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邢台市政府产权保障性住房租金减免核销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5-14 发布机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18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邢台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文日期:2024-05-14
名称:邢台市政府产权保障性住房租金减免核销暂行办法
效力状态: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住房保障政策体系,依法依规落实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工作,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军队退役人员政策落实的指导意见》(冀政办字〔2017〕21号)、《河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冀建保中心〔2017〕6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5月14日
邢台市政府产权保障性住房租金减免核销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住房保障政策体系,依法依规落实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工作,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军队退役人员政策落实的指导意见》(冀政办字〔2017〕21号)、《河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冀建保中心〔2017〕6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邢台市主城区范围内承租政府产权保障性住房的家庭。
第三条 租金减免的规定
(一)租金减免的条件、标准及档次
1、第一档:属于城镇低保家庭且年满65周岁无经济来源(政府补贴除外)的孤寡老人,给予减免60%。
2、第二档:家庭成员因见义勇为等正义行为导致受重伤或死亡,并造成暂时性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承租家庭,给予减免50%。
3、第三档:家庭成员中有重大疾病患者、重度残疾人,或因其它较大灾难等特殊情况造成暂时性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承租家庭,给予减免40%。
4、第四档:家庭成员中有优抚对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役军人、特困职工、市级以上劳模等人群,给予减免30%。
第四档其家庭人均年收入要满足本市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0.8倍以下。
(二)租金减免计算方式
本办法所述租金减免是指承租家庭在实际应缴纳租金基础上进行减免。
减免后应收租金=减免前应收租金-减免前应收租金×相应减免档次。对同时符合多档次租金减免标准的承租家庭,租金减免实行累加,直至减免为零租金。
(三)租金减免程序
市区保障性住房承租家庭的租金减免申请由市住房保障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中心”)受理审核,各级住房保障部门、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单位配合。
租金减免实行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下列程序办理:
1、提交申请
租金减免申请每年集中受理一次,执行期限为1年,由申请家庭于每年6月份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1)《邢台市住房保障租金减免申请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
(3)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证明(申请第二档、第三档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对申请第四档中有收入限制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
(4)符合各减免档次条件的证明材料;
(5)其它相关的证明和材料。
2、受理审核
(1)市住房保障中心受理租金减免申请后,对申请家庭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2)审核时,应对全部申请家庭进行入户调查,并留存影像资料。对不符合减免条件的,通知申请人退回申请并说明原因。
3、公开公示
(1)市住房保障中心对通过审核的申请家庭,其相关信息应在牛城晚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及市住房保障中心微信公众号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2)公示期间,对有异议的申请家庭要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退回申请家庭租金减免申请;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住房保障中心通知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单位,在下一租金缴费周期进行减免。
(四)不予受理或取消租金减免的情形
1、承租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租金减免申请或取消其租金减免资格,并于被取消租金减免资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退回已减免的租金:
(1)经核实有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租金减免资格行为的;
(2)有关单位和个人为申请租金减免的保障家庭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3)无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年审申请,而被取消住房保障资格的;
(4)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减免范围和减免档次的;
(5)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租金减免申请的;
(6)根据相关规定,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认定有其它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的;
(7)不予受理租金减免申请或取消租金减免资格的其它情形。
2、承租家庭在租金减免申请或享受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身不再受理其租金减免申请,同时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计入信用档案,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1)对已取消租金减免资格的承租家庭,不按规定时间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回减免租金行为的;
(2)因被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认定为有失信行为,而被取消住房保障资格的;
(3)有本办法“(四)不予受理或取消租金减免的情形第1款(1)-(2)”所述情形的;
(4)其它情形。
第四条 租金核销的规定
租金核销是指对承租人因特殊原因未办理退出手续单方面停止租赁关系所欠缴的租金不再收回的处理方式。
(一)租金核销的一般情形
对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应对承租家庭欠缴租金进行核销处理。
1、家庭情况特殊。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家庭情况特殊。
(1)1人户的承租家庭;
(2)多人户的承租家庭,但承租人家庭成员均为精神病患者、植物人、重度残疾者或未成年子女等特殊人群。
特殊人群还需同时满足以下两点:
1)无监护人,无法进行住房保障信息变更;
2)无自主缴纳租金和独立生活能力。
2、租金欠缴原因特殊。承租人有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特殊原因。
(1)经相关部门认定,承租人因疾病、衰老等原因自然死亡或因刑事案件等其它特殊原因导致的非正常死亡;
(2)承租人因无故失联超过规定期限而被司法部门认定为失踪人口,且经法律程序,确实无法收回欠缴租金的;
(3)其它特殊原因。
(二)租金核销的特殊情形
1、对承租家庭因不符合住房保障准入条件被取消资格应予以清退,经法律程序,承租家庭没有被执行能力等原因,确实无法收回欠缴租金的,承租人租金应按核销处理。
2、对多人户承租家庭,若家庭有两个及以上有自主生活能力和缴纳租金能力的成员,均因死亡或经司法部门认定为失踪人口等特殊原因导致未办理退出手续单方面停止租赁行为而形成欠费的,应对其欠缴租金进行核销处理。其中,对有特殊人群的承租家庭,在腾退住房前,按相关程序进行移交处理。
(三)租金核销的程序
1、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单位在动态巡查、入户调查、日常管理等工作过程中,发现有符合上述租金核销情形的承租家庭,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保障中心书面反馈,并提供相关调查核实情况说明、承租家庭基本信息、欠缴的租金金额、时限、影像资料或其它能证明符合租金核销情形的材料。
2、经市住房保障中心认定,承租家庭确实符合租金核销情形的,及时函告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单位不再对其收取欠缴租金,同时,对所承租房屋由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单位进行查验收回。在收回房屋前,若承租人家庭成员为精神病患者、植物人、重度残疾者或未成年子女等特殊人群的,由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单位负责联系并移交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居委会(村委会)应按相关规定对特殊人群进行合理安置。
3、市住房保障中心应对此类特殊家庭登记入册,单独归档,并将其相关信息及核销租金数额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租金挂起的规定
租金挂起是指在一定宽限期内,对承租人因特殊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缴纳租金而形成欠费的行为暂缓收取租金的处理方式。
(一)租金挂起的情形
1、承租人家庭成员无自主缴纳租金能力或支付能力,且承租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特殊原因,按租金挂起处理。
(1)因患病或重伤住院,需持续治疗;
(2)因公出差;
(3)其它重大突发情况等特殊原因。
2、若承租家庭有两个及以上有自主缴纳租金能力或支付能力的成员,均因上述特殊原因暂时未能缴纳租金的,按租金挂起处理。
(二)租金挂起的程序
1、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单位在动态巡查、入户调查、日常管理等工作过程中,发现有符合上述租金挂起情形的承租家庭,暂缓对其收取租金。同时,对承租家庭欠缴的租金时限、金额、欠缴原因及其它相关信息登记入册,做好记录。
2、挂起期限从本次应缴纳租金周期开始算起,具体时间由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单位根据承租家庭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不超过6个月。挂起期间不产生滞纳金。
3、在挂起期限截止后,由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单位解除挂起,并及时告知承租人以下两点事项:
(1)向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单位补交累计产生的租金;
(2)在7个工作日内,向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单位应及时将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挂起记录信息报市住房保障中心备案,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对此类特殊家庭进行单独归档。
第六条 监督管理
各级住房保障部门及其所属的业务办理机构和其它有关部门在工作中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或者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由本级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邢台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企业产权保障性住房租金减免核销标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由保障性住房产权单位落实。
政策解读:《邢台市政府产权保障性住房租金减免核销暂行办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