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邢台市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11-25      发布机构:市城市管理局      浏览次数:6     字体:[  ]

体裁分类: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邢台市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行动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省住建厅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要求,规范全市建筑垃圾全链条管理,排查整治突出问题,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防止环境污染,全面提升建筑垃圾治理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排查建筑垃圾管理各环节突出问题,重拳治理行业乱象。坚持系统治理,落实部门职责,强化联合监管执法,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坚持久久为功,阶段性集中整治和常态化严格监管相结合,加快补齐短板弱项,建立健全治理体系,努力构建全流程、全链条、全方位综合治理工作格局。

二、主要任务

(一)集中开展违法违规问题排查整治

1.在建工程项目建筑垃圾产生、收集环节

(1)强化城市建筑垃圾产生核准监管。对施工单位未办理建筑垃圾产生核准,建筑垃圾产生类别、时限超出核准范围,建筑垃圾实际产生量明显高于核准量的,要依法从严查处。

(2)严格落实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制度。对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备的,依法进行查处;对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内容不齐全、数据不真实的,要立即整改,12月底前完成重新报备。

(3)强化施工现场管理。对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分类制度落实不到位,未分类收集建筑垃圾,或建筑垃圾中混入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的,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清理和整改,并依法进行查处对工程建设项目擅自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未按规定利用或处置建筑垃圾的,依法从严查处。排查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相关指导意见及要求落实情况。

(4)严查非法委托运输行为。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取得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的单位运输的,依法从严查处,并依法依规纳入信用管理。

2.建筑垃圾运输环节

(1)严格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监管。对个人和未取得运输核准的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依法从严查处;对取得运输核准的单位,违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核准文件的,责令其整改并依法进行查处。

(2)严查违法违规运输行为。组织城管、交通、公安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无证运营、假牌套牌、未密闭运输、超载超限、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从严从快查处。重点严查跨区域运输,对发现建筑垃圾跨省跨市非法运输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追溯源头产生点和末端倾倒点,做好线索通报和案件移送。

(3)强化信息化监管。健全预警机制,充分发挥信息化监管作用。对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行驶和装卸记录等装置未保持正常使用的,以及关闭、屏蔽信号、删除记录信息的,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经核实后依法进行查处。

3.建筑垃圾贮存、利用和处置环节

(1)加强临时贮存场所监管全面摸排场所数量和建筑垃圾堆存底数。明确整改方式,对未依法办理或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确认手续的临时贮存场所,督促责任单位或责任人12月底前补办手续,对无法取得手续的,要限期取缔;对污染防治措施、安全管理措施缺失,督促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立即整治,确保安全规范管理。

(2)开展利用、处置设施全覆盖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受纳建筑垃圾,未落实污染防治、安全生产措施,未建立管理台账,未设置冲洗、计量和监控等设备设施的,要责令12月底前完成整改,并依法进行查处。

(3)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对违规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的点位,发现一起清理一起,溯源严查建筑垃圾来源和责任人。重点打击在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省际毗邻区域,交通道路沿线,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林地、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内非法倾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重点排查违规设立的建筑垃圾临时贮存场所、处置场所或资源化利用设施,一经发现立即依法查处。加强建筑垃圾跨省、市转移监管,坚决防范跨省跨市乱倒乱卸。

(二)综合施策提升治理水平

1.加强规划统筹。市本级、各县(市、区)于2025年3月底前编制完成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统筹考虑建筑垃圾产生量及源头分布,科学规划建筑垃圾临时贮存、资源化利用、填埋处置等各类设施选址和空间布局,明确建设规模、用地需求和建设时序等,根据实际需要落实设施用地,确定建筑垃圾处置固定去处。各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建筑垃圾各类设施做好规划建设统筹工作。

2.加强设施建设管理。对在建和已经具备建设条件的建筑垃  圾各类设施,加快建设进度,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加强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单位运行管理,落实场区污染防治措施,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消除安全隐患,提升安全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积极为建筑垃圾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设施争取大规模设备更新和循环利用政策支持,培育支持产业基地和骨干企业。

3.开展临时贮存场所建筑垃圾存量治理。对占用耕地和永久

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和地质灾害风险 区的临时贮存场所,要将存量建筑垃圾有序转移至建筑垃圾资源 化利用设施或处置场所。涉及占用耕地地块的恢复整改,要确保 满足正常耕种条件,不能以简单覆土代替整改。对存在环境隐患 或造成环境污染的临时贮存场所,进行污染防控和治理。无法原位防控和治理的,将建筑垃圾有序转移至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或处置场所。暂时无法转移的,要完善整治方案,明确完成时限,强化监测和管控措施,确保安全。对农村建筑垃圾管理要明确属地政府及相关单位职责,建立建筑垃圾管理联动工作机制。在乡村设置建筑垃圾收集点,使用有资质的建筑垃圾清运车辆运送至就近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处置。

4.强化联合监管执法。紧盯“两点一线”,严格落实产生源 头、运输路线和利用处置设施的闭环管理,发现违法案件要“一 案三查”。健全多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定期会商、协作联动、信息共享制度,畅通线索通报渠道,进一步形成监管合力,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统筹各部门和基层执法力量,各县(市、区)集中整治期间每半月开展一次联合执法。2025年起每季度开展一次常态化联合执法行动,实行文明公正执法,提升执法效能。同时加快建设建筑垃圾信息化监管系统,逐步实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数据互通共享,提升监管和执法效能。

三、时间安排和目标

第一阶段:集中整治(2024年10月至12月)

各县(市、区)落实人民政府主体责任,结合实际抓紧启动,进一步明确整治任务目标,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各项任务,报市城管局备案。部门联动集中力量,摸清底数,快速有力全面排查建筑垃圾违法违规问题,坚持边查边改、立行立改,从严从重查处,形成高压态势,迅速遏制建筑垃圾私拉乱倒现象。对发现问题建立台账,明确整改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部门、责任人,采取销号管理,确保逐一整改到位。市本级、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交通、水利、铁路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要及时将项目建设信息推送相应城市管理部门,实现各类建设工程项目信息共享。

第二阶段:常态化整治(2025年-2027年)

着重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推动部门间线索通报、案件移送、 溯源查处、联合惩戒机制有效运行,适时开展问题整改“回头看”, 确保建筑垃圾治理成果巩固提升。到2025年底,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制度和处置核准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全链条信息化监管水平有效提升,建筑垃圾消纳、处理和资源化能力持续增强,违法乱倒行为明显减少。到2027年底,监督管理和执法联动机制有序运行,各职能部门信息共享,建筑垃圾源头管控机制更加完善,私拉乱倒行为基本遏制,处置与利用设施布局更加合理,资源化利用体系良性循环,全流程、全链条、全方位综合治理的建筑垃圾管理格局初步形成。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由城管局牵头,会同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召集有关部门的相关工作机制,开展会商,互通问题线索、研究联合惩戒事宜,协同联动,合力狠抓工作落实。

(二)健全运行机制持续完善市级统筹、各县(市、区)负总责工作责任制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研究推动建筑垃圾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和决策,保障政策措施落实的力度。持续完善跨省跨市联动机制,保障跨省市偷运乱倒线索有效溯源,在全社会营造不敢、不能偷运乱倒建筑垃圾的良好态势。

(三)做好政策解读市本级、各县(市、区)相关责任部门要做好建筑垃圾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政策解读和执法培训,及时总结进展成效,曝光典型案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强化跟踪问效市城管局联合相关部门不定期督导调度,对各县(市、区)城管局、住建局等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渣土监管平台建设、渣土运输企业管理、“规划编制”落实情况、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农村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等进行常态化督导检查。对整治工作缓慢、问题严重的地区或部门进行通报、约谈,影响恶劣依法依规提请有关部门进行追责问责。