼓励相对集中集约建设防空地下室,二等人员掩蔽工程的掩蔽效率(掩蔽面积与建筑面积的比值)不宜低于0.6。
第八条 鼓励各类防空地下室之间、防空地下室与其他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与普通地下空间,通过普通地下工程、人防通道等实现互联互通,推动形成平战结合、相互连通、四通八达的城市地下空间网络。
同一地块内的防空地下室应相互连通,同一开发主体的不同地块间尽可能连通,不同开发主体的地块间宜相互连通,鼓励地下交通轨道交通、干(支)道与周边防空地下室实现连通,暂不具备连通条件的,应预留连通口。
第九条 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工程兼顾人防需要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地下部分,综合管廊(干线、支线),地下道路、隧道、过街道等的建设应全部落实兼顾人民防空要求;其他独立开发的地下空间工程(不含单建人防工程),地下总建筑面积大于6000平方米时,应按地下总建筑面积的30%落实兼顾人防需要。
第十条 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防护类别按本技术要求第五条执行,战时功能和防护级别配置要求详见附件7。
第十一条 本技术要求由省国动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技术要求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附件:1.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范围
2.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构)筑物范围
3.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配置表
4.防空地下室防护级别配置表
5.各类防空地下室服务半径
6.防空地下室规划布局原则
7.兼顾人防需要地下工程防护级别配置表
附件1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范围
类 别 | 典型建筑形式 | |
居住 建筑 | 住宅建筑 | 住宅、公寓、别墅等 |
宿舍类建筑 | 集体宿舍、学生宿舍、学生公寓、专家公寓、职工宿舍等 | |
民政建筑 | 养老院、敬老院、护养院、老人院、医养建筑、老年公寓等 | |
公共 建筑 | 教育类 | 各类学校(幼儿园)的教学楼、图书馆、试验室、体育馆、展览馆、音乐厅、礼堂、档案馆等 |
办公科研类 | 1.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等办公楼(办公用房); 2.银行营业厅、储蓄所、证券交易中心等金融业务场所建筑; 3.科研楼、实验楼、研发中心等; | |
商业服务类 | 1.购物中心、百货公司、菜市场、家居建材、汽车销售、商业零售等售卖场所建筑; 2.室内儿童乐园、夜总会、洗浴、卡拉OK厅、按摩中心、健身房等休闲场所建筑; 3.干洗店、洗车站房、修理店(修车、电器等)等维修服务场所建筑; 4.电信枢纽楼、通讯站、邮政、快递营业场所、电信局等邮政、快递、电信场所建筑; 5.培训机构(幼儿、学生、老年)等培训场所建筑; 6.体检中心、牙科诊所等保健场所建筑; 7餐馆、饮食店、食堂、酒吧、茶馆等餐饮场所建筑; 8.酒店、宾馆、招待所、度假村、民宿等临时住宿休憩场所建筑; | |
公共 建筑 | 公众活动类 | 1.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文化活动场所建筑; 2.礼堂、会堂、会议中心、展览馆等会议展览场所建筑; 3.剧院、电视剧院、电影院、音乐厅、戏院、演艺场馆等观演场所建筑; 4.主题公园、游乐场、水族馆、冰雪建筑、游客服务中心等游乐场所建筑; 5.动物园、植物园、旅游景点等园林建筑; 6.广播电台、电视台、融媒体中心等广电制播建筑; 7.体育场馆、游泳场馆、训练馆等体育建筑; 8.佛教寺院、道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建筑; |
交通类 | 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运站、港口客运码头、交通枢纽、地铁(轻轨)站、航站楼、停车库(场)、出租汽车场站、交通指挥中心、交通监控中心、航管楼、交通应急救援、交通调度站等 | |
医疗类 | 医院、卫生院、保健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疗养院、康复中心、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动物检疫站、急救中心、血库等 | |
社会民生服务类 | 1.城市政务中心、城市游客中心、城市市民中心、社区服务站、街道办事处、房管所、村委会等城市服务场所建筑; 2.消防站、应急中心、城市避难所等救援场所建筑; 3.殡仪馆、火葬场等殡葬场所建筑; 4.儿童福利院、孤儿院、残疾人福利院、残疾人福利中心、救助站、戒毒所等救助场所建筑; 5.老年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日托站、老年服务中心、社区养老驿站(中心)等老年人活动场所建筑; 6.监狱、看守所、劳教场所等监管场所建筑; | |
综合类 | 多功能综合大楼、商业综合体(商业、办公、酒店或公寓为一体的建筑)、商住楼、商务中心等 | |
其他 建筑 | 物流建筑 | 物流项目中的办公建筑、生活服务设施、其他配套设施中“展示及交易建筑”和“培训或研发建筑”等 |
数据中心建筑 | 数据中心建设项目中的机房楼、辅助用房、支持用房、办公管理研发建筑、生活服务设施等 | |
工业建筑 | 工业建设项目中的办公楼、实验楼、科研楼、设计楼、会堂、图书馆、宿舍、娱乐用房、招待所、食堂、培训中心、门卫室等 | |
物流、数据中心、工业与民用复合型建筑 | 非生产性(民用建筑)用房部分 |
注:未明确民用建筑类型,可参照《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表1 民用建筑分类”确定。
附件2
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构)筑物范围
类 别 | 典型建筑形式 |
生产厂房及配套设施 | 1.生产车间,配套的生产制造监控(信息)用房、产品检验验收用房、厂房附属仓库(厂区内用于生产过程中储存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仓库)、厂房附属更衣淋浴用房、配电房,以及给排水、供电、供暖、动力等用于生产性的配套用房,废水、废气处理设施等; 2.农、林、牧、渔产品初加工车间。 |
公益 建筑 | 1.单独修建的公共厕所、垃圾站(房)、供热站、供水站、水泵房、变配电房(站)、开闭所、区域机房、微型消防站等; 2.单独修建垃圾处理车间、污水处理厂车间、厂区污水处理站等; 3.单独修建的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名人故居、烈士陵园等。 |
构筑物 | 1.工业构筑物:如冷却塔、观测塔、烟囱、烟道、井架、井塔、筒仓、栈桥、架空索道、装卸平台、槽仓、地道、油(水、气)罐、储油(水)池等; 2.民用构筑物:如电视塔(信号发射塔)、纪念塔(碑)、广告牌(塔)、露天泳池、围墙、花架等; 3.水工构筑物:如沟、池、沉井、水塔等。 |
其他 | 1.老旧小区单独加装电梯、危房原状修复项目等; 2.轨道交通项目中车辆基地的铁路车辆检修厂房(含检查库、运用库、调机库、工程车库、不落轮镟库、吹扫库等),综合维修用房(含综合维修、物资库等)、停车库、洗车库; 3.物流项目中除办公建筑、生活服务设施、其他配套设施中“展示及交易建筑”和“培训或研发建筑”等以外的建筑物及其他配套设施; 4.独立无围护结构的车棚、独立无围护结构的的钢构车库等; 5.所有临时建筑。 |
注:1.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构)筑物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所列建筑物类型,其他特殊类型建(构)筑物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国动办会同本级行政审批部门确定,并报省国动办;
2.区域机房是指网络及通信公司用于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场所,包括主机房、辅助区、支持区,不包括办公建筑;
3.临时建筑包括售楼处、临时展览、世博会等。如果临时建筑变更为永久建筑,应配建防空地下室;
4.依法需要采取防护措施的重要经济目标等单位要依法落实防护要求,鼓励将其关键部位和重点生产车间等地下化。
附件3
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配置表
1.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应根据建筑物性质确定战时功能;工业项目中的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应根据工业项目性质确定战时功能。
2.民用建筑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详见表3.1;公共建筑根据部门、单位战时职能不同,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分为医疗救护工程优先类(RF-1)、防空专业队工程优先类(RF-2)、一等人员掩蔽工程优先类(RF-3)、其他类(RF-4),其战时功能配置详见表3.2~3.5。
3.工业项目分为重要经济目标类和其他类。重要经济目标类工业项目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配置详见表3.6,其他类工业项目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配置详见表3.7。
4.建设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分类对照表详见表3.8。
表3.1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配置表(居住建筑)
应建防空地下室 总面积S(m2) | 配建原则 | |
优先顺序 | 控制指标(m2) | |
S<5000 | 二等人员掩蔽工程 | S二等人掩=S |
5000≤S<10000 | 1.二等人员掩蔽工程 2.物资库 | 1.S二等人掩=max(0.7S,1.16P规划) 2.S物资库=S-S二等人掩 |
10000≤S<20000 | 1.二等人员掩蔽工程 2.防空专业队工程 3.物资库 | 1.S二等人掩=max(0.65S,1.16P规划) 2.S专业队=2000~3000 3.S物资库=S-S二等人掩-S专业队 |
S≥20000 | 1.二等人员掩蔽工程 2.防空专业队工程和救护站 3.物资库 | 1.S二等人掩=max(0.65S,1.16P规划) 2.S专业队=3000~6000,救护站1处 3.S物资库=S-S二等人掩-S专业队-S救护站 |
注:1.表中
S | 应建防空地下室总面积(m2) |
S二等人掩 | 应建二等人员掩蔽工程面积(m2) |
S物资库 | 应建人防物资库面积(m2) |
S专业队 | 应建防空专业队工程面积(m2) |
S救护站 | 应建救护站面积(m2) |
P规划 | 建设项目规划居住人口(人) |
2.对于防空专业队工程,装备掩蔽部规模宜为队员掩蔽部的1.8~2倍;
3.S物资库不应小于1500m2,否则配建二等人员掩蔽工程。
表3.2 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配置表(RF-1类公共建筑)
应建人防工程规模S(m2) | 配建原则 | |
优先顺序 | 控制指标(m2) | |
S<1500 | 防空专业队工程 | S专业队=S |
1500≤S<3000 | 1.救护站 2.防空专业队工程 | 1.救护站1处 2.S专业队=S-S医疗救护 |
3000≤S<4500 | 1.救护站(急救医院) 2.防空专业队工程 | 1.救护站1处(规划床位数≥100时,配建急救医院) 2.S专业队=S-S医疗救护 |
4500≤S<8000 | 1.急救医院(中心医院) 2.防空专业队工程 | 1.急救医院1处(规划床位数≥500时,配建中心医院) 2.S专业队=S-S医疗救护 |
8000≤S<12000 | 1.中心医院 2.防空专业队工程 3.人防物资库 | 1.中心医院1处 2.S专业队=2000~3000m2 3.S物资库=S-S专业队-S医疗救护(S物资库不应小于1500m2,否则配建防空专业队工程) |
S≥12000 | 1.中心医院 2.防空专业队工程 3.人防物资库 4.二等人员掩蔽工程 | 1.中心医院1处 2.S专业队=3000~6000 3.S物资库=1500~4000 4.S二等人掩=S-S专业队-S医疗救护-S物资库(S二等人掩不应小于1000m2,否则配建人防物资库) |
注:1.表中
S | 应建防空地下室总面积(m2) |
S二等人掩 | 应建二等人员掩蔽工程面积(m2) |
S物资库 | 应建人防物资库面积(m2) |
S专业队 | 应建防空专业队工程面积(m2) |
S医疗救护 | 应建医疗救护工程面积(m2) |
2.S专业队<2000m2时,应全部建设队员掩蔽部;S专业队≥2000m2时,应建设队员掩蔽部和装备掩蔽部,装备掩蔽部规模宜为队员掩蔽部的1.8~2倍。
表3.3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配置表(RF-2类公共建筑)
应建人防工程规模S(m2) | 配建原则 | |
优先顺序 | 控制指标(m2) | |
S<3000 | 防空专业队工程 | S专业队=S |
3000≤S<6000 | 1.防空专业队工程 2.一等人员掩蔽工程 | 1.S专业队=3000~4000 2.S一等人掩=S-S专业队(S一等人掩不应小于1000m2,否则配建防空专业队工程) |
6000≤S<12000 | 1.防空专业队工程 2.一等人员掩蔽工程 3.人防物资库 | 1.S专业队=3000~5000 2.S一等人掩=1500~4000 3.S物资库=S-S专业队-S一等人掩(S物资库不应小于1500m2,否则配建一等人员掩蔽工程) |
S≥12000 | 1.防空专业队工程 2.一等人员掩蔽工程 3.人防物资库 4.二等人员掩蔽工程 | 1.S专业队=4000~6000 2.S一等人掩=1500~4000 3.S物资库=1500~4000 4.S二等人掩=S-S专业队-S一等人掩-S物资库(S二等人掩不应小于1000m2,否则配建一等人员掩蔽工程) |
注:1.表中
S | 应建防空地下室总面积(m2) |
S二等人掩 | 应建二等人员掩蔽工程面积(m2) |
S物资库 | 应建人防物资库面积(m2) |
S专业队 | 应建防空专业队工程面积(m2) |
S一等人掩 | 应建一等人员掩蔽工程面积(m2) |
2.S专业队<2000m2时,应全部建设队员掩蔽部;S专业队≥2000m2时,应建设队员掩蔽部和装备掩蔽部,装备掩蔽部规模宜为队员掩蔽部的1.8~2倍。
表3.4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配置表(RF-3类公共建筑)
应建人防工程规模S(m2) | 配建原则 | |
优先顺序 | 控制指标(m2) | |
S<3000 | 一等人员掩蔽工程 | S一等人掩=S |
3000≤S<6000 | 1.一等人员掩蔽工程 2.防空专业队工程 | 1.S一等人掩=1500~4000 2.S专业队=S-S一等人掩 |
6000≤S<12000 | 1.一等人员掩蔽工程 2.防空专业队工程 3.二等人员掩蔽工程 | 1.S一等人掩=3000~4000 2.S专业队=3000~5000 3.S二等人掩=S-S一等人掩-S专业队(S二等人掩不应小于1000m2,否则配建防空专业队工程) |
S≥12000 | 1.一等人员掩蔽工程 2.防空专业队工程 3.人防物资库 4.二等人员掩蔽工程 | 1.S一等人掩=3000~6000 2.S专业队=3000~6000 3.S物资库=1500~4000 4.S二等人掩=S-S一等人掩-S专业队-S物资库(S二等人掩不应小于1000m2,否则配建防空专业队工程) |
注:1.表中
S | 应建防空地下室总面积(m2) |
S二等人掩 | 应建二等人员掩蔽工程面积(m2) |
S物资库 | 应建人防物资库面积(m2) |
S专业队 | 应建防空专业队工程面积(m2) |
S一等人掩 | 应建一等人员掩蔽工程面积(m2) |
2.S专业队<2000m2时,应全部建设队员掩蔽部;S专业队≥2000m2时,应建设队员掩蔽部和装备掩蔽部,装备掩蔽部规模宜为队员掩蔽部的1.8~2倍。
表3.5 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配置表(RF-4类公共建筑)
应建人防工程规模S(m2) | 配建原则 | |
优先顺序 | 控制指标(m2) | |
S<5000 | 二等人员掩蔽工程 | S二等人掩=S |
5000≤S<10000 | 1.二等人员掩蔽工程 2.一等人员掩蔽工程 | 1.S二等人掩=(0.6~0.7)S 2.S一等人掩=S-S二等人掩 |
10000≤S<20000 | 1.二等人员掩蔽工程 2.一等人员掩蔽工程 3.人防物资库 | 1.S二等人掩=(0.5~0.6)S 2.S一等人掩=(0.3~0.4)S 3.S物资库=S-S二等人掩-S一等人掩(S物资库不应小于1500m2,否则配建二等人员掩蔽工程) |
S≥20000 | 1.二等人员掩蔽工程 2.一等人员掩蔽工程 3.防空专业队工程 4.人防物资库 | 1.S二等人掩=(0.5~0.6)S 2.S一等人掩=(0.2~0.4)S 3.S专业队=3000~6000 4.S物资库=S-S二等人掩-S一等人掩-S专业队(S物资库不应小于1500m2,否则配建二等人员掩蔽工程) |
注:1.表中
S | 应建防空地下室总面积(m2) |
S二等人掩 | 应建二等人员掩蔽工程面积(m2) |
S物资库 | 应建人防物资库面积(m2) |
S专业队 | 应建防空专业队工程面积(m2) |
S一等人掩 | 应建一等人员掩蔽工程面积(m2) |
2.S专业队<2000m2时,应全部建设队员掩蔽部;S专业队≥2000m2时,应建设队员掩蔽部和装备掩蔽部,装备掩蔽部规模宜为队员掩蔽部的1.8~2倍。
表3.6 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配置表
(重要经济目标类工业项目)
应建人防工程规模S(m2) | 配建原则 | |
优先顺序 | 控制指标(m2) | |
S<3000 | 防空专业队工程 | S专业队=S |
3000≤S<6000 | 1.防空专业队工程 2.一等人员掩蔽工程 | 1.S专业队=3000~4000 2.S一等人掩=S-S专业队(S一等人掩不应小于1000m2,否则配建防空专业队工程) |
6000≤S<12000 | 1.防空专业队工程 2.一等人员掩蔽工程 3.人防物资库 | 1.S专业队=3000~5000 2.S一等人掩=1500~4000 3.S物资库=S-S专业队-S一等人掩(S物资库不应小于1500m2,否则配建一等人员掩蔽工程) |
S≥12000 | 1.防空专业队工程 2.一等人员掩蔽工程 3.人防物资库 | 1.S专业队=4000~6000 2.S一等人掩=1500~4000 3.S物资库=S-S专业队-S一等人掩(S物资库不应小于1500m2,否则配建一等人员掩蔽工程) |
注:1.表中
S | 应建防空地下室总面积(m2) |
S物资库 | 应建人防物资库面积(m2) |
S专业队 | 应建防空专业队工程面积(m2) |
S一等人掩 | 应建一等人员掩蔽工程面积(m2) |
2.S专业队<2000m2时,应全部建设队员掩蔽部;S专业队≥2000m2时,应建设队员掩蔽部和装备掩蔽部,装备掩蔽部规模宜为队员掩蔽部的1.8~2倍。
表3.7 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配置表(其他类工业项目)
应建防空地下室规模S(m2) | 配建原则 | |
优先顺序 | 控制指标(m2) | |
S<5000 | 二等人员掩蔽工程 | S二等人掩=S |
5000≤S<10000 | 1.二等人员掩蔽工程 2.物资库 | 1.S二等人掩=0.7S 2.S物资库=S-S二等人掩 |
S≥10000 | 1.二等人员掩蔽工程 2.防空专业队工程 3.物资库 | 1.S二等人掩=0.65S 2.S专业队=2000~3000 3.S物资库=S-S二等人掩-S专业队 |
注:1.表中
S | 应建防空地下室总面积(m2) |
S二等人掩 | 应建二等人员掩蔽工程面积(m2) |
S物资库 | 应建人防物资库面积(m2) |
S专业队 | 应建防空专业队工程面积(m2) |
2.对于防空专业队工程,装备掩蔽部规模宜为队员掩蔽部的1.8~2倍;
3.S物资库不应小于1500m2,否则配建二等人员掩蔽工程。
表3.8 建设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分类对照表
类别 | 类别定义 | 子类 | 子类释义 | 示例 | 配建分类 | |||
居住建筑 | J1 | 住宅类 | 供居住使用的住宅类场所 | 住宅建筑 | J1-1 | 以家庭为单元的居住场所 | 住宅、公寓、别墅 | 居住类 |
J2 | 非住 宅类 | 供居住使用的非住宅类场所 | 宿舍类建筑 | J2-1 | 有集中管理、提供居住条件的居住场所 | 学生宿舍、职工宿舍、专家公寓、长租公寓等 | 居住类 | |
民政建筑 | J2-2 | 老年人全日照料场所 | 老年养护院、养老院、敬老院、护养院、老人院、医养建筑、老年公寓等 | 居住类 | ||||
公共建筑 | A | 教育类 | 为基础、技能及素质教育提供的教学用地场所 | 教育类建筑 | A-1 | 学龄前儿童教育场所 | 托儿所、幼儿园等 | RF-4 |
A-2 | 中小学教育场所 | 中学、小学等 | RF-4 | |||||
A-3 | 中等专业教育场所 |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院等 | RF-4 | |||||
A-4 | 高等院校教育场所 |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军事院校等 | RF-4 | |||||
A-5 | 特殊人员教育场所 | 聋、哑、盲人学校、工读学校等 | RF-4 | |||||
B | 办公科研类 | 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业和从事商谈、接洽、处理、服务性交易等业务活动的场所 | 办公、业务建筑 | B-1 | 政务办公场所 |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 | RF-2或RF-3或RF-4 | |
B-2 | 一般办公场所 | 普通办公楼、商务办公楼、总部办公楼等 | RF-4 | |||||
B-3 | 金融办公、业务场所 | 银行、金融、证券办公、银行营业厅、储蓄所、证券交易中心等 | RF-4 | |||||
B-4 | 司法办公、业务场所 | 公安局、派出所、法院、检察院等 | RF-2或RF-3 | |||||
B-5 | 外事办公、业务场所 | 海关等 | RF-3或RF-4 | |||||
科学实 验建筑 | B-6 | 科研实验场所 | 实验楼、科研楼、研发中心等 | RF-3或RF-4 | ||||
公共建筑 | C | 商业服务类 | 供商业活动、娱乐、休憩、餐饮、消费、日常服务的场所 | 商业建筑 | C-1 | 售卖场所 | 购物中心、百货公司、有顶商业街、菜市场、超级市场、家居建材、汽车销售、商业零售、店铺等 | RF-4 |
C-2 | 休闲场所 | 室内儿童乐园、夜总会、美容、美发、养生、洗浴、卡拉OK厅、按摩中心、健身房、溜冰场等 | RF-4 | |||||
C-3 | 维修服务场所 | 干洗店、洗车站房、修理店(修车、电器等)等 | RF-4 | |||||
C-4 | 邮政、快递、电信场所 | 电信枢纽楼、通讯站、邮政、快递营业场所、电信局等 | RF-2或RF-3或RF-4 | |||||
C-5 | 培训场所 | 各类培训机构(幼儿、学生、老年) | RF-4 | |||||
C-6 | 保健场所 | 体检中心、牙科诊所 | RF-4 | |||||
饮食建筑 | C-7 | 餐饮场所 | 餐馆、饮食店、食堂、酒吧、茶馆等 | RF-4 | ||||
旅馆建筑 | C-8 | 临时住宿休憩场所 | 酒店、宾馆、招待所、度假村、民宿(少于15间或套)等 | RF-4 | ||||
D | 公众活动类 | 供休闲、运动、参观、观演、集会、社交、宗教信徒聚会的场所 | 文化建筑 | D-1 | 文化活动场所 |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 | RF-4 | |
D-2 | 会议展览场所 | 礼堂、会堂、会议中心、展览馆等 | RF-4 | |||||
D-3 | 观演场所 | 剧院、电视剧院、电影院、音乐厅、戏院、演艺场馆等 | RF-4 | |||||
D-4 | 文保场所 | 传统风貌建筑等 | RF-4 | |||||
文旅建筑 | D-5 | 游乐场所 | 主题公园、游乐场、水族馆、冰雪建筑、游客服务中心等 | RF-4 | ||||
公共建筑 | D | 园林建筑 | D-6 | 游憩场所 | 动物园、植物园、旅游景点等 | RF-4 | ||
广电制播建筑 | D-7 | 广电场所 | 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射台(站)、地球站、监测台(站)、有线电视网络中心、融媒体中心、演播厅、摄影、录音、录像棚等 | RF-2、RF-3或RF-4 | ||||
供休闲、运动、参观、观演、集会、社交、宗教信徒聚会的场所 | 体育建筑 | D-8 | 竞技体育场所 | 各类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训练馆等 | RF-4 | |||
D-9 | 大众健身场所 | 健身房、风雨操场、各类体育设施等 | RF-4 | |||||
宗教建筑 | D-10 | 宗教场所 | 佛教寺院、道观、清真寺、教堂、庙宇等 | RF-4 | ||||
E | 交通类 | 供旅客等候和运输、交通工具停放、交通管理的场所 | 交通建筑 | E-1 | 交通场站 | 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运站、港口客运码头、交通枢纽、地铁(轻轨)站、航站楼等 | RF-2或RF-3 | |
E-2 | 交通场库 | 停车库(场)、公共汽(电)车首末站、保养场、出租汽车场站等 | RF-4 | |||||
E-3 | 交通管理 | 交通指挥中心、交通监控中心、航管楼、交通应急救援、交通调度站等 | RF-2或RF-3 | |||||
F | 医疗类 | 对疾病进行诊断、治疗与护理,承担公共卫生的预防与保健,从事医学教学与科学研究的场所 | 医疗建筑 | F-1 | 医疗场所 |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 RF-1 | |
F-2 | 康养场所 | 疗养院、康复中心等 | RF-1 | |||||
F-3 | 卫生防疫场所 |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动物检疫站等 | RF-1 | |||||
F-4 | 特殊医疗场所 | 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等 | RF-1 | |||||
F-5 | 其他医疗卫生场所 | 急救中心、血库等 | RF-1 | |||||
公公共建筑 | G | 社会民生服务类 | 社会民生服务场所 | 服务建筑 | G-1 | 城市服务场所 | 城市政务中心、城市游客中心、城市市民中心、社区服务站、街道办事处、房管所、村委会等 | RF-2或RF-3或RF-4 |
G-2 | 救援场所 | 消防站、应急中心、城市避难所等 | RF-2或RF-3 | |||||
G-4 | 救助场所 | 儿童福利院、孤儿院、残疾人福利院、残疾人福利中心、救助站、戒毒所等 | RF-4 | |||||
G-5 | 老年人活动场所 | 老年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日托站、老年服务中心、社区养老驿站(中心)、老年人活动设施等 | RF-4 | |||||
监管建筑 | G-6 | 监管场所 | 监狱、看守所、劳教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 | RF-4 | ||||
H | 综合类 | 同一建设项目存在多种业态 | - | - | - | 2种及以上功能的场所、类别综合体 | 按主要功能确定 | |
其他建筑 | K | 物流类 | 物流建筑 | K-1 | 进行物品收发、储存、装卸、搬运、分拣、物流加工等物流活动的建筑 | 物流项目中办公建筑、生活服务设施、其他配套设施中“展示及交易建筑”和“培训或研发建筑”等 | 按其他工业类配建 | |
L | 数据中心类 | 数据中心建筑 | 重要经济目标类 | L-1 | 评定为重要经济目标的数据中心建设项目 | 数据中心建设项目中的机房楼、辅助用房、支持用房、办公管理研发建筑、生活服务设施等 | 重要经济目标类 | |
其他类 | L-2 | 普通数据中心类建设项目 | RF-4 | |||||
M |
工业类 | 工业建筑 | 重要经济目标类 | M-1 | 评定为重要经济目标的工业建设项目 | 工业建设项目中的办公楼、实验楼、科研楼、设计楼、会堂、图书馆、宿舍、娱乐用房、招待所、食堂、培训中心、门卫室等非生产性用房等 | 重要经济目标类 | |
其他类 | M-2 | 普通工业建设项目 | 其他工业类 | |||||
N | 物流、数据中心、工业与民用复合类 | 同一建设项目存在多种功能 | - | - | - | 物流、工业与民用复合型项目中的非生产性(民用建筑)用房部分。 | 包含重要经济目标的按重要经济目标类配建,否则按其他工业类配建 |
注:当配建分类中有多个选项时,根据建筑物所属单位战时职能判定
附件4
防空地下室防护级别配置表
表4.1甲类人防工程防护级别配置表
人防工程类别 | 抗力级别 | 防化级别 | |||
掘开式 | 土中坑、 地道式 | 岩中坑、 地道式 | |||
医疗救护工程 | 中心医院 | 常5、核5 | 常5、核4B | 常4、核4B | 乙级 |
急救医院 | 常5、核5 | 常5、核4B | 常5、核4B | ||
救护站 | 常6(5)、核6 | 常6(5)、核5 | 常5、核5 | ||
防空专业队工程 | 队员掩蔽部 | 常5、核5 | 常5、核4B | 常4、核4B | 乙级 |
装备掩蔽部 | 常6(5)、核5 | 常6(5)、核4B | 常5、核4B | -- | |
人员掩蔽工程 | 一等 | 常5、核5 | 常5、核4B | 常4、核4B | 乙级 |
二等 | 常6(5)、核6(5) | 常6(5)、核4B | 常4、核4B | 丙级 | |
配套 工程 | 物资库 | 常6、核6 | 常5、核4B | 常4、核4B | 丁级 |
区域电站 | 与供电范围内工程最高抗力一致,控制室防化级别为丙级 |
注:人防物资库包含燃油库和综合物资库,本表中的物资库指综合物资库,包含为储存各种粮食、食油、食盐、糖以及方便食品;矿烛、衣被、日用品、医药用品等物资的库房。
表4.2乙类人防工程防护级别配置表
人防工程类别 | 抗力级别 | 防化级别 | |||
掘开式 | 土中坑、地道式 | 岩中坑、地道式 | |||
医疗救护 工程 | 中心医院 | 常5 | 常5 | 常4 | 乙级 |
急救医院 | 常5 | 常5 | 常5 | ||
救护站 | 常6 | 常6 | 常5 | ||
防空专业队工程 | 队员掩蔽部 | 常5 | 常5 | 常4 | 乙级 |
装备掩蔽部 | 常6 | 常6 | 常5 | -- | |
人员掩蔽工程 | 一等 | 常5 | 常5 | 常4 | 乙级 |
二等 | 常6 | 常6 | 常4 | 丙级 | |
配套工程 | 物资库 | 常6 | 常5 | 常4 | 丁级 |
区域电站 | 与供电范围内工程最高抗力一致,控制室防化级别为丙级 |
注:人防物资库包含燃油库和综合物资库,本表中的物资库指综合物资库,包含为储存各种粮食、食油、食盐、糖以及方便食品;矿烛、衣被、日用品、医药用品等物资的库房。
附件5
各类防空地下室服务半径
人防工程大类 | 人防工程类别 | 服务半径(m) |
医疗救护工程 | 中心医院 | 本防空区 |
急救医院 | 3000 | |
救护站 | 1000 | |
防空专业队工程 | 抢险抢修专业队 | 1500 |
医疗救护专业队 | 2000 | |
防化防疫专业队 | 3000 | |
交通运输专业队 | 3000 | |
通信专业队 | 3000 | |
消防专业队 | 3000 | |
治安专业队 | 1500 | |
人员掩蔽工程 | 一等人员掩蔽工程 | 距离口部不大于200 |
二等人员掩蔽工程 | 距离口部不大于200 | |
配套工程 | 人民防空物资库 | 与其他工程配套 |
区域电站 | 低压供电时500 |
附件6
防空地下室规划布局原则
序号 | 分类 | 规划布局原则 |
1 | 总体布局 | 各防空区自成体系,与人口分布一致,合理连通 |
2 | 医疗救护工程 | 应避开重要目标区域; 出入口应设置在安全隐蔽且易伪装的位置; 中心医院结合综合性医院建设,急救医院宜结合专科医院建设,救护站按保障的地区和目标设置,尽量结合区域性医疗设施建设,或建在卫生院等区域性医疗机构附近; |
3 | 防空专业队工程 | 应位于其保障的区域或重要目标附近,且交通方便 |
4 | 人员掩蔽工程 | 与人口分布一致 |
5 | 配套工程 | 原则上防空区自成体系 |
附件7
兼顾人防需要地下工程防护级别配置表
表7.1 甲类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地下工程防护级别配置表
地下空间类型 | 战时功能 | 抗力级别 | 防化级别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地下部分 | 紧急人员掩蔽部 | 常6、核6 | 丁级或丙级 |
物资储备 | 常6、核6 | --- | |
综合管廊(干线、支线) | 基础设施防护 | 常6、核6 | --- |
地下道路、地下隧道、 地下过街通道 | 结构加强 | 常6、核6 | --- |
其他独立开发的地下空间 | 紧急人员掩蔽部 | 常6、核6 | 丁级 |
紧急物资库 | 常6、核6 | --- |
注:1.其他独立开发的地下空间,紧急人员掩蔽部与紧急物资库的批建面积比例宜控制在4:1~6:1,紧急物资库面积不足2000㎡时,统一建设紧急人员掩蔽部;
2.重要地区或城市重点地段的综合管廊(干线、支线),经批准,可按抗力级别5级设防。
表7.2 乙类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地下工程防护级别配置表
地下空间类型 | 战时功能 | 抗力级别 | 防化级别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地下部分 | 紧急人员掩蔽部 | 常6 | 丁级或丙级 |
物资储备 | 常6 | --- | |
综合管廊(干线、支线) | 基础设施防护 | 常6 | --- |
地下道路、地下隧道、 地下过街通道 | 结构加强 | 常6 | --- |
其他独立开发的地下空间 | 紧急人员掩蔽部 | 常6 | 丁级 |
紧急物资库 | 常6 | --- |
注:其他独立开发的地下空间,紧急人员掩蔽部与紧急物资库的批建面积比例宜控制在4:1~6:1,紧急物资库面积不足2000㎡时,统一建设紧急人员掩蔽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