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做好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10-17 发布机构:市公安局 浏览次数:26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已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依法在境内办理人民币银行账户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人民币银行账户业务提供的证明文件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办理人民币银行账户业务,应出具公安机关核发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证书》(见附件1)和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负责人应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首席代表证》、《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代表证》(见附件2、3)等相关证件可作为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工作人员身份的辅助身份证件。
银行为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办理开户业务时,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存款人类别选择“其他组织”,在“证明文件1编号"字段中录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相应字段录入其他信息。
二、人民币银行账户信息变更和管理
(一)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在领取《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前,已经开立人民币银行账户的,应当在2017年12月31日前向公安机关申领《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并及时到开户银行变更人民币银行账户信息。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名称发生变更的,在办理人民币银行账户信息变更时,还应出示公安机关同意变更名称的证明文件。
(二)对于在领取《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前已经开立人民币银行账户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银行在为其办理信息变更业务时,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存款人类别保持不变,在“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字段录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相应字段录入其他信息。同时,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应汇总辖区内情况,填写《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存款人类别批量变更申请表》(附件4),分批于2017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报送至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由支付结算司统一完成“存款人类别”字段变更工作。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完成“存款人类别”变更后,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应及时做好信息核对工作。
(三)2018年1月1日起,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机构已经开立人民币银行账户,但未获得《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证书》的,经省级公安机关通过正式文件认定后,银行应对其账户只收不付。待其获得《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并办理人民币银行账户信息变更后,恢复账户正常使用。
(四)银行通过日常业务、年检等发现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证照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知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尽快办理信息变更业务。
三、管理要求
(一)银行应积极应对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证照变化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登记以及开户证明文件审核工作的影响,通过柜台查验、登录公安机关境外非政府组织网上办事服务平台查询等方式,对客户提供身份基本信息以及《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及时为其办理人民币银行账户信息变更业务。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2号发布)等法律法规,指导辖区内银行为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规范办理人民币银行账户业务。
(三)各级公安机关应加强与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沟通协作,及时通报有关情况,配合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做好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请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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