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十二条措施》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4-07-26      发布机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253     字体:[  ]

体裁分类:部门文件                

一、出台背景

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是国家的未来,是祖国建设新生力量,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关系民生福祉、社会稳定和高质量发展。省委省政府始终坚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4号),扎实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迅速行动,深入学习领会国家文件精神,研究我省具体落实举措,对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政策进一步细化、实化、强化,制定了《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十二条措施》(冀人社发〔2024〕22号,以下简称《措施》),综合施策,多措并举,全力推动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确保全省就业局势总体稳定。

二、主要内容

《措施》对标国家文件,提出了12项举措。

一是整合优化政策,支持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合并实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对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的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可按每招用1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二是延续激励政策,支持国有企业增人扩岗。国有企业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招聘高校毕业生工资发放需求的,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等因素,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三是完善服务保障,实施先进制造业青年就业行动。畅通先进制造业企业集群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作出重大贡献,业绩成果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可直接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支持鼓励具备条件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开展高级职称自主评审。

四是强化政策支持,鼓励引导毕业生基层一线就业。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可适当放宽年龄、专业、学历限制,降低开考比例,视情况增加招聘次数。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新录用为公务员的,试用期工资直接按试用期满工资确定,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的级别工资高定两档;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见习期工资直接按见习期满工资确定,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两级。

五是密切军地协同,做好高校毕业生征兵工作。畅通大学毕业生参军入伍绿色通道,落实参军“四优先”,鼓励更多毕业生参军入伍成长成才。

六是加大支持力度,鼓励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强化青年创业支持,按规定落实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政策。鼓励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符合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七是促进供需对接,大规模组织线上线下招聘服务。定期组织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开展政策宣传、校园招聘、指导培训等活动。持续开展各类线上招聘活动,组织开展“10+N”公共就业服务活动,加密线下招聘频次。

八是提升就业能力,强化青年求职能力训练和学徒培训。组织青年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参加新型学徒培训。支持高校组织有技能培训需求的毕业年度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技能评价补贴等政策。

九是提高见习质量,继续实施青年见习计划。对组织开展就业见习的单位,按规定落实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十是兜牢就业底线,实施就业困难青年专项帮扶行动。强化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帮扶,普遍提供至少1次政策宣介、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及1次培训或见习机会。把脱贫家庭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长期失业青年、求职补贴发放对象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对象,实行“一对一”帮扶,继续开发5000个临时性公益岗位,对通过市场难以实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兜底安置。

十一是优化就业服务,高效办成高校毕业生就业一件事。推进档案接收、职业介绍、补贴申领、社保缴纳、落户手续等政策服务“一件事打包办”。指导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普遍设立青年就业服务窗口,为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提供一站式服务。

十二是加强执法监管,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合法权益。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指导用人单位规范招聘组织,加大对高校毕业生解除劳动关系权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